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訂婚強姦案”:這是“生米煮成熟飯”的事嗎?_風聞
朱楼梦剑-1小时前
自4月16日山西“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時間已過去了兩週,輿論的喧囂漸漸褪去,新瓜代替了舊瓜,但我們還是想回頭再看看,摸清來龍去脈,瞭解事實真相。
1、案件本身的瑕疵
強姦罪有幾個構成要件,需同時滿足方可定罪判刑。
要件一:女方不同意?
本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婦女“性自主權”即“性不同意權”,但不是所有的“不同意”都構成犯罪。“不同意”只是必要條件,而非至高、神聖、唯一、充要條件,不宜孤立、片面、僵化地看待這一條。
**首先,“不同意”的確認。**除了事中的“不同意”,案發前後的“類似同意”亦不容忽視:事前,二人已談了三個月戀愛,案發前一天正式訂婚,交接彩禮(首付50%),次日女方宴請後一同回到男方婚房(洞房),依民間習俗,此時雙方已結為合禮合俗的未婚夫妻(準夫妻)——這至少是“性同意”的一種鋪墊和預期;事後,女方家庭提出和解,希望儘快登記結婚,雙方已到民政局等候領證,此前發生的同房以“生米煮成熟飯”論——這又是“性同意”的一種追認和原諒。事前有鋪墊和預期,事後有追認和原諒,稱之為“類似同意”未嘗不可。因此,聯繫前因後果,本案所謂的“不同意”尚屬兩説,未可遽下結論。
答記者問提到,“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被害人如此傳統,估計不會主動談及這個話題而作此表態,多半是席某某曾經向被害人提出婚前性行為要求而被拒絕過。戀愛期間被拒絕而作罷,可見他對被害人的“不同意權”有足夠尊重。那為何訂婚後一反常態呢?此無他,只因對被害人口中“婚前”二字的理解有分歧,他以訂婚為節點劃分婚前婚後,訂婚後就不叫“婚前”了。所以,此中有“誤會”的成分在,終歸是小兩口兒的閨中矛盾,從眾心理作祟(世人皆如此,我何獨不然),究竟並無主觀惡意。其對被害人造成了一定傷害但尚可彌合,例如事後數次通話都順從被害人親屬,無半點牴觸,又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滿滿的善意。
**其次,“不同意”的豁免。**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它是我國首例“訂婚強姦案”。訂婚雖不被成文法認可,但有習慣法做支撐,公眾關注的焦點自然延伸到“婚內強姦”。法律上本無“婚內強姦”一説,此係女權主義的傑作。女權主義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利己主義浸染到女性羣體的產物。個人慾望膨脹,在兩性關係中索取超自然的個人權利,缺少對家庭、集體、社會的責任感。這不是男女平等,而是“女尊男卑”,故被調侃為“女拳”。男女之間本應相互慰藉、相互謙讓、相互搭配,如果只剩下爭權奪利、相互嫌惡、相互對立,人間可還值得?
話説回來,婚內(訂婚)“不同意”是否構成犯罪,即便在法律界也有很大爭議,分為肯定説、否定説、折中説三種,各有各的道理,迄無定論。最高法《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2輯·總第7輯)》第51號指導案例採納“折中説”,以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作為判斷要件,正常存續期間的“不同意”可以豁免。非正常存續期間的則要格外慎重,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大小,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同類判例因時因地因人因情而異,有罪無罪在兩可之間,量刑亦時輕時重。
“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不僅看當下,更着眼將來。以往“非正常存續”判例中,屬婚姻末期的多已累積了許多矛盾和危機,即將離婚或在離婚的路上;屬婚姻前期的多有悔婚表現,例如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暴力傾向等等。這兩種情況下,強姦罪極易成立,公眾亦未生疑。
本案發生在訂婚期,二人感情正處於蜜月期,未來幸福可期。截至案發,雙方相處融洽,無明顯矛盾衝突。“不同意”背後並無那種不可豁免至於悔婚的原因,乃純粹由於女方個人原因(性觀念差異)。在旁人眼中,這沒什麼大不了,只不過溝通上出了點問題。若事後處置得當,事中的“不同意”可以轉化為事後的“同意”,則婚姻關係有望正常存續。
由此觀之,本案的“不同意”具有案發前後“類似同意”、婚姻關係有望正常存續故而適用豁免的情形,法庭有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酌情裁量的空間,此所謂“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要件二: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和性交行為(核心性行為)是兩個概念,對於年滿14週歲女子,後者才構成強姦罪。根據官方機構出具的被害人**膜完好,私密送檢物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這兩條關鍵證據,懷疑案發時因當事人性經驗不足,生理緊張,心理害怕,女方反抗掙扎,現場可能只發生了類性行為、過程性行為,而未發生核心性行為。被告人(男方)疑似應激性插入前早泄,亦即“未遂”。
答記者問列舉的有關“既遂”的證據評述如下:
(1)“牀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可是“未遂”(單純的體外接觸和體外排出)同樣會留下這些痕跡,是否“既遂”,存疑;
(2)“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此為事後反應,可補充説明被害人“不同意”,但用來證明“既遂”則太勉強;
(3)“被害人母親的證言”,其未在現場,僅聽當事人自述,並摻入了自己的主觀偏見,可靠性存疑;
(4)事後多段電話錄音和口供中當事人對發生性行為的描述和承認,懷疑因當事人缺乏性知識和性經驗,以及緊張、害怕、後悔、驚慌失措,故對當時發生的性行為存在認知偏差,主觀上可能把“未遂”誤判為“既遂”。其對被害人母親口頭承認“你把某某強暴了”,自稱“我從來也沒説我沒做”不假,但做到了哪一步、哪種程度並未明確。
因此,本案“既遂”的證據存在疑點,不足以排除“未遂”的可能性(如庭審中有其他不便公開的證據,那又另當別論)。
要件三:以暴力手段?
