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封殺華為AI芯片,抗議無效,反擊還需利劍,呼喚中國的長臂管轄_風聞
牛财金-1小时前
2024年5月13日,華盛頓的晨霧還未散盡,一封來自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的通知已如驚雷炸響——任何使用華為昇騰系列AI芯片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協助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受到處罰。
這意味着:哪怕你是在撒哈拉沙漠深處的數據中心運行一塊華為910D芯片,也可能觸發美國法律的全球追索權。
美國不僅僅是在全球封殺華為AI芯片,還是在圍剿中國的企業,在每個AI企業頭上都掛上了一把達摩之劍,只要美國願意,隨時都可以落下。
既禁止中國企業使用美國的先進芯片,又限制使用華為的先進芯片。美媒説,美國的目的就是在AI的大潮中讓中國企業出局。
美國不是胡言亂語,這是美國“長臂管轄”在數字時代的猙獰具象。
中國如何反擊美國的霸權?

圖1. 美國封殺華為芯片的禁令。不是警告,是利劍。
一、“長臂管轄”:美國如何把國內法煉成“達摩克利斯之劍”?
美國長臂管轄的起源:
什麼是“長臂管轄”?
長臂管轄,英文叫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在美國民事訴訟中,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繫,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已和這種聯繫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於該被告人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在州外對被告人發出傳票。
“長臂管轄”,通俗的講就是:
即使你不在這兒,只要你的行為與我有最低聯繫,我就有權管你。
最初,這只是為了解決州與州之間的商業糾紛。比如,一個紐約公司跟新澤西客户簽了合同,出了問題,紐約法院就可以説:“你在我這裏做過生意,我就要管你。”
但誰能想到,這個原本温和的法律原則,在美元霸權與技術壟斷的加持下,早已演變成一種極具殺傷力的全球制裁工具,它的威力遠超想象。
美國長臂管轄的法律擴張與全球滲透
美國長臂管轄的法律框架歷經三個階段演進:
法理奠基(1945-1977):
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案”確立“最低限度聯繫”原則,允許法院對境外實體行使管轄權。
立法強化(1977-2001):
1977年《反海外腐敗法》(FCPA)美國首次將反腐敗管轄擴展至外國企業;
2001年《愛國者法案》以反恐名義授權監控全球金融交易。
數字霸權(2018至今):
《雲法案》規定凡數據經美國服務器即可管轄,結合SWIFT系統監控美元流動,形成“數字+金融”雙軌長臂。
美國部分“法律武器庫”:
1. FDPR規則(外國直接產品規則),只要產品涉及“美國技術”,即可納入出口管制,例如:英偉達A100芯片禁售給中國。
2. 次級制裁,不僅打擊本國企業,還威懾第三方國家實體,例如:瑞士維多集團被迫停止伊朗交易。
3. 定向狙擊,針對特定企業發起“精準勒索式”法律行動,例如:法國阿爾斯通被肢解、中興休克停擺。
這些規則加在一起,構成了美國在全球範圍內實施“司法控制”的基礎。
二、從阿爾斯通到中興、再到華為:美國“法律精確打擊”的經典劇本
阿爾斯通的美國陷阱,法國工業明珠隕落:
2013年,法國能源巨頭阿爾斯通因涉嫌海外行賄被美國司法部調查。高管皮耶魯齊在機場被捕,成為談判籌碼。最終法國政府妥協,阿爾斯通核心業務被通用電氣收購,皮耶魯齊服刑25個月。
這一事件震動全球,也暴露了歐盟在面對美國長臂管轄時的無力。
中興通訊案:23億美元罰單換“喘息”機會
2018年,中興被指控違反對伊朗的出口限制,遭到全面封殺。最終繳納23億美元罰款才得以“復活”。這場“休克療法”讓中國企業首次真切感受到美國司法機器的“經濟絞殺”威力。
華為突圍戰:抗戰,1400億研發砸出一條生路
面對美國三輪極限施壓,華為不僅未倒下,反而投入1400億元研發經費,實現13000顆關鍵元器件國產化。孟晚舟被拘1028天后回國,標誌着中國開始具備對抗“法律脅迫”的戰略能力。

