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選舉_風聞
吾以靖国-1小时前
台灣地區選舉
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是從1947年國民黨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遷台、省市長民選、領導人直選等多項變革。
一、選舉沿革
“中華民國憲法”(1946-1949),於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由南京國民政府頒佈。
1948年5月20日,經國民大會選舉,蔣介石就任修憲後首任中華民國總統。
1949年國民黨政府退守台灣,宣佈台灣、澎湖、金門以及馬祖地區戒嚴,開始“動員戡亂時期”。
1950年,台灣開始地方自治,定期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縣、市長、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1987年,台灣地區解除戒嚴。
1988年元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台灣地區領導人。
1989年,依據新通過的“人民團體法”,民進黨取得合法地位,成為正式反對黨。
1991年,全面改選“國大”代表,在1949年大陸地區選出之“國大”代表全部退職。
1992年,全面改選台灣地區民意代表(“立委”)。
1994年,實行省、市長直選,直接選舉台灣省省長、直轄市市長(台北、高雄)。
同年通過增修“憲法”條文,直接選舉台灣地區領導人。此後不再經由“國民大會”投票產生台灣地區領導人。
1996年,首次進行台灣地區領導人直選,李登輝與連戰代表國民黨當選正、副台灣地區領導人。
1997年,舉行縣、市長選舉,23個縣、市當中,民進黨獲得12個縣、市長席位,首次超出國民黨掌握的縣、市數量。
同時,李登輝開始進行“精省”(精簡省政府),停辦省議員與省長選舉。
2000年3月18日,舉行第二次台灣地區領導人直接選舉,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以39.3%的得票率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結束國民黨50多年的執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陳水扁、呂秀蓮宣誓就職,民進黨首次執政。
李登輝辭去國民黨主席職位。
以36.84%得票率落敗的宋楚瑜組織親民黨。
2001年,親李登輝人士組成“台灣團結聯盟”,鼓吹髮展具有本土化的台灣特色,成為民進黨之外,另一“台獨”色彩濃厚的政黨。國民黨撤銷李登輝黨籍。
國民黨、親民黨與新黨商討“泛藍軍”合作的可能性。
2004年3月20日,台灣舉行第三次台灣地區領導人直接選舉,由尋求連任的陳水扁與呂秀蓮以不到3萬票的微弱多數,勝出國親連戰與宋楚瑜聯盟當選。同年5月20日陳水扁與呂秀蓮宣誓就任。
2005年12月3日,舉行了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稱“三合一”選舉)。
2008年3月22日,台灣舉行第四次台灣地區領導人直接選舉,國民黨的正、副領導人候選人馬英九與蕭萬長,以221萬4065票的優勢勝過民進黨的謝長廷與蘇貞昌。5月20日,馬英九與蕭萬長宣誓就任。
2012年1月14日,舉行第五次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的得票數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擊敗了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與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成功連任台灣地區領導人。
2014年11月29日,台灣舉行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名為“九合一地方選舉”。
此次選舉與往常不同之處,是將“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與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舉行,以減少選務經費,降低社會成本。
2016年1月16日,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投票,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陳建仁獲勝。
2020年1月11日,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投票,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賴清德當選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
2024年1月13日,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舉行,民進黨候選人賴清德、蕭美琴當選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
二、選舉依據
辦理選舉、罷免有兩項基本辦法:
一是“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
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台當局、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三、選舉種類
台灣地區選舉共分5級2類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5級:台灣地區(省級)、直轄市(市級)、縣級、鄉級、村級。
2類:行政領導、民意代表。
9種:
(一)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
(二)台灣地區民意代表
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
1、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平地少數民族及山地少數民族各3人。
3、不分區及海外僑民共34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7種)
直轄市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裏)長;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
四、選舉提名
台灣地區年滿20歲的台灣民眾具有選舉投票權。
選舉投票人不光包括在台灣島內民眾,還包括在海外生活的中國台灣華僑。在每次大選之初,台灣都會發布選舉公告,受理在海外的選舉人返回行使選舉權的登記。
台灣地區領導人候選人的產生包括政黨推薦和個人連署兩種方式。
各黨派須符合“於最近任何一次台灣地區領導人或民意代表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的資格,可直接提名一組人蔘選。
而其他政黨及無黨籍之候選人則須需要經過徵求連署人數達26萬9709票(最近一次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的1.5%),方可登記為候選人。
在參選候選人確認之後,接着是被廣泛關注的電視台“政見發表會”。
一場125分鐘的現場辯論包括4輪。在第二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結束之後,台灣地區民調機構於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前10日封關。
五、選舉程序
(一)發佈選舉公告
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於任期屆滿120日前,其它公職人員選舉於40日前,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發佈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並載明可推薦領導人、副領導人候選人的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聯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地點。
(二)發佈候選人登記公告
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受理候選人登記於前3天發佈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載明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時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
(三)受理候選人登記
發佈候選人登記公告3日起,台選務主管部門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不得少於7日;其它各種公職人員,不得少於5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村、里長,則不得少於3日。
