“流浪金毛”咬人,投餵男子被判賠1.6萬_風聞
简单快乐-38分钟前
湖南湘陰縣人民法院 2025-04-15 07:25
投餵流浪的金毛犬一個多月,金毛犬追趕咬傷騎電單車的駕駛員,導致對方連車帶人栽進路邊水溝受傷,投餵者要擔責嗎?近日,湖南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原告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被告胡某屋前時,被胡某飼養的白色金毛犬追咬,李某受到驚嚇致電動車失控駛入路邊水溝後摔倒受傷。民警到場後,對李某傷情進行記錄,並在其衣物上發現咬痕。後經警方調查,該狗系當地居民胡某經常餵養,其收留飼養案涉金毛犬已有月餘。
胡某則辯稱,原告摔倒受傷與狗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能排除是其自身未盡謹慎義務而摔傷的可能性。再者自己雖有餵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
兩人無法協商一致,李某提起訴訟,請求胡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187.9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事發時報警,原告的陳述、咬壞的衣物以及派出所報警案件登記表等現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原告的受傷與金毛犬的追咬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被告雖未領養案涉金毛犬,但其收留飼養已達一個月之久,應對其負管理和約束責任,事發後胡某也對金毛犬進行了處置,可以認定為事發時胡某實際佔有控制案涉金毛犬,是該犬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在明知其飼養的金毛犬有追逐人的習性卻未採取任何約束措施,致使其在公共道路上追咬原告致其摔倒受傷,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原告騎行在經常往返的道路上,對路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在被涉案犬追咬過程中存在避險、處險措施不當,對事故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6231.53元,由原告自行承擔30%的損失。一審判決後,被告胡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胡某長期、定點投餵案涉金毛犬的行為,從事實上已形成了飼養關係,胡某負有相應的管理約束責任。而原告的受傷與金毛犬追咬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金毛犬飼養人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看到流浪動物,大家多會施以援助。但一些愛心人士較為固定投餵流浪動物的行為,不可避免會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在特定區域。又由於流浪動物本身可能攜帶的病菌和不可預知的傷人屬性,會給該區域帶來系列衞生、環境問題,增大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如何正確救助流浪動物呢?可以將流浪動物交由專門的收容機構,也可以通過合法方法辦理收養手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