中國法院網刊文提出:“(婚內強姦)對暴力手段的認定應該強於一般強姦罪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且不包括脅迫或者其他較輕緩的手段”(《論婚內強姦》,寧從越、畢婷婷),“對於情節一般的婚內強姦不應認定為犯罪”(《淺析審判實踐中“婚內強姦”的定性與處理》,趙江)。
答記者問列舉的有關“暴力”的證據評述如下:
(1)“電梯監控視頻證實案發後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這條證據並非來自事中,而是事後,意在勸被害人有話回房好好説,以求補救,並無迫害性惡意及惡果,且回房後很快又聽從被害人要求,開車送其回孃家;
(2)“卧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這兩條恰好表明情節輕微,疑未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綜合上述案情,本案判斷強姦罪成立的幾個構成要件分別存在法理有爭議、證據有疑點、情節較輕微等瑕疵。作為輿論高度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疑罪從無”、“罪疑惟輕”似乎更切合實際。
2、案件的社會效應
《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以法治的力量引導人們向上向善。”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儘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儘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據男方家庭稱,雙方離案前和解、重歸於好只差5分鐘。可見這本是一樁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糾紛。“人民內部矛盾要用調解的辦法解決”,故辦案方向宜重調解,慎刑罰,助人向善,成人之美。而今跳過調解環節,直接過渡到刑案並以有罪判決結案,對男女雙方及其家庭造成永久傷害,也許兩個家庭從此結怨,同時毀了兩個年輕人的未來。
人民滿意是衡量我們工作的根本標準。本案一、二審判決客觀上背離了傳統觀念和民眾常識,將成文法推到習慣法(民間習俗、倫理道德)的對立面,激化了兩性矛盾,加深了適齡男女的恐婚情緒,進而威脅到已婚家庭的穩定性,令當下結婚難、結婚少、生育少、離婚多的婚姻家庭問題雪上加霜。對於這個結果,請問身為社會精英的法律人士,該判例是否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釋放司法善意”的實際效用呢?是否達到“讓人民滿意”了呢?
