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救星” 高佣金 抽成 推廣費將成過去?國家出手整治這類平台_風聞
网经S-昨天 22:12
為規範網絡交易平台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佣金、抽成、會員費、技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營銷推廣費等收費行為,維護平台內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網絡交易平台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長期以來,平台高佣金、抽成、低價限流、強制推廣等受到關注,指南發佈後將會如何?
出品 |網經社
作者 |舒舒
審稿 |雲馬
配圖 |網經社圖庫
一、背景:收費亂象頻現
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啄木鳥家庭維修存在“無病亂修、小病大修、收費不透明”等嚴重問題。這背後折射出整個行業在流量壟斷、法律真空下的深層困局。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稱,**近年來,隨着我國平台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絡交易平台在促進消費、擴大就業、推動創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平台收費行為中存在的收費名目繁多、計算方法複雜、收費不透明等問題,引發了平台內經營者的廣泛關注和投訴。
網經社注:圖為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曉曦律師表示,**近年來,中國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網絡交易平台在促進消費、就業和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平台存在收費不透明、規則變更隨意、強制收費等問題,導致中小經營者負擔持續加重,甚至引發輿論爭議(如某外賣平台高佣金、電商平台“二選一”等事件)。**另外,隨着靈活就業羣體規模擴大,平台收費行為直接影響數千萬經營者的生存空間和社會穩定。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俊斌表示,這份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一些平台的收費存在壟斷壓榨和不合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現象,對於目前和長遠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有助建設公平合理的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
網經社注:圖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俊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盈科上海互聯網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王慧娟律師提到,**《網絡交易平台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是在平台經濟高速發展但收費亂象頻現的背景下展開的。**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覆蓋數千萬經營主體、眾多靈活就業者和9億網絡消費者,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然而,部分平台利用流量霸權實施 “高收費”“亂收費”的行為,收費名目繁多、計算方法複雜、平台收費不透明等。這些行為不僅擠壓了中小商户的生存空間,還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甚至引發社會對平台經濟可持續性的質疑。
二、現狀:平台與商家呈現顯著分化
知名互聯網專家、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郭濤認為,當前平台與經營者的盈利模式存在結構性矛盾。頭部平台(如電商、外賣、網約車)憑藉流量壟斷優勢獲取超額利潤,而中小商家普遍面臨“高佣金、高推廣費、多罰款”的擠壓。
“以電商平台為例,中小商家需支付5%-15%的基礎佣金、10%-30%的推廣費,疊加保證金、軟件服務費等,綜合成本佔比超30%,利潤空間微薄。靈活就業者(如外賣騎手、網店店主)因議價能力弱,易受算法派單、扣罰規則制約,收入穩定性差。這種“強平台、弱商家”的生態難以持續,可能抑制創新創業活力,威脅平台經濟長期發展根基。”郭濤補充道。
王慧娟律師表示,**當前平台經濟生態中,平台與商家的盈利狀況呈現顯著分化。**平台方憑藉壟斷地位獲取高額利潤,例如頭部電商平台淨利潤率雖因競爭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較高水平;而商家端普遍面臨盈利困境。這種失衡導致平台經濟可持續性面臨挑戰。
網經社注:圖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劉興亮表示,**當前各類網絡交易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盈利狀況存在不平衡現象。**平台企業通過收取佣金、抽成、會員費、技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營銷推廣費等多種費用獲取收益,而平台內經營者則面臨較高的成本壓力。平台收費的不合理性不僅影響了商家的經營積極性,也對靈活就業者的收入穩定性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規範平台收費行為,降低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對於促進平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保障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李曉曦律師認為,**頭部大型互聯網平台,如電商、外賣平台、短視頻帶貨平台等,憑藉龐大用户羣、高交易額盈利可觀,但部分中小平台面臨激烈競爭、運營成本高、用户規模小等問題,盈利較難。**大型商家在知名平台經營,有品牌、資金優勢,盈利狀況相對較好;多數中小商家面臨成本高、流量獲取難、競爭激烈等問題,盈利艱難,甚至虧損。
