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後還手屬於正當防衞還是互毆?如何認定?來看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2分钟前
近年來,隨着崑山於海明案、福州趙宇案等案件的報道,以及電影《第二十條》的上映,讓“正當防衞”的理念深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條被激活,劃分出 “罪與非罪”的邊界。那麼沒達到犯罪的程度,面臨的是行政處罰,這種情況還適用正當防衞制度嗎?
山東淄博一家飯店的老闆張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被打後她選擇還手,結果被認定為互毆。這起治安處罰案件歷經了法院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法院再審改判。通過司法接力,讓“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精神,穿透到治安案件領域。
飯店老闆被打還手 案件定性為“互毆”
山東淄博,以燒烤熱出圈,張女士和愛人經營的餐館也趕上了這波熱度,生意比原來紅火了許多。與現在全身心投入餐館生意不同,過去幾年,張女士因為一樁案件,內心備受煎熬,這一切還要從五年前冬天的一個夜晚,發生在這個飯店的一次衝突説起。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點多,張女士與一位醉酒顧客劉某產生了衝突。事發前,張女士的餐館內零零散散坐着幾位就餐的顧客,就在這時,兩名看上去像是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蹌蹌走進店內。

和朋友打過招呼後,男子劉某就拿起桌上未開啓的啤酒想要再喝兩杯,只見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邊緣來起瓶蓋。而正是這個動作,成了爆發衝突的導火索。

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壞,張女士出言勸告,並拿來了開瓶器,這時醉酒男子突然情緒激動起來,他先是對張女士大聲嚷嚷,隨後拿起桌上的酒瓶狠狠地摔在了地上,把周圍的人都嚇了一跳。
張女士回憶,當時她的第一反應就是趕快打電話報警,可還沒等打通電話,劉某就邊辱罵邊揮拳打向了張女士。一邊是身材高大的醉酒者,一邊是身材瘦小的張女士。劉某三次揮拳,張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她也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朝劉某反擊。
隨後兩人扭打在一起,劉某將張女士壓制在地上。很快,兩人就被周圍的顧客拉開了。從男子動手打人到衝突結束,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張女士回憶,由於當時事發突然,她全程都是發矇的狀態。

張女士:腦子裏面一片空白,聽到我兒子的聲音,我才清醒過來。
回過神來,張女士被眼前的場景嚇到了,店內一片狼藉,劉某滿臉是血,而她身上也有多處擦傷。

接到報警後,當地轄區派出所的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在查看現場衝突視頻、詢問當事人後,公安機關認定,醉酒男子劉某尋釁滋事毆打張女士,被處以行政拘留六日。張女士用啤酒瓶將劉某頭部打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認為張女士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決定對張女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

張女士:公安機關説劉某推我,但是我也還手了,就叫互毆。心裏始終不得勁兒,我時刻提醒自己,以後遇到這種事情,要是人家打我,要不我就讓他打幾下,要不我就直接跑出去。

這一紙行政處罰,雖然與張女士心中對是非對錯的認知不同,但對開餐館的她來説,並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再去深究這件事情,而且做生意講究和氣生財,於是她決定接受處罰。

張女士:只要事情平息了,你還能在這兒做生意。因為我們家經濟來源主要就是這個店,沒有其他的,所以我接受了。
被索要賠償金 當事人還手行為該如何認定
本以為接受完處罰,這件事就到此為止了,可是沒過多久,劉某找到了張女士,要她進行賠償。這讓張女士意識到,還是要明確她的還手行為到底有沒有錯,這次衝突的性質究竟應該怎麼認定。
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女士用啤酒瓶砸傷劉某,致使他左側面部有1釐米的劃痕,經鑑定構成輕微傷。據此,劉某提出要張女士賠償4萬元,否則就要上法院起訴她。
對此,張女士表示,當時事發太快了,她不確定劉某的傷,是不是自己拿啤酒瓶反擊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張女士堅持認為,雙方的衝突是對方造成的。
2021年5月,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

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辦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3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審法院都認為,雖然張女士用啤酒瓶毆打劉某系被迫反擊行為,但該行為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故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得當。對此,張女士仍不服,繼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2年10月,山東省高院以同樣的理由裁定駁回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張女士一邊奔波打官司討要説法,一邊經營飯店維持生計,雖然辛苦,但總盼着有人能體諒她在事發時的處境。可歷時一年半,從一審、二審到再審,判決結果並沒有改變。

