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大同訂婚強姦案,婚戀到犯罪僅一念之差?_風聞
guan_17406164972477-2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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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三連擊”
1、大同訂婚強姦案是性犯罪。有沒有性事實單説,但有父母主導和法律加持的錢性交換,卻合法存在——是男人強姦了女人,還是法律強姦了男人?
2、討價還價,步步惡化之際,當事男女的真實情感卻被棄之一邊,成為了被消費殆盡的流量和燃料。
3、是非當然重要,普法同樣重要,所以需要全民大討論。
媒體監督,絕非有觀點認為的“干擾司法”——媒體既無能力、也無意願,僅在司法屢屢走偏、公信力江河日下時,無非試圖矯枉過正還原真相罷了。讓人説話,天塌不下來。
若程序正義且證據確鑿,不妨堅守司法定力,交由歷史檢驗。

一、證據優先,兼顧公序良俗和社會治理
1、“性同意”,沒法證明的口頭證據
真夫妻間表面的暴力,有的真打,有的嬉鬧,有的出人命,有的添情趣,因為有婚姻這個安全-套,所以會更加開放。鬧大了,“清官難斷家務事”,雙方父母多説和勸解。外人更拒介入私域,避免夫妻和好後被夾中間,兩頭不是人。“兩口子打架,不勸自了”。
人心隔肚皮,男女意願是主觀證據,最難認定,比如事前同意,事後反悔?所以,法律規定原則沒錯,但實踐中強姦、家暴、拒性和無性等,難以量化,難以證明,實操難度極大。為此,看似模稜兩可,實則大眾認可的民俗説才浮出水面。
本案中口頭證據強於實物證據,為法官採納。
男方罪名,有強姦既遂,強姦未遂,猥褻三級,現從重,屬機械司法——準夫妻間,如何既有情調,又不犯法,法官演示一個?
2、理論與實踐不結合?
男女暴力相向,是否即男奸女抗?這是兩個議題,法官和法律搞混、等同了。
案中,牀上有雙方體液斑痕(應為愛液),説明事前皆“性同意”(特別是女方)。至於事後打架,起因並非女方不同意,或男方被拒惱羞成怒主動施暴,而是因為“房本加名”之爭——若借“同意,或不同意”行“房本加名”,那是悔婚或騙婚,是犯罪。
插-入成罪説,如果女方拒絕則乾澀無從,且奮力反抗更難進行——案中女方傷痕,是事前反抗造成,還是事後互暴導致?
3、機械司法,男女平等了嗎?
本案證據鏈並非完整,應持疑罪從無的謙抑原則,不能因“保護弱勢”而降低證據標準。
訂婚即準婚,準夫妻,萬事皆備,超越男女朋友關係,或當擁有四分之三、即75%法定婚內性權利,而非形同陌路式的普通強姦。
男方一次性透支幾十、近百萬元、幾十年的成本,在縣域經濟和婚姻上同樣淪為弱勢——女主秉承守身如玉是否為真?在男方揮金如土面前如何回報?為準夫妻性衝動服刑?
機械司法,緣於權力報團,司法維穩;有錯不改,力避國家賠償和麪子,都不可取。
司法程序和證據正義是公平的基礎,比法的嚴峻更有權威。法律兼顧民俗,因為這是禮制,且有事實和證據。尊重公序良俗,即法的“貴族性”。

4、婚前輔導到社區矯正
婚前輔導,正是社區工作的重點,但在案發前婚戀階段,為什麼隱身了?
案發後,啓動社區矯正是好事,但不能拾人牙慧只為法院背書。特別是在案件輿情爆棚,必然造成社會性“恐婚症”這一負面後果之後,也要從社會治理的大局考慮。
建議:去掉刑事,改用“三年社區服務”。
4、性行為心理學
弗洛伊德認為:性,是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源動力。
這樁平淡無奇的買賣婚姻,淪為男方性慾和女方財欲的博弈。因為法律打倒了民俗,所以財欲打倒了性慾。
人類的言行,多源於性慾。性慾和名欲、財欲都屬慾望,加上懶惰,即人性本質,無人出其右。
基於慾望、抑鬱、焦慮、恐懼等原因的“性慾化防禦”,可能會以更性感、更暴露、更瘋狂的性暴力,來尋求庇護和安慰。
愛情是天命,匹配度同質化過高,會無滋無味,難以長久;匹配度過低落差太大,又會無頭無尾,空留落寞,無疾而終。
6、以下供律師觀點,供討論:
構成強姦罪的主體是男性,不是女性。
男性被強姦,女性懷孕,不構成強姦罪,可以強制猥褻罪被起訴判刑。
所生嬰兒由男性撫養,拒絕撫養,構成遺棄罪。