輿論似乎超越了法律範疇。比如,婚內(訂婚)“不同意”如何界定?天生女人,多感性而善變,半推半就、欲拒還應者常有,嘴上不同意身體卻很誠實者常有,前一秒同意後一秒不同意、或前一秒不同意後一秒同意者常有,“牀頭吵架牀尾和”者常有。天生男人,多直男癌,不知女人心,錯會女人意,又該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契約精神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但過分強調婚內(訂婚)“性同意”的法律屬性和契約屬性,勢將消解其中的倫理屬性、情感屬性和習俗屬性,而後者才是維繫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所以,要讓倫理的歸倫理,情感的歸情感,習俗的歸習俗,法律的歸法律。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能依靠倫理、情感、習俗解決的百姓家務事,法律儘量減少干涉為妙。
再比如,人們以健康的常識直觀到,某些違背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的婚外性行為只因“性同意”就逍遙法外,如今合乎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的婚內(訂婚)性行為卻因“不同意”而鋃鐺入獄;某些婚外性行為不但“同意”並且“樂意”,如今婚內(訂婚)性行為不但“不同意”並且報警抓你沒商量,人們不禁會問:憑什麼?婚內(訂婚)性行為的法律風險竟然大於婚外,那還結什麼婚?正是這種強烈的反差引爆了本案輿情。惟有積極回應公眾對民間習俗、倫理道德的關切,方能平息怨氣。
3、覆盤當事方的過錯
我們讚賞潔身自好,不提倡婚前性行為。但婚前性行為有合乎倫理與違背倫理之別。本案被害人對婚前性行為的抗拒表現出過於傳統的“貞潔觀”,連未婚夫都拒絕,十分罕見。可能因個體心理、性格、文化上的差異,例如有其他個例,一方婚後始終不願與另一半同房。另外,有的大齡單身男女長期缺愛,導致婚戀觀不正,性心理扭曲,亟需心理疏導。本案男女雙方都老大不小了,錯過這一站,往後的路只怕會更難走。
被告人席某某的過錯顯而易見。無論罪名成立與否,用強就是不對。強扭的瓜不甜,何必那麼猴急。猴急也就罷了,不知道女生要靠哄麼?哄哄就能解決的事,鬧出這麼大動靜,到底吃了情商低的虧。
有人批評席某某把彩禮當成了交易,竊以為不然。更多是因為二人有三個月戀愛的感情基礎,且已正式訂婚,他覺得水到渠成,可以入洞房了。他這種想法其實蠻正常,試問在當今開放型社會,未婚夫向未婚妻提出同房要求很過分嗎?世人不都如此嗎?怎麼到他這裏就被苛責為彩禮交易了呢?怪只怪他遇到了一位“貞潔觀”過於傳統的未婚妻,假使換一個人,大概你情我願,不會問出“訂婚是否意味着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這種傻問題,也就沒有這樁案件了。
還有人批評席某某把女方當作泄慾對象,此又太道學氣。異性相吸、繁衍後代乃自然法則。如果沒有性的吸引,何來聖潔的婚姻與愛情?情侶之間(第三者、婚外情除外)、已婚/未婚夫婦之間因相互愛慕而同居,天經地義。
再説事發後,雙方家庭的迷之操作讓人看不懂:女方家庭在彩禮和房本問題上坐地起價(落入“天價彩禮”陋俗),一言不合就報警,把事做絕;男方家庭固執不從,經濟利益都能放下,偏偏名分放不下,説什麼“不接受以這種(不正當)方式加名”,猶豫不決,拖拖拉拉,浪費了案前和解的窗口期;男方多次通話和口供中自己着急認罪,而後又翻供,自相矛盾,讓法庭怎麼採納呢?二審建議緩刑,給台階讓你下,你又不接受(太珍惜名譽,太看重名分),讓自己無路可退;女方將彩禮退還至婚介,你又以“名不正則言不順”為由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民事訴訟(太看重名分。但若想以此影響刑案的判斷,則太天真)。
此案最好的結果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公檢法機關調解,調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到了司法程序,基本沒有挽回餘地了。此時接受緩刑無疑是退而求其次的最佳選擇,可惜也放棄了,只能祝福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了。
4、案件的教訓與警示
男方:尊重伴侶性自主權,時刻照顧伴侶的情緒,切莫用強,用強必被捉;特殊時期不可與伴侶同房;不可對伴侶提出非分要求;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伴侶關係,通過提高自身情商和性魅力,獲得伴侶“性同意”;如果伴侶總是習慣性“不同意”,則要多溝通,找出問題所在,共同解決,解決不了那就分手吧。
女方:“不同意”要明確告知伴侶,並做好溝通,幫助伴侶獲得“性同意”;維護自身性自主權,若伴侶用強,要奮起反抗,並尋求法律援助;若伴侶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或有其他非分舉動,果斷報警,並做好分手的打算。
性教育:生理學上,開展性衞生、性健康、性安全、優生優育教育,預防意外懷孕和遺傳病、性(傳播)疾病;倫理學上,防止過早性行為,禁止不倫性行為,預防性PUA;移風易俗上,反對天價彩禮、惡俗婚鬧等陋習;普法宣傳上,以案釋法,預防騙婚、性剝削、性欺詐及其他性犯罪(性侵害)。性教育需要學校、家庭、社會齊參與。
最後,在司法案件中,要懂法、守法、用法。求勝優先,着重加強辯護力量、提高辯護水平,做到邏輯自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於法條;當求勝無望,要認清形勢,調整策略,能屈能伸,進退得宜;若確有冤情,要合法申訴、合法維權、合法求助,萬勿出格,無理取鬧,妨礙司法公正。(朱樓夢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