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擺脱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案件困擾的路徑解析_風聞
guan_16816155682965-49分钟前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及老齡化的加劇,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逐年增多。該類型案件法律關係複雜,且普遍存在訴訟主體確定難、送達難及事實查清難的問題,法院的審理難度大,審判用時長,當事人訴累大。於繼承人而言,如被繼承人債務較少,遺產多,則按法律規定先清償債務後繼承即可。然則當被繼承人無遺產或遺產很少,而債務眾多時,會面臨不斷被拖入訴訟、執行中的困境,無法脱身。故本文着重於討論後一種情況如何解決,即如何讓繼承人脱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承擔責任的範圍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超出的部分無需承擔責任,被繼承人資不抵債時,實無繼承之必要,可聲明放棄繼承。此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遺產歸國家所有或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蔘與遺產處理。但繼承人以此為由主張免責,在實務中難獲法院支持,主要考慮可能在於:繼承人更清楚遺產情況且有接觸遺產的便利,直接免除繼承人責任,即難以避免繼承人隱匿遺產情況的發生,亦難以全面查明遺產,侵害債權人利益;推定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做為遺產管理人應依法履行職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訴訟中通常判令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執行中可能追加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後繼續執行遺產,則繼承人仍不能脱困。
繼承人可順序採取以下措施,避免訴累。
一、全體繼承人均放棄繼承
全體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依法無需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情況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聲明放棄繼承,建議同時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見證。如在訴訟後知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由人民法院製作筆錄對放棄繼承予以確認。
二、繼承人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單位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為免於訴累,均放棄繼承,依法不應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人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立民特案號,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此處的人民法院按照繼承遺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判決指令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至此,繼承人已有放棄繼承的法律文件及指定其他單位為遺產管理人的判決,在遇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案件時,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即可免於訴訟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