張女士:心裏多少還是有一點怨氣的,他只是看到我還手了,就認為是互毆,沒有站在我們的位置上去考慮我為什麼還手。
細查男子受傷原因 不排除頭撞暖氣片可能
張女士並沒有就此放棄,只要還有能走的法律途徑,她都想去嘗試。在律師的建議下,張女士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督申請。這一次,檢察機關對一個關鍵細節的認定,讓案件性質發生了改變。
檢察官注意到,在張女士的飯店內,靠牆裝有鐵質的暖氣片,從事發時的視頻可以看到,衝突發生時,劉某將張女士壓倒在地上,雖然倒地的位置被阻擋無法看清,但兩人的頭部離暖氣片很近,檢察官認為,不能排除劉某撞到暖氣片,而導致面部受傷。而法醫給出的鑑定意見,也支持了這個觀點。

桓台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丁潔:通過鑑定書內附的檢驗照片來看,劉某的傷口主要是集中在左側額部1釐米的一個橫向皮膚疤痕。我們通過諮詢法醫技術人員給出的意見就是傷口的形態與啤酒瓶相比和暖氣片可能更為吻合,所以這個事實認定是有一定的疑點的。

檢察官認為,既然劉某面部輕微傷的成因不確定,那麼公安機關認定“張女士用啤酒瓶將劉某打傷”的這一事實也就存在疑問。根據這一點,檢察機關就能以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可這樣的結果,是張女士想要追求的公平嗎?

桓台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丁潔:在辦案當中張女士説過一句話令我印象深刻,她説法律不應該保護我們嗎?被打了還手就錯了嗎?這是她的一個疑惑。她只能用這樣一種樸素的觀念去認識和理解案件,我想這也是現實中很多人的疑惑。
治安處罰領域 正當防衞認定有哪些依據?
如果以劉某的傷形成原因存疑為由提出抗訴,這顯然無法解答張女士內心的疑問——當有人施暴的時候,是不是可以還手?法律能不能給她撐腰?但如果檢察機關以張女士正當防衞為由提出抗訴,又能否獲得法院裁判支持呢?
雖然在刑法領域,正當防衞制度伴隨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喚醒,可張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這個領域,對正當防衞的認定並不多見。
在治安處罰領域,認定正當防衞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檢察官表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雖未明文提到正當防衞條款,但公安部2007年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檢察官認為,這一條款與正當防衞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

桓台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丁潔:我們考慮到正當防衞制度的設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人類的防衞權,所以它在法律適用的領域不應當有區分,特別是治安管理處罰和刑法,它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正當防衞制度在治安管理處罰領域同樣也可以適用,特別是在我國民法典當中,對於正當防衞也有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們認為正當防衞不應當是刑法領域所獨有的一種制度。
既然有相關解釋規定,那雙方的衝突因何被認定為“互毆”呢?檢察官瞭解到,公安機關在調查中認定劉某尋釁在先,但是張女士使用啤酒瓶還擊,導致對方輕微傷,反擊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也構成了違法,所以對雙方都作出了行政處罰。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 楊剛:這個案件的關鍵就是劉某在雙方爭執過程中有額頭的傷,畢竟對劉某造成了輕微傷,可能公安機關作處置的時候就會考慮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還是一審、二審的法院判決,都提出了一致的觀點:雖然張女士有防衞的性質,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會危害性。

對此,檢察官找到刑法領域的正當防衞案件進行參考,已被公眾熟知的崑山於海明案中,起初也存在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無罪還是有罪的爭議。面對持刀威脅的不法侵害者,防衞人於海明奪刀後實施連續反擊行為,致使對方死亡,司法機關充分考慮他在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認為他無需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斷”。最終依法認定於海明為正當防衞。
檢察官認為,衝突發生時張女士的處境和於海明有相似之處,面對比自己強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緊急時刻採取與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 楊剛:我們不能用事後的眼光去判斷,我們要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去看這個案件,我代入張女士,我處在那個位置上,我能怎麼辦?對方來我的飯店尋釁滋事鬧事,我難道就任他欺負,任他打罵,我難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機關過來,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什麼都不能做嗎?我覺得這個是跟我們現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檢察機關認為,在衝突中,劉某連續多次猛推、掐壓張女士,雙方強弱對比明顯,張女士基於緊急狀態下,被迫利用身邊物品進行還擊,屬於正當防衞,不應受行政處罰。於是,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桓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李玉偉:這起案子雖然很小,就是治安領域一起普通的治安處罰案件,但是檢察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去回應老百姓對於公平正義最質樸的期待。

