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西贛州法院因被告“同名同姓”,出現重大錯誤判決?_風聞
这真的很不合理-32分钟前
據封面新聞相關消息,5月23日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則下級法院出現重大錯誤判決的情況通報。

據介紹,2025年4月,贛州市經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市上猶縣東山鎮南河村村民胡某青償還朱才明兩萬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證據是當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及一張胡某青所寫、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8日的借條。
然而,2010年1月8日,東山鎮村民胡某青躺在ICU病房內處於昏迷狀態;出借人朱某明和介紹人劉某文查看胡某青照片後明確表示,他們不認識東山鎮村民胡某青,東山鎮村民胡某青不是借錢的胡某青。
該案一審宣判後,胡某青的妻子黃女士向贛州中院提出上訴。
據黃女士介紹,2004年前後,胡某青在縣城當鍋爐工,2010年1月突然中風,搶救20多天後成為偏癱,被定為二級殘疾,十幾年無法出遠門。這期間,妻子黃女士一邊照顧丈夫,一邊務農,還要在周邊打工補貼家用,生活過得比較清苦。
2025年年初,黃女士收到法院傳票,稱胡某青15年前向朱某借款26000元,因長期不還,朱某對胡某青起訴追債。
2025年4月,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判決書顯示,朱某代理律師向法庭出具了借條,以及律師對案外人劉源文的調查筆錄。在筆錄中,劉源文稱與朱某是朋友,辦業務時認識了公職人員胡某青,後介紹朱、胡兩人認識。胡某青曾向朱某借過錢,朱某事後都告訴了劉源文。

借條
法院審理查明,朱某與胡某青通過案外人劉源文相識,2010 年 1 月 8 日,胡某青向朱某借款 26000 元現金,並出具一張 26000 元的借條。胡某青後來分文未還,朱某多次催告無果,故訴至該院。
上述事實由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借條等材料證明。法院認定朱某所訴債務存在,判定胡某青判決生效15日內向朱某償還26000元,並支付2024年12月16日之後產生的利息。
胡某青因身體不便未出庭,妻子黃女士作為代理人辯稱:胡某青中風後癱瘓,生活不能自理,借條內容不是其所寫;胡家人一直住在户籍所在的村裏,不認識劉源文和朱某,也從未被朱某催過債。
黃女士稱,丈夫癱瘓不能出門,未能當庭對質。法院曾經通知她可以申請簽名鑑定,但胡某青文化低,以前沒寫過啥字,沒留下舊字跡,癱瘓後寫不了字,做不了筆跡鑑定。
“家裏困難,我沒請律師,怪我沒足夠重視鑑定這件事。”黃女士説,但她提供了住院資料,胡某青2010年1月4日因為中風住進醫院,借條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搶救,之後就偏癱到現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錢。
記者也找到了借款人朱某,對方表示該案件是一起誤會,是律師找錯了人、告錯了人。
朱某稱,向他借錢的胡某青是一名公職人員,後來多年未聯繫。他只知道對方的姓名、大概年齡及大概户籍信息。“將起訴事宜委託給律師後,是律師通過他的方式找到的胡某青具體信息。開庭的時候胡某青沒出庭,我也始終沒見過黃女士的愛人,沒能進行辨認。”
朱某稱,23日下午已經前往法院對案件提出撤訴,並向黃女士賠禮道歉。“我們到派出所調取資料,民警找到上猶縣有兩位胡某青,同名同姓,相互只差兩歲。民警將兩人的照片給我看,借我錢的人確實不是黃女士的愛人。”
但對於朱某的説法,黃女士並不認可。
記者聯繫黃女士核實上訴信息,黃女士表示:“一審判決都生效了,我已經上訴了,他們怎麼可能撤訴?沒有人找我賠禮道歉。”
黃女士稱,對朱某的説法不認可。她説,案外人劉源文的證詞中,説明了借錢的人是當地公職人員“胡某青”,朱某對此清楚,這與一個癱瘓15年的農民身份反差太大,朱某也應該清楚。“我要堅持上訴追一個清白結論。不然過一段時間又起訴了,我們怎麼辦?”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