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00元找博士修改論文,錯誤連篇想要退款?錢能退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58
來源:工人日報
-2025-
05/01
19:21
臨近畢業季
網絡上出現了一些代寫論文
或修改學術論文的小廣告
花錢請人幫忙修改論文
是否合法?
不滿意能退款嗎?
近日
湖北省武漢市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在一起合同糾紛中認定
關於論文修改的服務合同
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
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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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修改論文後對效果不滿
2023年6月,楊某通過某社交平台聯繫到一家電子公司,表示想找一位“博士水平”的老師修改論文。收到楊某列出的論文修改具體要求後,該公司確認了服務價格,同時承諾將免費修改論文至楊某滿意。
此後,楊某通過該公司發來的電商平台鏈接,進入一家軟件工作室在線店鋪,下單了該店鋪的“ppt製作代做美化修改工作設計”商品。
下單後,楊某向該公司支付4000元並將論文初稿發給對方。不久後,楊某收到該公司發回的已修改論文,卻發現修改後的論文水平並未達到預期效果,且文中存在大量字詞和標點類基礎性錯誤。
楊某以該公司論文修改水平與承諾不符為由,拒絕讓其繼續修改論文,同時要求退款。
法院:
關於論文修改的服務合同
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前述規定,法院認為,論文修改是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必備環節,論文修改能力也是作者發表期刊的必備能力之一。然而,案涉公司對論文的修改不只限於言語表達、論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論文內容等實質性修改。楊某和案涉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擾亂了正常社會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案涉各方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對於楊某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楊某要求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全額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楊某與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應當承擔各自責任。因此,法院僅支持了楊某的部分退費訴求,對於其他訴求予以駁回。
保障公平環境
構建誠信社會
當前,一些機構以打着“潤色優化”“論文輔導”“碩博團隊”的幌子,宣稱提供論文代寫或修改服務,實則為學術不端行為提供温牀,更有部分代改機構直接參與數據造假、抄襲洗稿等黑色產業鏈,導致學術成果失真,影響科技創新生態。樹立學術紅線、保障公平學術環境,對構建誠信社會具有深遠意義。
來源: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