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創作的權利邊界在哪裏?創作者是否對生成內容享有著作權?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37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2025-04/2516:44“騎着北極熊的企鵝”“在火焰山吃火鍋的太乙真人”……天馬行空的想象,如今藉助人工智能(下稱“AI”),“一鍵”便可成真。從簡單的濾鏡風格替換,到將小説生成連貫的漫畫、短視頻,AI對複雜文本的理解、對情感的處理、對藝術流派的模仿,已讓輸出細節逼真、動作流暢的場景成為可能。
4月21日,Sand AI發佈視頻生成模型MAGI-1,迅速成為生成式AI領域的新焦點。但隨着這些AI生成內容(AIGC)適用場景的多樣性,加之技術背後的算法、數據獲取與模型訓練的複雜性,其對法律適用也提出了更多挑戰。AI創作的權利邊界在哪裏?創作者是否對使用AI生成的內容享有著作權?生成式人工智能業態下的版權保護該何去何從?近日,記者圍繞相關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AI創作門檻雖低,也需釐清權利邊界
在某社交平台輸入“AIGC”,能找到3萬餘篇關聯筆記,“AI圖片生成”更是關聯到了27萬餘篇筆記,話題討論量過億。
然而,記者深入調查後發現,社交平台上充斥的這些AI生成內容,或模仿特定畫風,或擬製熱門IP形象,或根據故事設計插圖,質量參差不齊。記者同時看到,有一部分AI設計工作者在內容下特別標註“原創作品”“嚴禁轉載”等字樣。
對此,長期在知識產權領域開展研究,關注新時代科技治理命題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馬一德分析:“AI不等於免責金牌。部分公眾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認識不足,忽視了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馬一德指出,比如使用AI生成梵高風格的圖片,模仿藝術風格本身尚不構成侵權。但若AI生成內容與原作的構圖、細節高度相似,構成實質性相似,則可能侵權。例如,模仿宮崎駿某動畫片段中的場景、人物與音樂,並重新合成短視頻用於商業用途,極有可能侵犯著作權等。
北京己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沛對此持相同觀點:“AI技術本身是中立的,但用户需避免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作為AI生成內容的基礎。”她舉例説,不少AI應用有“墊圖”(即通過提取一張圖像的風格、顏色、構圖、主體形象等特徵,就能生成類似的圖像)功能,假如用户擅自用奧特曼的形象作為“墊圖”餵給AI,讓其生成類似奧特曼的形象,則可能侵害奧特曼原作者的權利,需承擔侵權責任。
認定AI生成內容是否屬於作品
獨創性是關鍵
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國內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為AI創作的著作權保護敲響了警鐘。法院認定該案中圖片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AI生成的圖片被他人私自使用構成侵權。
那麼,用户如何才能確保自己對AI生成內容享有著作權,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呢?“首先要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即是否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關鍵。”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朱閣向記者介紹,司法實踐中,獨創性的判斷是界定這些內容是否獨立完成,同時是否具有創作性。朱閣進一步解釋道,判斷創作性,就是判斷是否構成與他人有差異的個性化表達,而AI生成內容的獨創性認定應當是個案認定,須在綜合考量自然人的各項智力投入的基礎上進行判斷,重點在於創作意圖和對錶達的選擇、安排。
呂沛也指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的創作,個案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達到獨創性要件時,需要調查是否有人足夠控制和選擇生成過程。“以我們辦理的一起案件為例,由於生成過程中用户的指令過於簡單,沒有體現出對圖片的佈局、比例、視角、構圖之類的表達要素作出個性化選擇和實質性貢獻,AI生成內容就沒有被認定為作品。”呂沛説。
這是否意味着,用户在AI創作中僅輸入簡單的指令是不夠的呢?“根據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意味着只有‘表達’才能獲得保護,單純的思想、概念、方法或指令設想本身並不構成作品。AI提示詞的構造與使用也應受到這一基本原理的規範。”馬一德進一步向記者舉例説明,簡單指令如“畫一隻貓”或“生成海邊日落圖像”,僅僅表達了一種思想或創意意圖,指令結果主要由AI算法控制,難以構成“人”的獨創性表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如果用户在提示詞撰寫中融入了具體的視覺、敍事或結構要素,那就意味着用户不僅提出了創意方向,還選擇了具體表達形式,其提示詞已進入個性化表達。如果作品生成後,用户還繼續調整提示詞(如修改風格、調節參數),或者對生成內容進行人工剪輯、合成、潤色等後期處理,這類情況下生成的內容更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AI本身不享有著作權