圖2. 2021年9月25日,孟晚舟乘坐中國政府包機回到祖國。
數據説話:
截至2023年,美國OFAC(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名單覆蓋全球15,000個實體;
其中96%是非美國企業;
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 在2014年因違反美國製裁規定被罰款約89億美元。
換句話説,美國的長臂管轄,已經不僅是“法律工具”,更是一台收割世界的金融收割機。
三、歐盟《阻斷法》啓示錄:反抗美國長臂管轄,不能只靠防守
歐盟歷來反對美國的域外製裁主張, 即長臂管轄,認為其構成一種過度的管轄權, 違背了國際公法的一般原則,在實踐中它幾乎只針對外國公司。面對美國的“越界執法”,歐盟在1996年推出了《阻斷法》(《The Blocking Statue》),同年5月,歐盟還向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控訴, 指責美國 《赫爾姆斯—伯頓法》以及對古巴的禁運措施侵害了歐盟根據 《關税和貿易總協定》和 《服務貿易協定》所享有的自由貿易權。 最終,雙方達成協議, 美國同意暫時擱置 《赫爾姆斯—伯頓法》。 此後美國曆任總統每六個月簽發一次豁免令。
鑑於阿爾斯通事件的教訓,2018年8月7日,歐盟升級版的《阻斷法案》正式生效,希望能在保護歐盟人員免受第三國法律跨境適用、跨境執法以及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影響方面做的更好,更好的維護歐盟人員權益。
但是,在現實中,歐盟《阻斷法案》是被動防守性質的,法案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對美國不具威懾力量,歐盟企業或個人在面臨美國製裁危險的情況下,往往毫不猶豫地選擇遵守美國禁令要求。
例如,2018年美國退出伊核協議,要求各國儘快撤出在伊朗的投資和人員,道達爾、西門子、雷諾等歐盟企業巨頭二話不説,不管損失,立馬走人。
法律必須有牙齒,否則就是軟弱的象徵。

圖3. 皮耶魯齊出獄後,根據其經歷出版了《美國陷阱》一書。
四、呼喚中國的“長臂管轄”:從防禦走向域外震懾
2021年,中國《反外國制裁法》出台;2023年,《對外關係法》明確“對等反制原則”——中國正在構建自己的法律盾牌。
但目前,這些法律主要針對在中國境內運營的企業,尚無法覆蓋境外企業的經營活動。2021年中國商務部制定了《阻斷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層級比較低,比較簡單。
而美國的長臂管轄的威懾幾乎能覆蓋全球每一個角落。
所以,我們必須回答這個問題:
當美國舉起“法律大棒”的時候,我們能不能也舉起我們的“法律利劍”回擊?
答案是:可以,而且必須。
中國也需要這種威懾,就像中美關税大戰一樣,當美國舉起關税大棒的時候,我們也要用關税大棒回擊,這才可能有後來的和平談判的成功。
中國需要借鑑美國的經驗,建立適當的立法,將國家安全的概念,延伸到國外,進行域外震懾,將達摩克利斯之劍懸掛在反華美企頭上,讓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無處逃避。美國不是強調按規則行事嗎,我們就建立這樣的規則。
美國以國家安全的名義打擊中國的巨頭,我們也可以用安全的名義打擊美國的巨頭;美國可以通過引渡抓人,我們也可以。
我們可以借鑑美國法律,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域外監管體系。例如:
如果OpenAI在訓練模型時使用了微信或抖音的中文數據,那它就跟中國建立了“最低限度聯繫”,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如果美國的戰略智庫使用了中國的數據進行分析,就要遵守中國的法律;
如果美國企業使用了中國的稀有金屬,就要遵守中國的法律;
若其配合對華制裁,做出危害中國安全的行為,我們可以依《數據安全法》對其處以年營收4%的高額罰款(參考GDPR標準),對相關人員進行起訴;
我們也可以依據《反外國制裁法》責令其不得對中國實體實施歧視性措施,否則在中國市場將面臨“資格剝奪”。
沒有利劍的契約只是廢紙!
美國BIS新規試圖將華為芯片變成“技術界的氰化物”,我們不能再停留在外交抗議和被動防守的層面上。
歷史反覆證明:只有手握對等威懾力,才能有真正的和平。
中國需要的,不僅是防禦的盾牌,還要有一把能夠在全球範圍內守護國家利益的“利劍”。
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當華盛頓再次舉起“法律大棒”,希望北京法庭的槌聲能在曼哈頓上空迴響——這才是大國博弈的終極平衡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