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內受傷 責任如何判定?最高法公佈相關案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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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15:00 央視
校園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就必然要擔責,這是很多家長的固有認知,但法律規定真是這樣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我們來看看江蘇無錫這起小學生受傷的案件,法院是怎麼判的。
某天放學時,江蘇無錫一名六年級的學生趙小某從教室下樓走到三樓與二樓樓梯間平台時,從樓梯台階上摔倒,帶隊老師隨即聯繫家長並陪同送醫。經醫院診斷,趙小某的牙齒受損、嘴唇挫傷擦傷。醫生建議18週歲後做牙樁冠修復,治療期間產生醫療費600多元。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旺莊人民法庭副庭長 劉博文:趙小某向我院提起訴訟,家長認為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8萬元。學校辯稱,已多次對學生進行校園安全教育,摔倒受傷的樓梯、牆面等地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後老師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陪同就醫,沒有過錯。
那麼,趙小某到底是怎麼摔倒的呢?是自己不小心,還是有人推搡?法院進行了調查。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旺莊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邱錚:我們到涉案小學現場勘驗,事發地點為監控盲區。通過對相關人員調查、走訪,確定趙小某是意外從樓梯台階上摔至平台導致牙齒撞到牆上,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他人推搡所致。
事發時,趙小某12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是否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是這起案件的關鍵。法官表示,要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就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教育設施教學場所是否存在安全缺陷、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後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陪同就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劉博文:我們到學校現場勘驗,事發樓梯上清晰可見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多處台階、牆面和地面都張貼有“小心台階”“文明禮讓、有序通行”等提示字樣。趙小某所在班級也多次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法院認為學校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後學校也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陪同就醫,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學校不存在過錯。
最終,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趙小某摔倒受傷並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並且學校也盡到了相應的教育和管理職責。法院判決學校無過錯,駁回趙小某的訴訟請求。
學生校內受傷 責任如何判定?
通過案例的判決可以看出,學校並不是只要學生受傷就一定擔責。那麼學校在什麼情況下要擔責,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責任判定的標準又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斷學校擔責與否的重要標準。通常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一是看事前預防的嚴密性,是否進行了常態化的安全教育,是否制定了一些規範性的文件,監控是否覆蓋了重點區域,安保人員是否符合標準。二是事中處理的合理性,包括學校是否及時介入,處理是否合理。三是事後應對機制的完備性,是否對受害者進行了送醫救治,是否進行了安撫疏導。
在實際生活中,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很多家長不管學校有沒有過錯,都會要求賠償。很多學校害怕出事,擔心承擔責任,就減少了課外和體育活動。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保障和支持學校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 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