三、絡交易平台收費繁多且亂
劉興亮指出,目前,各類網絡交易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收費項目繁多,主要包括:
1、**網絡購物平台:**如天貓、京東等,主要收取佣金、技術服務費、廣告推廣費等。
2、**網絡訂票平台:**如攜程、去哪兒等,主要收取服務費、訂單處理費等。
3、**網約車平台:**如滴滴出行、首汽約車等,主要收取抽成、信息服務費等。
4、**外賣平台:**如美團、餓了麼等,主要收取佣金、配送服務費等。
5、**跨境出海平台:**如速賣通、亞馬遜等,主要收取平台使用費、倉儲費、物流服務費等。
“此外,一些平台還存在罰款、扣押保證金、凍結貨款等行為,增加了平台內經營者的負擔。例如,抖音平台曾因違規積分管理規則對商家進行罰款和保證金扣除,引發商家不滿。”劉興亮補充道。
郭濤則認為,**不同行業收費亂象各異。網絡購物領域,閒魚擬對單筆訂單超萬元賣家加收1%服務費,加劇中小賣家負擔;外賣平台中,抽成比例普遍在15%-25%,還有配送費補貼差異等複雜情況;網約車行業,部分平台設置“時段加價”“遠途費”“夜間費”等多重收費,司機抽成比例高達30%。**不合理收費典型包括:重複收費,如既收技術服務費,又強制購買“流量推廣”;亂罰款,如以“差評”為由凍結貨款,某平台曾因隨意扣押保證金被訴;壟斷性收費,如跨境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否則提高佣金率。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指出,大型平台尤其是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平台因受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監管,相對而言平台運營較為規範,其收費制度、收費事項、違約金處理罰則需要層層審批,該類平台非常注重其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在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下,會及時考量執行的尺度、社會影響和相對方的具體經營情形,及時進行調整並加以區別對待,主動進行“合法”“合規”、進行“法律風險防控”是這類平台運營的必修課。
網經社注:圖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陳以軍表示:**1.平台收費結構混亂。平台增量空間顯得侷促,增速放緩卻是現實,平台仍然焦慮,但是商家更是難以從容。**資本市場對對平台的期待越高,其要求也越來越高,平台揹負的壓力也越大,慢慢趨向平緩的業務拓展,利潤的提升勢必是要從用户也就是中小商家入手,一度狂奔的平台,如果讓中小商家看不到希望,享受不到好處,平台的生態則出現不健康的狀態,一些平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優質商家的交易手續費,但是巧立名目的收費項目數不勝數,平台利用技術服務費、推廣費、優惠券、售後補償等規則隱形扣費商家的現象屢見不鮮。**2.隱形成本難以訴説。某生鮮平台利用動態定價系統,在特殊時段將佣金率從15%瞬間提升至45%;社區團購平台普遍設置7-15天結算週期,形成數億資金池進行金融套利;還有某電商平台強制要求商户購買“數據魔方”服務,年費高達5萬元/品類。**這種算法定價、資金截留、數據霸權,更是給中小企業和創業者帶來更多不可預測的成本。
網經社注:圖為浙江省數字經濟學會理事陳以軍
四、平台濫用壟斷地位可觸犯法律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
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對平台內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禁止平台內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並藉助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採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執行,維持、增強自身市場力量,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郭濤認為,**平台濫用壟斷地位可能觸犯《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等。例如,實施“二選一”、差別定價(如大數據殺熟)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或未履行收費公示義務、強制捆綁服務。**處罰案例包括:美團因“二選一”被罰34.42億元,阿里巴巴因強制商家“二選一”被罰182.28億元,某外賣平台因隨意扣押保證金被判賠償商户超千萬元。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陳虎東表示,平台可能會違反《價格法》和《電子商務法》,例如一些企業網約車平台違規調整了計價規則,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罰款,這些例子非常多。這還是報道出來的,對於一些小商户被亂收費、高收費和亂罰款的行為,網絡上的案例非常多,有時候往往投訴無門。平台的權力需要更加細化的規範。
