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拿女方體內STR分型未檢出來脱罪了_風聞
纵想-1小时前
微博@莊時利和:
DNA證據能存在幾萬年」、「專用消毒劑清洗一個小時都清洗不掉!」,這幾天總能看到一羣人提及女方體內STR分型未檢出、拿一堆理由試圖為強姦犯脱罪。
儘管法院的判決很明確了,審判長也專門就輿論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釋,仍然有些人扯一些看似高大上的名詞胡説八道,儘管他們這輩子很可能壓根沒做過一天分子生物學實驗。我今天就用最簡單的話、以大家都有的經歷説説這件事。
1.STR(Short Tandem Repeat,短串聯重複序列)是法醫學常用的檢測手段,用於個體識別、親子鑑定的樣本對比。你很可能沒做過STR檢測,但是你大概率做過另外一種檢測——新冠核酸檢測。
法醫學的STR檢測和新冠病毒的核酸檢測其實有很多類似的地方,它們的核心都在於使用了PCR技術擴大極微量的遺傳物質,都需要對樣本的核酸進行採集和提純。區別在於前者檢測人類DNA,後者檢測病毒是否存在。
那麼既然涉及到樣本的採集和提純,那麼首先要想到的一個問題就是——並不是每次檢測都能提取到足夠的樣本。
這也是過去幾年我在寫新冠科普時提到的,無論是新冠核酸檢測還是抗原檢測,檢測的假陰性問題都是不能完全規避的,這個跟病毒載量、採樣部位和採樣規範性等息息相關。
2. 而在真實的法醫環境中,樣本提取就面臨更多更加複雜的問題。
2016年在中國法醫學雜誌中就有一篇重要研究,關於120例強姦案法醫學回顧分析(DOI:10.13618/j.issn.1001-5728.2016.04.014),這項研究統計了國內某市2011年~2014年發生的120例強姦案件。
這項研究有許多可參考的信息,這裏只説一個:在所有檢測的陰道拭子中(預檢測項目為精斑),個體識別率只有60%。

也就説是在每五位強姦案受害人的陰道拭子檢測,有兩位無法獲得預想的結果。實際上在受害人的褲頭、牀單上,也不是都能檢測出來,識別率最高的反倒是現場擦拭的衞生紙。
這項研究的法醫對提取率和個體識別率低的綜合原因進行了分析解釋,原因如圖2。

簡單來説,很多強姦案受害人在案件發生後,處於恐懼、羞澀或噁心等心理都會反覆沖洗身體,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關鍵證據滅失;同樣,辦案人員的提取時機和提取技術水平同樣會顯著影響證據的檢出,這跟核酸檢測是一樣的。
3. 所以如果只看某一項證據,以女方體內沒檢測出男方生物學證據為由,那將導致大量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真就成了「戴套不算強姦」了。
法院的判決是一項非常嚴格的工作,定罪證據需要考慮得非常全面。大同訂婚強姦案的審判長專門發了一個答記者問進行解釋,包括強姦犯的口供、相關電話及行車記錄儀的音頻資料、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現場遺留的生物學證據等(詳見圖3),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認定強姦事實。
有些人既不看法院判決結果和解釋説明,也缺乏必要的醫學和生物學知識,卻能把自己從未了解過的一種檢測當做強姦犯無罪的證據,這種自信不是一般人所能擁有的。
最後我多提一句,我們回到中國法醫學雜誌的那篇論文。裏面有一個數據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樣,很多人認為的強姦可能是月黑風高的時候被陌生的大漢拖進小巷子裏,實際上在這統計的120例強姦中,最多的(84例)其實是發生在熟人或相識人之間的。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強姦案發生後仍然不以為然,就像大同那位席某某一樣,以為訂婚了就啥都能幹了,這是為什麼在事情發生後他面對受害人家屬和警方都大大方方承認了,很可能是因為他並不覺得那種行為是強姦。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聚焦於是否「違反婦女意願」。請牢記這一點,避免給她人帶來嚴重傷害,也毀了自己的人生。

微博@羅淼_吐槽用:
真的,你們也不要再給我艾特那誰發的法醫洗剪刀截圖了。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模擬環境都不同,有什麼好比的。你們直接看這裏,法醫寫的關於強姦案例的檢出率研究,夠直接了吧?所以根本不存在什麼“法醫絕對認可的證據”的説法。
要是覺得不夠直接我再給你們補一個其他網友提供的權威法醫教材裏的説法,自己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