二、恐婚症、生育危機與法律定位
1、恐婚症
本案的啓示,在男性“婚內強姦罪”概率大增的強大威懾下,必然造成性別對立和信任危機。《孟子》的“男女授受不親”時代,正式來臨?!
男性“婚戀恐懼症”,繼“三無青年”因財務不支而“不婚、不育、絕代”躺平之後,將擊倒、收割存量不多的“有為青年”。
婚姻可能是愛情的墳墓,也可能是監獄的大門!
無數年青人心中那場轟轟烈烈的戀愛,因犯罪之慮,姑且夢中自慰!
有網友言:416無婚節,先生大義赴死配享太廟!誠哉!
2、人口性別危機
不戀、不婚,將引發生育萎縮!
日前,馬斯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幾乎每個國家,出生率都非常低,如果這樣的情況不發生改變,文明將會消失。”
此前,因計生40年“少4億”,導致人口危機和5000萬單身男性冗餘,其性壓抑本即社會隱痛,自然成為婚姻貨幣化的巨大推手,再與“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的傳統物質婚姻媾和,形成婚姻市場男弱女強的總體失衡態勢。
3、婚姻管理制
在美國結婚登記,雙方無需任何證件,只需在縣府登記。花費幾十元,即可在縣府或州府獲取結婚公證,類似結婚證,但無照片和硬皮封套。
我國是婚姻管理制,而不是民俗見證制或備案制(登記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適齡人羣的自由結合權,但利於動態掌握,屬立法偏差。
同時,法律和道德嚴格限定一夫一妻和賣-淫非法,也使性資源失衡,自然調節失能。
總之,現行婚姻法律需重新定義。

三、移風易俗:走出父母之命,追求男權女權
1、婚姻演變和買賣婚姻
從周禮時代始,至後清、民國西風東漸,延續2000多年的“三書六理”才漸趨式微。後來的革命婚姻、改革後城鄉融合下的異地陌生婚姻興起,對積貧積弱的農業文明語境下的男權社會造成衝擊。
但是在現代物質文明的外殼下,傳統勢力依然強大。一是婚介介紹不但缺乏感情基礎,連基本信任也不足,更談不上所謂愛情。二是本案男女並無自主能力,雙方父母主導加干預的買賣婚姻,綁架了當事男女的自然正常交往,必然影響思維、情緒和言行。
據悉,案發後男女關係並未僵化,更非反目成仇,反有相惜之言,但被法律和法官無視。
在民俗這個“習慣法”面前,法律這個“實定法”強勢到認法不認理!
2、移風易俗,“信天游”般的狼嚎
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號文件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 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提出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加強對農村適婚羣體的公益性婚戀服務和關心關愛,加大對婚託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移風易俗”距今已長達半個多世紀,但革命話語下的“移風易俗”,與傳統民俗和現實法律是否兼容,另待討論。
3、走出“婚姻扶貧”
性和愛是上帝賦予人類最美好的事物,但貧窮不止限制窮人的想像,更限制男女的性權。
男權和女權,女性擁有性自主強勢,男性握有錢財強勢,是潛在的錢財和性權交換。繼四、五十年前的“36條腿、兩轉、一響”和90年代“彩、冰、洗”三大件後,當下落後地區的標配為“婚房、轎車、鑽戒”新三大件。
因三大差別、負福利和貧困所致,買賣婚姻並未絕跡,反而時有復潮。在成為聖女聖男之前,剩男剩女沒人跟錢過不去。不少買賣婚姻中,女方目的就是脱貧,甚或致富!
在貧困地區,此民俗文化並非可恥,而是現實選擇。
“移風易俗”,仍像西北“信天游”,乾嚎!
由貧而富,由富而貴,由貴而雅,由雅而信,任重道遠!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