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法院: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劇本語句和情節構成侵權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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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2025年04月23日 12:46:32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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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影視作品侵權、合同等知識產權糾紛有所增多。
4月23日,北京朝陽法院通報近五年來涉影視作品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審理情況。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涉影視劇本侵權案中,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劇本語句和情節構成侵權”。
據通報,整體上,近五年審結的涉影視行業知產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增長的趨勢,調撤結案的比例較高。具體而言,2020年,審結涉影視作品案件509件,以判決方式結案155件,佔比30.45%,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354件,佔比69.55%;2021年,審結涉影視作品案件586件,以判決方式結案172件,佔比29.35%,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414件,佔比70.65%;2022年,審結涉影視作品案件1121件,以判決方式結案377件,佔比33.63%,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725件,佔比66.37%;2023年,審結涉影視作品案件899件,以判決方式結案233件,佔比25.92%,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666件,佔比74.08%;2024年,審結涉影視作品案件1356件,以判決方式結案432件,佔比31.86%,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924件,佔比68.14%。
通報指出,隨着影視行業的持續繁榮,市場中存在為了爭奪份額和資源採取抄襲、盜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影視作品創意、劇本、畫面等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影視行業技術的迅速發展,特別是數字技術的普及,為影視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方式,使得侵權行為更加隱蔽和複雜。
通報顯示,涉影視行業知產民事糾紛主要發生在影視作品的籌備(包括擬開發IP的權利繼受取得、影視作品項目的投資合作等)、影視作品的創作(包括劇本的創作與改編、影視作品的拍攝製作等)、影視作品的商業使用(包括影視作品的發行、相關權利許可與轉讓、影視作品的二次開發等)等各個環節,涉及合作創作合同糾紛、委託創作合同糾紛、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侵害署名權糾紛、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多個案由。
其中,侵權類糾紛則以著作權侵權為主,涵蓋影視劇本侵權、影視作品元素使用侵權、影視作品傳播侵權以及角色形象侵權等多種形式,不同類型侵權行為各有特點。
具體而言,在涉影視作品侵權類案件情況上,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著作權侵權類案件。實踐中多為劇本侵權、影視作品角色形象侵權等。其中,劇本侵權多表現為改編原作品創作劇本侵權及侵權使用他人劇本侵權;影視作品角色形象侵權主要表現為未經授權,擅自將動畫片、動畫電影、影視作品特效卡通形象等使用在商品上的案件。二是商標侵權類案件。影視作品項目方將作品名稱、主要角色名稱等註冊為商標以加強權利保護。實踐中存在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電影名稱及搶注他人影視作品名稱、角色名稱並商業使用的侵權情形。
“劇本的構成元素通常包括立意、創意、結構、人物、人物關係、核心事件、橋段、細節、台詞等。創作劇本離不開借鑑與創新。如何認定借鑑與抄襲的界限,劇本中的情節設置、人物背景、個別劇情近似是否構成侵權,常常成為爭議焦點和審理難點。”北京朝陽法院在通報中指出,在抄襲類案件中,審查核心在於判斷權利作品與被訴作品的實質相似性、以及被告對權利作品的接觸可能性,若前述兩作品間存在實質相似且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説明被訴侵權作品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權。
“針對實質相似性的判斷,通常採取對涉案劇本從具體的語句要素至抽象的主題要素進行充分解構,區分要素中表達和思想範疇,僅在表達範圍內進行對比,判斷相同或實質性近似。”法院還強調,雖然司法實踐中已經初步確立了上述“接觸+實質性相似”作為審理抄襲類案件思路的基本方法,但思想與表達的二分原則一直以來都是著作權領域的複雜問題,每個劇本中的思想與表達各自涵蓋範圍亦無統一標準,需要個案認定。
比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認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劇本語句和情節構成侵權。案情顯示,長某於2016年委託郎某光編寫電影《夜色魅影》劇本,約定著作權歸長某所有。2016年5月15日,郎某光根據長某意見完成劇本修改,形成《瑪麗亞醫院之謎》劇本(以下簡稱權利作品一)。2016年8月起,長某重新修改該劇本並於2019年8月完稿(以下簡稱權利作品二,與權利作品一合稱兩權利作品),長某和郎某光在該劇本上共同署名。
2021年,《瑪麗亞醫院之謎》電影(以下簡稱被訴侵權電影)開機,拍攝所用劇本系林某樂在郎某光提供的劇本基礎上修改形成的新劇本(以下簡稱林版劇本)。長某主張被訴侵權電影的投資方北京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樂清某公司以及郎某光未經其許可修改兩權利作品並攝製成片,侵犯了其著作權。
經法院審理認為,長某享有兩權利作品的著作權。林版劇本31處與權利作品一的語句表述基本一致、情節雷同;林版劇本6處與權利作品二在人物設置及關係、故事線中位置以及具體細節設計上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四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兩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林版劇本,侵害長某著作權,判決賠償長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1萬元。
“本案是涉劇本著作權侵權的典型案例。”法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法院在處理劇本著作權侵權案件時重點關注“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核心要素,“該案長某無法向法院提交與郎某光的郵件交付及溝通證據,法院基於郎某光自認提供給林某樂的劇本中使用了兩權利作品的陳述認定郎某光接觸過權利作品”。
法院還指出,該案提醒創作者在傳播作品時應保留劇本發送的郵件及微信聊天記錄等溝通證據,以證明他人接觸作品的可能性,避免因證據不足而導致侵權主張無法成立。同時,本案提示劇本創作者、影視作品製作者對於基於他人作品改編的劇本應當取得全部合作作者的許可,避免遺漏作者授權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