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錡某某強姦案”再引熱議,法院回應:兩年前已結案,未收到當事人消息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分钟前
南昌“錡某某強姦案”再引熱議,法院回應:兩年前已結案,未收到當事人消息
2025年04月25日 16:06 新浪網
4月23日,律師“蔡雅奇刑法”發佈微博圖文,提到一樁名為南昌“錡某某強姦案”的案件,引發熱議。正觀新聞記者檢索發現,自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以來,不少網友聯想到曾經的南昌“錡某某強姦案”,使得該案件在社交平台再度引發熱議與爭論。
南昌“錡某某強姦案”曾因其判決結果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爭論。
判決書顯示,錡某某因涉嫌強姦罪, 2022年5月10日被監視居住,一審過程中,男方錡某某姐姐曾拿出錄音、監控視頻、聊天記錄,稱事發前兩人關係親密,且女方多次存在主動挑逗行為,在兩人發生性關係的視頻中也存在主動行為,從而推測在發生性關係後,錡某某由於拒絕確認兩人戀愛關係而遭報復。而公訴人稱上述均屬於非法取證,無法作為證據,並採用女方事後聲稱抑鬱等心理狀態相關證據,錡某某一審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二審結束後,錡某某辯護人的何智娟律師確認,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後,“南昌錡某某強姦案”重回人們的視線。其中,作為“南昌錡某某強姦案”辯護律師的何智娟律師便在微博發聲稱:“翻看了審判長答記者問,才知道(訂婚強姦案)二審本有改判緩刑的機會。回想起之前辯護的南昌強姦案,當時也同樣面臨辯護策略的選擇,不免唏噓。”
4月25日,正觀新聞記者撥通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與“錡某某強姦案”判決的一名工作人員(女)電話,電話撥通後,記者針對近期網絡輿論及錡某某是否上訴進行提問,該工作人員隨後將電話轉至一名男性工作人員,該男性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錡某某這個案件在兩年前已經結案,近期我這邊並未收到來自當事人的消息。”
正觀新聞記者也嘗試與何智娟律師取得聯繫,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針對網絡對“南昌錡某某強姦案”的爭議,正觀新聞記者採訪了多位業界律師,包括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宇,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志偉,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巖(“光頭陳律師”)等,對本案進行分析解讀。
律師辨析解讀網傳判決爭議
正觀新聞:“南昌錡某某強姦案”目前存在較大爭議的點是什麼?如何理解這種爭議?
付建:此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法院認定女方是基於“確認戀愛關係”的動機同意性行為,而男方事後拒絕確認關係,構成“動機錯誤下的無效同意”,法院認為符合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要件。將“動機錯誤下的無效同意”直接等同於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存在爭議,本人目前不支持法院這一審判觀點。
此外,證據採信也存在爭議,法院最終定罪,對男方提交的證據採信度低,反而依賴女方事後聲稱抑鬱等心理狀態相關證據。男方提供的性行為錄音、監控視頻、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法院未完全採信,存在一定不妥。但從法律角度講,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合理的。
彭志偉:根據目前網傳的信息和資料,錡某某案是2022年案發的。爭議點主要是:1.男方是否存在以談戀愛名義欺騙女方發生兩性關係,以及欺騙能否導致違背婦女意願,使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2.男方提供的錄音及發生關係後共同離開的視頻,能否證明女方自願。這些是本案重點關注的問題。
陳巖:最近有一個概念頗流行,就是“性同意可撤銷”。南昌“錡某某強姦案”一審以強姦罪判處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男方曾當庭提出雙方發生關係時候的錄音,證明女方是非常主動的,根本不存在被強迫。同時還有事發前後的監控錄像(兩人手牽手離開宿舍)以及第二天的監控錄像(女方再次到男生住處),女生表現都非常正常。
那麼,為什麼錡某某有如此多的證據能證明沒有強迫,事前事後女方行為不反常,還被定成強姦罪?我個人認為,除了網上公開的這些信息以外,唯一能讓我想到的就是那個所説的“性同意撤銷”。
張新宇:針對錡某某案,若實際情況跟男方家屬介紹的情況一致,則不符合強姦罪標準,不構成強姦,因為國內一致認為騙奸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但是,案件具體情況究竟如何,是否跟家屬陳述內容一致,這個可能才是更關鍵的問題。
“二審改判原因需要明晰”
正觀新聞:針對南昌錡某某一案,請談談您的看法。
彭志偉:這件案子之所以引發這麼大的爭議,是因為公眾對兩性關係陷入了深度思考,以及擔心自己是否會因為女友不高興或沒有實現女友的願望成為下一位犯強姦罪的人員。
作為律師我們秉着客觀公正的立場、以及證據的資料進行詳細分析,根據現有網傳的資料得知,第一,一審判處錡某某六年,二審改判三年緩刑三年,二審改判原因是什麼需要明晰;第二,即便錡某某以談戀愛名義與女方發生關係,事後男方不同意確認戀愛關係,這種欺騙與強姦罪違背婦女意願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導致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搞清楚以上問題,才能抓住案件的實質。
張新宇:這個案件一審判決六年,而二審改判為判三緩三,二審的認定邏輯,據稱是認為男方欺騙女方與他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構成犯罪。
我們知道強姦罪要求違背婦女意願,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那常規方式也就是這個暴力、脅迫,或是趁其酒醉等等,錡某某案中,僅通過欺騙這種方式肯定是達不到“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所以二審的認定邏輯也可能存在問題。當然,錡某某方提供的錄音是否經過剪輯,這也值得研究,一旦經過剪輯,這可能也會影響法院的判定,甚至影響他後續進行申訴。
律師解析兩案:體現了法律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
正觀新聞:網友因為最近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聯想到南昌“錡某某強姦案”,這兩個案子有沒有可比性?體現了法律的哪些精神?
付建:兩個案件差異十分明顯。在大同案中,女方在性行為發生時明確拒絕,且有反抗痕跡、事後報警等證據,證據鏈條完整。而南昌案中,性行為發生時女方無明顯反抗,事後雙方還有親密互動,爭議主要集中在事後女方因戀愛關係未確立而報警,證據情況更為複雜,兩者沒有可比性。
值得一提的是,強姦罪保護的客體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南昌錡某某案中,如果女方在事前以答應戀愛關係為前提與男方發生性關係,而男方主觀上沒有這種目的而是欺騙了女方,使女方陷入認識錯誤發生性關係,則在本質上違背了女性性意願,客觀上造成了女性嚴重抑鬱後果,構成強姦罪。
兩案的着眼點都在於保護女性性自主權。戀愛、訂婚、結婚都不代表女性對於性關係的默許,這也彰顯了法治社會對基本人權的保護,維護了女性的人格尊嚴。
彭志偉:近期大同訂婚強姦案以及目前的錡某某案,引發了較大的輿論。值得強調的是,法律解決的不僅僅是個案問題,在這些個案的判決之外,會不會引起一連串的社會問題,也是司法人員應當着重考慮的,只有考慮到這些,才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