網經社注:圖為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表示,**違規違法的法律依據,首先,反壟斷法第22條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不公平的高價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電子商務法35條也有相關的,這個不得利用服務協議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網經社注:圖為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李曉曦律師
李曉曦律師則認為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和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平台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需向受損商家或消費者賠償損失,還會遭受商譽損害,引發信任危機,影響市場競爭力。
五、明確收費邊界遏制平台“流量的霸權”
董毅智認為,**首先從現實意義上是明確了收費的邊界,遏制了平台流量的霸權,緩解了中小經營者的生存壓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另外,從社會層面,實際上保障了將近兩億的靈活企業者的收入穩定性,防止了平台經濟內卷化,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更高的政治層面,是切合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規範的初次分配,就是平台與商家的分配,優化財富分配的結構,強化有效的市場,加上有政府協同治理相關亂象,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效果。
“文件的實施具有三重意義:一是現實意義,通過規範佣金、抽成、保證金等收費行為,直接減輕平台內經營者負擔,遏制“算法霸權”和“流量綁架”;二是社會意義,保障2億靈活就業者穩定經營,避免因平台高收費導致失業風險向社會傳導;三是政治意義,落實中央“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要求,推動共同富裕目標落地,避免資本無序擴張加劇收入分配差距。”郭濤説道。
李曉曦律師表示,文件的出台現實意義是明確平台收費邊界,減少不合理收費,降低中小經營者成本,保障靈活就業者收入穩定性;社會意義是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平台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間接維護社會穩定。政治意義為體現國家對網絡經濟的重視與規範決心,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化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
王慧娟律師認為**文件出台的現實意義在於規範平台收費行為,降低商家負擔。**例如,指南明確禁止重複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等八類不合理行為,並鼓勵平台對中小商户提供收費優惠。社會意義在於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就業穩定。若平台收費過高導致商家倒閉,將直接影響靈活就業者這一羣體的生計。政治意義則體現為推動共同富裕。平台經濟是實現共享發展的重要載體,指南通過平衡平台、商家、消費者三方利益,助力構建多方共贏格局,契合國家“共同富裕” 戰略目標。
六、構建平台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共同體
吉林省數字經濟產業協會會長、中數數字產業研究中心首席經濟學家田廣東教授表示:**行業協會作為連接政府、企業與消費者的重要橋樑,應當積極發揮其樞紐作用。**以下是根據《網絡交易平台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的要求,結合當前行業現狀,提出的幾點具體建議包括:1.制定《平台收費自律公約》、2.搭建“政企協”三方對話平台、3.開發商户賦能計劃、4.構建動態評估體系、5.推動建立“基礎服務包+增值服務”定價模式。
網經社注:圖片為吉林省數字經濟產業協會會長田廣東教授
劉俊斌認為,降低平台對平台企業、經營者的收費,可以從三個方面着手:(1)充分理解平台和入駐平台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是共同體,只有多贏才能良性可持續發展,不斷完善服務和降低收費,在當前可以更多的進行傾斜和扶持;(2)充分利用新技術,提高服務效率,有效降低成本;(3)與社會化機構結合,提供更多的集約化服務,提供供應鏈等數字服務技術,讓平台企業和經營者可以得到精準服務,降低運營成本。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陳虎東表示,**這需要多方積極行為,例如需要有完善的監管機制,不排除一些更為細化的監管細則;再比如在税收方面,制定一些規則,有效減免經營者的經營負擔。**或者可以要求平台的收費規則應透明化,公佈一些計算邏輯,清晰展示。當然還可以通過一些技術的手段來降低成本。畢竟一種健康的經濟形勢的形成,是需要多方協作的,單一方面的努力有時候成效不是太顯著。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字生活分析師陳禮騰表示,從長遠看,《網絡交易平台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標誌着我國平台經濟監管政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其核心目標在於通過制度約束與引導,推動平台收費行為透明化、合理化。
“不過,該舉措在短期內也會給平台帶來一定的挑戰。對互聯網企業而言,短期內平台需調整依賴“算法定價”“流量變現”的盈利模式,轉向增值服務等路徑,中小平台可能因合規成本面臨生存壓力,行業分化或進一步加劇。長期來看,政策將倒逼企業技術創新,推動商業模式從“流量收割”向“生態共建”轉型。”陳禮騰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