(四)審定候選人資格
受理候選人登記後,台選務主管部門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
(五)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於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其姓名號次。
(六)選舉人名冊公告閲覽
投票日15日前,於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3日,供民眾閲覽。
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於投票日3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七)公告候選人名單
競選活動開始前1日,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八)競選活動
1、候選人競選活動時間,以投票日前1日向前推算為:
(1)台灣地區領導人28天。
(2)“直轄市”市長15天。
(3)台灣地區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巿)長10天。
(4)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5天。
2、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3、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
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
候選人須依“集會遊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
(九)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2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户。
(十)投票、開票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
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8起,至下午4時止。
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
開票時,採取公開方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佈開票結果,除要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後,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
“直轄市”、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10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匯計,傳送“直轄市”、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計算機,進行統計。
台灣地區領導人及當局公職人員選舉,設計票中心,由“直轄市”、縣(巿)選舉委員會,將投開票結果,透過計算機聯機,傳送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台、廣播電台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
台當局計票中心同時並以因特網、圖文電視,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
(十一)公告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7日內,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二)發給當選證書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務主管部門製作,發給當選人。
六、選舉權利
(一)依職權編造選舉人名冊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境外之台灣地區人民申請返台行使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權,須依登記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它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悉由户政機關依户籍登記資料編造之,選舉人不必提出申請。
凡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者,統由户政機關於投票日前20日編入選舉人名冊。
(二)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
1.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候選人應聯名同組登記。由政黨推薦者,持推薦書自行登記;非政黨推薦者,先行徵求公民聯署,經獲得法定聯署人人數,持取得之《完成聯署證明書》自行登記。
2.當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中採取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不分區、“海外僑民”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其它當局、縣市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不論參加競選者屬何政黨或有無黨籍,悉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人人均有平等參加競選機會。
(三)公費選舉
**1.**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會,供候選人自由參加,其中於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直轄市”市長選舉時,應通過電視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餘縣市議員以上選舉,則視情況得透過有線電視辦理。
**2.**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
台灣地區民意代表選舉推薦達一定數額候選人之政黨,可以自行製作宣傳影片,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於電視台播出。
**3.**印發選舉公報
選舉公報由台當局選務主管部門印製,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户選民,讓選民認識各候選人,作為投票參考。
**4.**補助競選費用
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台幣三十元。政黨在台灣地區民意代表不分區、“海外僑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即於該屆台灣地區民意代表任期每年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台幣五十元。
**5.**税賦優惠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税賦之優惠。
(四)少數族羣及婦女的保障
為了確保少數族羣與婦女的參政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都訂有保障少數民族及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
其中台灣地區民意代表選舉原住民保障名額8名,第七屆起改為6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各政黨當選名額在5至10人,應有婦女保障名額1人。
(五)投開票監察制度
投票所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實地監察投開票所作業的進行。
1.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
2.台灣地區民意代表、“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區及“海外僑民”台灣地區民意代表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每一投票所推薦一人。
3.其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政黨統籌推薦。每一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