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汽車告贏自媒體!索賠506.5萬,法院判賠20萬!_風聞
guan_16682371501926-50分钟前
最近一段時間,長城汽車公司與自媒體之間的法律糾紛,頻頻引發社會的關注。據瞭解,在2023年至2024年間,長城汽車公司針對多家自媒體提起一系列的訴訟案件,已經成為了社會上觀察企業維權邊界與輿論監督尺度的典型案例。
這場風波的起點要追溯到2024年7月,長城汽車一口氣將6家自媒體賬號告上法庭,索賠金額從200萬元到506.5萬元不等。這些訴訟的主題,主要針對自媒體發佈的關於長城汽車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方面的負面報道和批評。長城汽車公司認為,不少自媒體的文章或者視頻,存在着大量的失實內容,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商譽,因此,對某自媒體提出了506.5萬元的天價索賠。
此案的結果最近出爐。法院支持長城汽車公司的賠償訴求,認定相關自媒體,確實存在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判令其刪除不實的內容,並賠償長城汽車公司的損失。但是,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與長城汽車公司的訴求相去甚遠。在這宗索賠506.5萬元的案件中,法院最終支持的賠償金額只有20萬元。這種"高索賠低判賠"的現象,反映出了司法機關,對企業要求賠償數額認定的審慎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長城汽車公司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都以勝訴而告終。在2024年8月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明確駁回了長城汽車的訴訟請求。司法機關認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應當對正常的批評監督,保持必要的容忍度。消費者、媒體、自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以及企業服務的評價,只要基本事實屬實,不構成惡意詆譭,即使個別表述存在着誇張情況,也不應輕易認定為侵權。法院的這一判決,為企業維權劃出了清晰的邊界。司法機關強調,不能將正常的輿論監督,統統歸結於商譽侵權。
據法律方面的專家指出,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正當批評與商業詆譭該如何區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商業詆譭,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存在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主觀上具有詆譭故意、客觀上造成商譽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重點審查涉事內容的真實性、自媒體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以及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
從長城汽車公司系列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呈現出三個明顯的傾向:嚴格審查自媒體言論的真實性,對確屬捏造事實的行為予以懲戒;謹慎認定賠償數額,避免"天價索賠"導致寒蟬效應;保護正當的輿論監督,企業有錯不能不讓批評,要求企業對非惡意的批評,保持適當程度的容忍。這種平衡保護的做法,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這幾年,作者對於長城汽車公司,也寫過一些文章,且基本上都是批評的。長城汽車公司的水軍進行過圍攻、辱罵(近期沒有了),幾乎對於每一篇文章都進行投訴,要求平台刪稿。但還沒有把作者告上法庭。作者的原則一直是,凡是造謠污衊企業的,要應該嚴厲打擊;但再大、再牛逼的企業,都不能拒絕正常的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