收到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1月對這起抗訴案件開庭再審。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 楊剛:我們覺得如果認定成正當防衞的情況下,他無論是不是構成輕微傷,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已經不是那麼關鍵了。在提請抗訴的報告當中,也就正當防衞的法律適用作了重要的闡述。
再審庭審中,針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被申請人桓台縣公安局表示,在衝突過程中,張女士一開始就沒有任何隱忍表現,而是使用危險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動攻擊劉某,對沖突的升級有着明顯過錯,且導致劉某輕微傷的後果。所以張女士的反擊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衞的防衞意圖、防衞限度等要求,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衞。
法庭上,雙方態度鮮明,治安領域對正當防衞的認定,雖不是“罪與非罪”的區別,卻關乎“正”與“不正”的界限。

2024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結合案件證據,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張女士用啤酒瓶將劉某頭部打傷的事實,證據不足。對於張女士反擊行為的性質,法院認為,本案的衝突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劉某酒後尋釁滋事,率先發動攻擊行為,張女士為了免受劉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隨手拿起身邊物品進行反擊的行為,是為了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張女士:那上面句句都是站在我的位置,為我們着想,在體諒我們,給我感觸很大的。

法院判決書中還寫明,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這種處理方法模糊了“正”與“不正”的界限,難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張女士表示,心裏面沒有大石頭壓着了,感覺渾身輕鬆,當時罰的200塊錢也退了,退回來的錢就是對這件事情的肯定。
案件塵埃落定,日子重回正軌。如今,張女士和丈夫依舊在淄博經營着那家餐館,尋常煙火,安寧平和。當年那個勇敢衝上去,要保護媽媽的小男孩已經上了小學,張女士要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孩子,公平與正義的可貴。

桓台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丁潔:張女士碰到這樣的事情之後,感覺自己受到了委屈,她還是繼續選擇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非常理性,她相信法律,我們也會用法律來維護她的權益。
被打還手就是互毆?法律該如何解惑
治安案件中,被打還手就會認定為互毆嗎?這一直以來都是很多人心中的困惑,如今,這個困惑不僅有了張女士的司法案例作為參考,在立法層面,也將對這個司法困境進行明確。
有專家表示,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衞在治安管理處罰領域的適用並不多見。既存在法律依據不完善,也存在執法理念差異等方面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旨龍:因為還手而被認定為互毆的案件,它的確在外觀上跟互毆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認定一方為正當防衞,那麼另外一方他可能會糾纏不下,反而不利於案件的解決。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那麼辦案機關可以採取更為多樣更為有力的證據調查措施,這樣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辦案機關所能採取的調查措施其實是有限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可能不能夠很好地還原案件事實的某個關鍵方面,會影響正當防衞的認定。
據瞭解,將於今年6月繼續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新增了正當防衞的條款,有法學專家指出,這個條款的加入,可以推動執法部門擅於認定正當防衞行為,避免出現在雙方衝突中,簡單認定為“互毆”,以及“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執法,弘揚社會正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旨龍:有兩個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就是指引辦案機關要常態化地去考慮還手的一方是否有構成正當防衞的可能性,能夠在執法實踐當中擴大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另一方面就是它有助於積極地鼓勵公民維護自身乃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當中形成勇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勇於積極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
那麼,與刑事訴訟領域相比,在治安管理領域,對正當防衞的認定,有什麼差異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趙宏:基本上大體的原則和刑法當中的原則是一樣的,就是在判斷的時候也要看到對方危險的緊迫性,防衞的正當理由,這個危險是不是正在進行。
有專家指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也應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作用,激活正當防衞制度在不同領域的適用,讓“法不向不法讓步”的精神貫穿司法實踐的全過程。

北京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趙宏:無論是刑法當中激活正當防衞的條款,還是民法典當中規定正當防衞不用再承擔侵權責任,還是普通的治安類的案子當中,我們都可以把正當防衞作為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的一個事由。我覺得整個法律體系都在不斷地想傳達“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基本精神,塑造一個和諧、有序、公正的基本的法治環境。
(總枱央視記者 張李彬 祝田夫 趙旭飛 李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