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0.0036元被罰100元,執法該不該較這個真?_風聞
观察者网时政-观察者网时政编辑部-55分钟前
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江蘇宜興公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引發關注,一商行多收0.0036元被消費者舉報,當地市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0.01元,並處以99.99元罰款。
該處罰決定公示於5月19日,違法事實顯示,當事人於2025年2月25日銷售散裝稱重食品油麪筋,應收價款3.3264元,實收價款3.33元,多收價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當事人將多收價款以0.01元退消費者,但消費者未接收。當事人還存在其他稱重商品多收分以下價款,但多收價款無法計算,故違法所得0.0036元。

該商行法定代表人董先生表示,自己所用的秤顯示較細,到小數點後四位數,“我跟我們的前台説抹零,但也不是四捨五入,比方説3.65元,那就還是收3.6元。”
對於這次處罰,董先生認為自己是遇到了職業打假人,因為對方一開始就讓自己賠500元,但自己不同意,後來市監局介入調解未果。
對於當事商行質疑舉報者是職業打假人,宜興市市監局太華分局工作人員表示,不管舉報者是否為職業舉報人,若其舉報事情屬實,就會進行相應處理。
工作人員指出,“他四捨五入的行為,是應當告訴消費者的。他需要在消費者的同意後,才能選擇‘四捨五入’或者其他可行的方式,而不是他自己就可以決定進行‘五入’。”
微信公眾號“紅星評論”發佈評論稱,涉事商家被認定為多收價款,值得商榷。
評論指出,從數學角度而言,3.33確實比3.3264大,但在實際生活中,3.3264元的價格按照3.33元收取就真的屬於多收價款嗎?生活不是數學,對精確度的要求沒那麼嚴格。即便是在數學中,在不同的場景,精確度的要求也不相同,而這恰恰就是四捨五入規則存在的意義。
評論表示,當然有人會主張,消費者自願按照3.33元支付是對自己權益的處分,但經營者不能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按此收取。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按照3.33元支付,只要其能夠按照3.3264元支付。既然消費者同意按照3.33元支付,為何反手就是一個舉報呢?更何況,經營者事後願意按照0.01元退款,消費者為何不接收?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幣業務以“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計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會計記賬是依據真實發生的交易,既然明確允許分以下按照四捨五入記賬,那麼在真實交易當中也應當允許將分以下進行四捨五入。
評論認為,執法部門如此吹毛求疵,追求極端的交易公平而忽視了交易效率,也是一種機械執法。
同時,評論提出質疑:商家違法所得0.0036元,處罰決定卻是沒收違法所得0.01元,這也屬於超範圍沒收。用一個很可能是四捨五入計算的執法系統去處罰四捨五入收款行為,難道不覺得自相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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