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大同訂婚強姦案,是否犯罪看心情_風聞
guan_17406164972477-39分钟前
作者:金仲兵

一、情事,天下大同,但大同大為不同
此案,稱為“情事案”較為貼切。
現代文明,多反對性暴力且尊重對方性權利(當然也應包括女暴施男,但法無明文)。
案中核心爭議,並非性同意與否的法理原則,而是強姦未遂罪的證據。其中重點,並非男精痕和女傷痕,而是女方意願,即性同意這個主觀證據。
性同意,既有肢體語言等表象(具象)活動,也有抽象到無形的內心活動,有時並非外露,並非表裏如一,且東方人更往往欲放還收,所以很難證實證偽。
案中情事,若因“房本加名”矛盾戛然而止,其中可能涉及“性同意撤銷”,即性反悔。
性反悔是易證的,包括暴力相向。反悔原因,則需探尋清楚。但證言這個主觀證據,權重是最弱的。
實物證據上,成人皆知,情愛之前有各種各樣的預熱遊戲,包括為尋求刺激出現的暴力、虐待和傷害,這當然不是犯罪。大同案中,精痕和傷痕這些硬性事實和結果,加上女方可能的性同意和性反悔的情緒變化之後的證言,還有男方的事實承認證言,表面上是足夠入罪了。
但是,只要同意、或先同意後反悔的主觀意願無法證實或證偽,就不應入罪。
上面,是雙方各佔50%可能性的理論分析,但法律和審判完全倒向一邊,就有問題。
其實,案中還有反證,比如女方的液痕,當是性同意後,在過程中由快感自然輸出的證物,為什麼不做為實物證據,推翻此案?
男方,為此掏盡的何止“六個錢包”?因交易婚姻傾家蕩產,“輸不起”方懷必得之志,犯了正負之間的錯,但錯不至罪!
另外,男方入罪後也有多種替代性懲罰手段,如社區服務等,但法律冰冷如鐵,毀了付出巨大代價的準婚內正常性飢餓男人的一生。

二、性同意的時間和關鍵節點:房本加名
性同意,時間節點上分“此時此刻”和“婚姻關係”兩種情形。前者是隨機的,後者是恆定的,後者不能包含前者。性同意,指的是“此時此刻”,“看老孃的心情”。性反悔且矛盾激化,極可能導致暴力。
看房、加名、收財禮、訂婚、認親、結婚,每個節點都是“性同意”關係層層遞進的民俗法關口,“不同意”,何不盡早退出?
男方要求“情事”是第幾次?女方要求“加名”是第幾次?男方仍未答應“加名”但要求情事,女方不爽改口“不同意”,很有些以性同意換取“加名”的對等博弈感。但女方有反悔權,於是男方輸了,此案必成(男性,目前還沒有情事反悔的法律保護)。
如果男方同意“加名”,是否平安無事順利過度到結婚?
讓人聯想到臭名昭著、欲加之罪的思想罪——法院不是女方肚裏的蛔蟲,如何知得性同意或性反悔?但這一次,卻聽從了名義受害方的一面之詞。
案後,男女雙方私下一度有互惜之意,但既受制於家長,也受制於法律,還有世俗道德之縛,喪失了自我。

三、案例入庫,倒逼情事衰減
5月14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庫。
入庫本屬“好事”,但對法院的狹義司法審判,進行簡單粗暴的一味肯定和同業加持,且毫無建設性發揮,讓人失望。
大同情事案判決和入庫,引發坊間以男性羣體為主的廣泛討論,範圍從司法本身已延至謹慎婚姻、甚至謹慎異性交往的地步——婚姻是為男女情事,還是為公共秩序而生?此案之後,異性交往的自由增加了,還是信任減少了?
一句“不是你撞,扶什麼?”讓千萬老人失救,一個訂婚強姦案判決,影響年輕人的婚戀觀。由此,對疲弱的婚戀市場,對婚姻家庭的淡漠,對人口生育的抑制,無異於雪上加霜。
至於對當下本已人人心存芥蒂的社會信任,對社會穩定,對老年社會,皆無助益。
司法衍生社會認知異化,值得關注。

三、性替代方案:智能AI性伴侶
前些年,深受“14連跳”勞資糾紛困擾的鄭州富士康,後來在一些工作場景中用每台約100萬元的價格,引入了大量的自動機械手臂作為替代。此舉,從短期成本看明顯高於內地的人工費,但從長期和綜合效益來看,是完全可以兑衝的,也符合產業科技升級的大趨勢。特別是在涉及勞工權益方面,減少了諸多煩惱(當然,對國內勞工就業機會並不友好,另議)。
同樣道理,受大同此案的誤導性倒逼,或者説是推動,加之年輕人面臨的經濟和財務壓力,不少單身族將更加熱衷於與網絡虛擬智能AI性伴侶步入愛河。
當下,既然單身族與各種家養寵物都能心生情愫,未來,作為情事迭代版替代方案,實體智能性伴侶機器人制造業,也將蓬勃發展。特別是,那種集智能、動作、體感於一體的馬斯克概念版本,更有顛覆性。
與量身定製且體貼倍至的智能機器人為武,少了些人間情緣的羈絆,少了些是非曲直,更少了些不因情動、卻因衝動入罪引起的顫抖!

四、法律張冠李戴,婚姻倫理再思考
最起碼在晉北一帶,男方因為沒錢付彩禮而“生米做成熟飯”的情況是存在的,相當於強制毀約。如果,女方預期男方能按約定付足彩禮等,一般不會出事,但案中女方不想退讓,於是產生矛盾和暴力,這顯然與説性、愛和貞節無關。
可悲的是,法律沒有真正維護買賣婚姻中的女權,卻在彩禮一事上以強姦罪的名義,張冠要戴、歪打正着打壓了男方,為女方作了主,極可能毀了一樁姻緣。
男女情事,是二人的私密世界,也往往是一團漿糊般的糊塗事。情事,本由上帝賦權,是人生大事,成千古美談,若以狹隘法律視角強行介入,後果很尷尬。
性同意,是婚姻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婚姻,就達成了合法性交易。“性同意撤銷”、“婚內強姦”這些,總讓人覺得怪怪的。另一種“性安全”概念,不再是生理衞生,而是犯罪入獄!
婚內強姦罪,是否構成要看此時此刻女方的心情,如此看來,可以改為《性同意法》了。
總之,現代文明和科技條件下,人類傳統婚姻、倫理、民俗、法律皆受衝擊,已到反思並重新構建的時代了。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