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評“訂婚強姦案”:別再糾結“訂婚≠性同意”了_風聞
朱楼梦剑-昨天 13:57
一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後,主流媒體發表的專家評論多糾結於訂婚是否意味性同意,並一致得出否定結論。
但是,羣眾才不會問這種傻問題,他們用行動反駁道:你看,我們戀愛就同房了;戀愛沒同房的,訂婚也就同房了;訂婚還沒同房的,也就剩下熊貓了吧。
戀愛不同房在情理之中,但是訂婚就不一樣了。訂婚意味同意結婚,同意結婚意味性同意,所以訂婚意味性同意,這有問題嗎?
即便“訂婚=性同意”的理論邏輯不成立,但它符合現實邏輯啊。現實生活中,大家不都這樣麼?這也值得拿到媒體上來討論甚至否定?什麼是習慣法?這就叫習慣法,羣眾在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羣體習慣和羣體意識就叫習慣法。專家們説的再漂亮,脱離實際、脱離生活、脱離羣眾,經不起實踐檢驗等於零。(未成年人、其他不倫性行為不在此論)
再者,你要説法律上“訂婚≠性同意”,可是法律也沒説“訂婚=性不同意”啊。其實,專家在這裏埋了個“白馬非馬”的邏輯圈套,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無論訂婚是否意味性同意,它都不具有強制性、約束性,同房也可,不同房也可,沒人干涉你。
如果一定要否定“訂婚=性同意”這個邏輯也行,那麼,請從習俗、法律雙管齊下,明令禁止一切婚前性行為,等於再來一場社會變革——請問你做得到嗎?做得到最好,做不到就不要繞舌。
二
婚內(訂婚)性同意不是説這次同意下次不同意,或者説這次不同意下次同意。婚內(訂婚)性同意乃是始終如一,是一般化、穩定化、常態化的同意。同意是常態,不同意是偶爾。
所以,一次不同意不代表次次不同意,更不會破壞一般化、穩定化、常態化的同意。
真正有效的不同意不僅是“這一次”不同意,而是“這一次”以後都不同意,即是説不再有下一次了,“這一次”以後就分手。
反過來説,如果沒打算分手(離婚或悔婚),而是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那麼“這一次”不同意就可以視為無效而不被接受。好比法庭辯論中説“我反對”,答曰“反對無效”。
這個邏輯,其實就是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的邏輯。離開這個邏輯,一味糾結於“這一次”不同意,就是耍流氓。
三
對於“這一次”不同意,還要看不同意的理由,無外乎以下三種:
(1)非常時期,例如生理期、孕期、重大疾病期、傳染病活躍期、重大矛盾期、感情危機期、即將或正在離婚期、悔婚猶豫期等等;
(2)反對非分之想,例如變態、不倫、無生育計劃但不做避孕措施等等;
(3)純粹的心情不好、心理原因等等。
以上前兩種理由是正當理由,男方應無條件接受。第三種理由則顯得很薄弱,男方可以施展自己的才華軟磨硬泡,只要沒造成分手,沒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其輕微強迫性行為就可以豁免。
本案中,不同意的理由(性觀念差異)恰好屬於以上第三種,而且當時雙方沒有分手(悔婚)的打算,事後女方還催促男方儘快登記結婚,這就更符合豁免條件了。
此外,專家過分強調“性同意權”,迴避了公眾對本案“既遂”證據疑弱於“未遂”證據、情節輕微疑未達到“暴力”的爭議,這又是顧左右而言他。(朱樓夢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