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流產請假,單位不批准還開除!法院判了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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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2025年05月18日 11:05:59 來自北京市0人蔘與0評論目前,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特別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的權益保障更是日趨完善。
先兆流產請假,單位不批准還開除,這種做法合理嗎?如果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工資能否同時兼得?近日,北京法院公佈典型案例,一起了解↓
先兆流產請假 單位不批准還開除
法院:單位應向職工進行賠付
閆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並簽訂有勞動合同。閆女士懷孕後身體不適,經醫院確診為先兆流產,建議休假14天,於是她向公司提出請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霍思宇介紹,公司認為閆某之前已經休過了幾天病假,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再連續地繼續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沒有再審批她這個假期。
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公司的態度非常強硬,“批不了,你請假時間已經太長了,要不你過來上班,要不你過來辦離職”。最後,公司以閆女士違反請假制度,病假超期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閆女士處於孕期,其因先兆流產向公司請病假,並提交了病假條,公司以其違反公司制度、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最後認定,用人單位與閆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判決用人單位向閆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請假期間差額工資七萬兩千多元。
女職工哺乳期被公司開除
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張女士就職於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產假結束後,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崗,張女士回覆:“領導您好,我想申請把年假和喪假一起休了,孩子太小了,沒人照顧,老公在外地,姥姥去世了……您看看可以嗎?”
公司人事回覆:“可以的,你還有哺乳假一起休了也行。返崗不用等着,你請假到期就應該回去了。”
一週後,公司以張女士接到返崗通知後未到崗且未履行請假手續,已經連續曠工超過7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張女士不服,後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產假結束後,張女士申請把年假和喪假一起休,並陳述了自己的理由,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另提議可以把哺乳假一起休了,但未提醒張女士應當如何履行請假手續,考慮到張女士在哺乳期內,最後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另外,法院還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育兒假工資1360元。
產假期間提前返崗
法院:工資和生育津貼可同時獲得
劉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貿公司的財務經理,合同約定她每個月的工資是7000元,工作期間公司依法給她繳納了生育保險。
劉女士在懷孕生產前一個月左右時,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產假事宜進行微信溝通:“生產45天后,我可以在家辦公,有事去單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後延,不知道這樣您覺得行不行?”
王某回覆:“行,不耽誤工作就行。”

劉女士順利生產後,社保部門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貼26059.37元。相關證據顯示,劉女士生產後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多次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她溝通、安排工作。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劉女士和公司之間就此產生爭議,公司將劉女士訴至法院,稱劉女士在產假期間同時領取了生育津貼和工資,屬於重複收入,要求將生育津貼予以返還。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田璐介紹,如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依法享受了相應的產假,那麼對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實際上她只能選擇其中的一項,而且一般是選擇比較高的金額,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就高原則。
法院審理後認為,生育津貼與勞動報酬法律性質不同。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的產假系法定權利,女職工放棄產假提前返崗上班是愛崗敬業的體現,用人單位對提前上班女職工支付相應勞動報酬,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劉女士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產假期間居家辦公、假期延後等事項協商一致,產假期間王某亦多次與劉女士溝通並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在此期間向劉女士支付的工資系基於劉女士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與生育津貼不能簡單等同,亦不屬於重複取得的收入,最後判定劉女士無需向公司返還生育津貼。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女職工應依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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