用户的創作貢獻不應被淹沒
近期,記者在使用多個AI製圖軟件時發現,即使輸入“畫一個古裝男子”的指令,軟件也會通過鏈接的大語言模型自動潤色提示詞,如變為“中國風,古裝男子身穿華麗的傳統服飾,手握書卷,神情專注。背景是典雅的庭院,竹林掩映……”
有觀點認為,利用生成式AI技術,以文字指令輸出圖片結果,不同於傳統的“人+工具”的創作模式,用AI“畫筆”生成的內容似乎也因模型算法的不同而具有不確定性。
對此,馬一德認為,生成式AI技術降低了表達門檻,使得簡單指令生成複雜內容成為可能,但作品認定的核心始終是“人類智力成果”與表達個性的體現。“隨着‘黑箱’算法(即內部工作原理不透明或難以理解的算法系統)的介入程度增強,我們更應強調人類控制在創作過程中的清晰性和實質性。”如何確保人類創作者的貢獻不被淹沒?馬一德建議,要強化創作者的證明責任,採取“創作登記+過程記錄”,以便釐清因果鏈條與責任歸屬,避免給公眾造成過重的負擔。
技術的過度介入,是否會使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於AI本身?對此,朱閣告訴記者,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明確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該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表明,若AI生成內容被認定為作品,其著作權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AI本身不享有著作權。”
那麼,著作權究竟歸屬於誰?是用户、AI開發者,還是其他主體?“司法實踐中,法院目前傾向於認定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用户所有。”朱閣指出,“這也是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一般情況下,著作權歸屬於作者。既然用户作為創作者投入了獨創性勞動,那麼,用户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權。”不過,朱閣也提醒公眾注意,著作權作為私權,其歸屬可以由平台和用户通過合同約定。若AI平台的用户協議中寫明“用户通過AI生成的內容,平台享有完整知識產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平台有可能通過合同取得著作權。“但平台在制定用户協議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盡到提示、説明義務,否則該協議無法作為法院認定權利歸屬的依據。”朱閣説。
AI創作浪潮中需避開法律“暗礁”
隨着生成式AI技術“飛”入尋常百姓家,AI創作的法律風險正變為現實挑戰。如何在享受便利的同時,避開潛在的法律風險?
對於用户而言,首要的便是保存創作過程的證據。“若用户要想主張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用户在使用AI系統時,一定要留存能證明生成過程的證據,比如,保存提示詞內容、參數設置、調整修改記錄等,最好能有時間戳。”朱閣表示,這些證據不僅是證明著作權的關鍵,也是應對潛在侵權指控的盾牌。
除了保存創作記錄,正確標識AI生成內容也是避免風險的重要一環。朱閣告訴記者,在國內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中,原告就主動標註了配圖由AI生成,法院在判決書中給予了肯定,認為這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標識不僅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也有利於創作者自身權益的保護。”朱閣説。
據悉,今年9月1日即將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明確要求服務提供者和用户對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這意味着正確標識AI生成內容也將成為一項法定義務。
AI在藝術創作領域的應用前景廣闊,既帶來了巨大機遇,也面臨着諸多挑戰。如何積極探索合理的AI應用方式和規範,讓它更好服務於藝術創作和人類文化的發展?
“多方協同共治是關鍵。”朱閣呼籲,“法院可以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傳遞穩定的裁判規則;行政機關應完善AI生成內容的作品登記機制,要求申請人披露是否利用AI生成;提供生成合成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及用户都應落實標識義務。”
馬一德則認為,更應關注AI訓練數據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目前,在生成式AI訓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這一問題需要在未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中加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