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確認無效!立即撤銷!福州李先生獲賠12000多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8小时前
來源:福州晚報
-2025-
05/16
10:11
交通事故發生後
私下籤訂的和解協議
因傷勢加重治療費用激增
可以反悔撤銷嗎?
答案是:可以!
日前,台江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因私了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懸殊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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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男子李某在騎電動車下班途中被男子張某駕駛的車輛擦碰,導致左腿受傷。經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責。事發當晚,李某到社區門診簡單消毒後,以為僅是皮外傷,便在張某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勸説下,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賠付1350元,並註明“簽字後不得反悔”。
然而,次日李某左腿腫脹加劇,經醫院診斷為軟組織嚴重挫傷及感染,需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李某產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000餘元。出院後,李某因協議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懸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和解協議,並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實際損失。
台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若顯失公平,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李某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醫學方面專業知識,無法預見傷情惡化風險,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和解協議中約定的1350元賠償,與其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上萬元損失明顯失衡,符合“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協議應予撤銷。儘管李某簽署協議明確“不得反悔”,亦無法排除當事人法定撤銷權。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扣除已付的1350元,向李某賠付12000餘元。
法官提醒
如遇交通事故侵權傷害,廣大市民要及時至正規醫院全面檢查傷情,排除可能隱藏的內臟損傷或感染風險。簽訂和解協議時,需明確賠償項目及標準,可約定“若傷情惡化,保留相關權利”等內容,為後續治療預留空間。必要時可對傷殘等級進行專業鑑定,保存好入院治療、誤工損失等憑證,以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也就是説
遇上類似情況時
一般不建議私了
以避免出現賠償不足、難以履行等風險
作為普通人
很多事故造成的傷害和損失
在私了時往往難以準確預估
可能後續出現新的傷情或損失
私了過程中
還可能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等情形
普法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有以下情形的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當然,也要注意撤銷權的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