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説法:東莞觀音山自然保護地何去何從_風聞
guan_17406164972477-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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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坐落於東莞市樟木頭鎮石新村,其前身為樟木頭鎮石新村集體山林,多為植被茂密的荒山。1999 年11月,民營企業家黃淦波在樟木頭鎮石新村村委會多次邀請下,簽下50年承包經營權,開啓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建設之路。2000年,東莞市政府批准成立“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2005年經原國家林業局批准成為國家級森林公園,這也是全國首家以民營企業資質獲此殊榮的森林公園。此後,公園陸續斬獲“廣東省森林生態旅遊示範基地”“國際生態安全旅遊示範基地”“中國十佳休閒景區”“中國最佳旅遊目的地” 等諸多榮譽稱號。

多年來,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在生態保護方面不遺餘力,投入巨大。建園伊始,黃淦波團隊便對公園18平方公里的生態資源進行了科學保護規劃,依據山體走勢與植被生長環境,確立“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長久建設” 的發展思路以及“文化立園”的發展戰略。25年來,公園始終秉持環境保護與綠色發展理念,通過生態修復、植樹造林等舉措,有力保護了當地生態環境。每年,公園都會投入大量資金用於林地養護與改造、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野生動物保護,對山體滑坡隱患區域進行土質改良並種植綠植以消除安全隱患。資金投入從早期每年200萬元逐步增長至近年來每年1000萬元左右。公園還創建了世界首家古樹博物館,收藏有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樹60餘棵,其中鎮館之寶是一棵距今約4500年的古樹,一些名貴、古老樹木也建檔造冊。目前,公園內70%以上區域保持着原始地貌和植被,經專家考證,園內現擁有近千種野生植物和300多種動物資源,其中不乏國家一級保護的金茶花,以及恐龍時代的物種蘇鐵蕨、白桂木、野生山茶花、野生龍眼等珍稀物種。管理方還安裝了視頻監控,設置護欄、宣傳警示牌,以保護國家瀕危動植物以及野生動物。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資源部未經調研、聽證,竟然將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列入予以撤銷的自然保護地名單並公示。這一行為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一)程序違法
(1)未履行告知義務和聽證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撤銷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行為是一項嚴肅且對作為管理者的民營企業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依據行政程序正當性、合理性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此類決定前,應當充分保障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觀音山開發公司作為森林公園的經營管理者,對公園的實際情況、經營狀況、投入成本等方面有着最直接的瞭解和感受,其意見和建議對於行政機關全面、準確地評估撤銷森林公園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遺憾的是,觀音山公園開發公司作為首家經營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民營企業,在撤銷自然保護地的公示之前並未收到任何相關的信息或通知。
而觀音山投資方在公園被授予“國家森林公園”稱號後,以國家森林公園的行業標準為依據,持續加大投資和保護力度,近二十年來累計投資超過十億元人民幣。如“稱號”被撤銷,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如何負責?此外,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由誰消除?如何消除?
另外,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作為東莞市唯一的國家級森林公園,是當地重要的旅遊景點,每年吸引超百萬人次的外地人來東莞旅遊和安居樂業,為社會直接和間接安排就業人員1萬多人在公園周邊生活經營,實現了真正的脱貧致富,其撤銷可能會對當地的經濟、生態、社會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應舉行聽證會,以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經營管理方觀音山開發公司作為直接利害關係人,在此次撤銷決定前,未收到任何告知,也未被給予聽證機會,嚴重違反該法律規定 。


(2)公示程序不規範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強調重大行政決策必須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第六條要求決策事項應當符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第七條規定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羣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第十四條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 30 日。
如前所述,撤銷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資質無論是對公園管理方還是對當地的就業、經濟發展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範疇,在作出撤銷前,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專家論證、集體討論、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保障民眾參與等法定程序,然而此次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的撤銷公示,不僅未提前充分徵求各方意見,公示期僅為 5 天,遠低於規定期限,嚴重違反相關程序規定。
(二)實體違法
(1)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不存在法定撤銷的情形
根據《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家級自然公園包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級海洋公園、國家級濕地公園、國家級沙漠(石漠)公園和國家級草原公園。第十條: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原則上不予撤銷。因生態功能喪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司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屬於國家級自然公園,原則上是不予撤銷,若存在因生態功能喪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觀音山公園自2005年被批准為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後,作為首家民營企業經營管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一直以自有資金對森林進行有效保護,包括改造林相、撫育林木、除蟲防火等,不斷優化森林結構,提升森林質量。到目前為止,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森林覆蓋率穩定在較高水平,達92%以上,擁有大片原始次生林,植被豐富多樣。對粘木、白桂木、蘇鐵蕨等珍稀植物進行重點保護,種羣數量得以穩定發展。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得到良好維護,中華小鯢、穿山甲等三百餘種野生動物在此繁衍生息,生態鏈更加完整。在安全防護上,病蟲害預防有力,確保森林植被健康生長。森林防火能力大幅提升,完善設施、加強宣傳,多年無失火事件。防雷措施也不斷優化,保障森林和遊客安全。而國家並未對公園進行常規的財政撥款。總之,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自獲得國家級森林公園這一稱號後,便依靠自有資金對森林展開了行之有效的保護,如今,其森林生態狀況愈發良好,生態資源豐富,動植物種類繁多,生態功能完備,並無生態功能喪失且無法恢復的情況,不符合法定撤銷條件,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不應該被撤銷。
(2)侵犯觀音山公司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觀音山開發公司作為公園管理方,依據其與石新村委簽訂的承包合同享有合法的經營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資源部未經協商單方撤銷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資格,無疑侵犯了觀音山開發公司的合法經營權 。
(3)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因其權威性而為行政相對人所信賴,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機關而根據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導作出一定的行為,行政機關應當珍視並保護行政相對人對其的信賴,這便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價值。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經合法程序獲批成為國家級森林公園,多年來依據相關規定合法經營管理,每年投入鉅額資金用於公園的日常經營管理,這就是對政府許可產生合理的信賴。如今在未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撤銷其資格,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4)嚴重違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撤銷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不只是行政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不僅該行政行為的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顯失公允,並且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民營企業座談會為民營經濟營造良好環境、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精神嚴重悖離。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本是廣東省和東莞市的光榮,如果撤銷其自然保護地的地位,等於宣佈了中央支持民營企業、保護生態的政策在東莞的無效。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作為全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多年來精心守護一方綠水青山,為生態保護傾盡全力,為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卓著。當聽聞自身自然保護地資格竟在毫不知情的狀況下擬被撤銷,公園管理層懷着滿滿的誠意與急切的心情,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廣東省各級政府及林業部門,還有東莞市委、市政府等相關部門,寄送了《全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關於懇請作為自然保護地予以保留的緊急情況反映》。

本以為這封飽含訴求的信件,能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迎來公正的處理。可現實卻令人大失所望!要麼泥牛入海,毫無回應;要麼就開啓漫長的“轉皮球”遊戲,一路輾轉,最終竟被送到了樟木頭鎮綜治辦。而綜治辦的負責人,更是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演繹得淋漓盡致。在他的操持下,每一次合理的訴求,都被無聲無息地消解,最終不了了之。

這到底是在為人民服務,還是在給民營企業設置障礙?觀音山開發公司所代表的民營企業,本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卻在這樣的推諉敷衍下,投訴無門,維權無路。相關領導、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不僅寒了民營企業的心,更損害了地方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這難道不應該引起深刻反思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