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官方通報:海狐海淘 伴友直播等14款違法APP 或將被下架、關停處罰_風聞
网经S-1小时前
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信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持續開展APP侵害用户權益治理工作。近期,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羣眾關注的網上購物、實用工具等類型APP進行檢查。5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報14款侵害用户權益行為的APP(2025年第4批),書面要求違規APP開發運營者限期整改。
據網經社法律消保台瞭解到,截至目前,尚有14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包括i福客滿、海狐海淘、鳳凰遊戲商城、絨趣網、比比動、麥芽飛飛、近來近往、方圓記賬、危司機、伴友直播、火球體育、飛飛惠寄、劇點熱播、輕量ai學習減分,現予以通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要求被通報APP開發運營者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落實工作,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將視情采取下架、關停、行政處罰等措施。
一、法律依據與監管框架的明確性
此次通報的法律基礎覆蓋多部關鍵法律法規,包括: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要求收集個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則(第6條),且需取得用户明確同意(第13條)。例如,i福客滿、海狐海淘等應用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直接違反了這一原則。《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第40條),禁止非法獲取或泄露個人信息(第44條)。鳳凰遊戲商城“強制頻繁索權”、絨趣網“自啓動關聯”等行為均屬於典型的技術濫用,威脅用户數據安全。《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細化了對APP權限索取、推送功能的管理要求。如比比動、4緘等應用“強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屬於對用户選擇權的剝奪,違反規定第9條。《電信條例》:強調電信業務經營者需依法保障用户通信自由和信息安全,此次通報中“關停下架”等處置手段即基於該條例的授權。
從法律適用性看,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通報內容與上述法規高度契合,體現了執法依據的充分性和精準性。尤其是通過“備案號”關聯責任主體,強化了開發者與分發平台的雙向約束,符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
二、違規行為分類與潛在風險
此次被通報的14款APP涉及網上購物、實用工具、網絡直播、新聞資訊等多個高頻使用場景,主要違規行為可分為四類:
個人信息違規收集(佔比71%)典型案例:i福客滿(版本3.12.1)作為購物類應用,以“提升服務”為名超範圍收集用户身份信息、設備信息;海狐海淘(版本6.0)在跨境場景下未明確告知用户數據出境規則,涉嫌違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風險點:此類行為可能導致用户隱私泄露,甚至被用於精準詐騙或黑產交易。例如,用户手機號、地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引發騷擾電話、釣魚郵件等連鎖反應。**權限過度索取與強制推送**典型案例:鳳凰遊戲商城(備案號浙ICP備2023033688號-2A)在未提供核心功能的前提下,頻繁索取位置、通訊錄權限;伴友直播、劇點熱播等應用強制用户開啓定向推送,否則無法正常使用。風險點:權限濫用不僅損害用户體驗,還可能通過後台持續收集數據,形成“數據繭房”。例如,強制推送功能可能誘導用户過度消費或接觸不良信息。技術濫用:自啓動與關聯啓動****典型案例:絨趣網(版本1.3.1)通過自啓動機制喚醒其他關聯應用,佔用系統資源;菲菲惠寄(備案號未公開)在後台持續運行,導致用户設備耗電加速。風險點:此類行為破壞設備運行效率,且可能繞過用户知情權,形成隱蔽的數據採集鏈路。新興領域違規:AI與直播場景****典型案例:輕量AI學習減分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分析用户行為數據;伴友直播、火球體育等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收集生物特徵信息,但未提供刪除渠道。風險點:AI技術的濫用可能加劇算法歧視風險,而生物特徵信息泄露的危害具有不可逆性。三、監管措施的有效性與侷限性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治理行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強化震懾效應:通過“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的組合拳,倒逼企業重視合規。例如,對拒不整改的APP採取“下架”措施,可直接切斷其用户增長渠道。推動行業規範:將“備案號”與責任主體綁定,促使分發平台(如應用寶、抖音應用商店)加強審核。例如,小米應用商店若多次上架違規應用,可能面臨連帶責任。提升公眾意識:公開通報違規APP名單,有助於用户規避風險應用,同時形成社會監督壓力。
但治理仍面臨挑戰:
整改落實難驗證:部分企業可能採取“表面整改”,如更新隱私政策但未調整數據邏輯。例如,麥芽飛飛(備案號浙ICP備2024056757號-1X)此前曾被要求整改,此次再度違規,反映動態監管機制仍需完善。技術隱蔽性增強:違規行為逐漸轉向後台技術層面(如關聯啓動),普通用户難以察覺,需依賴更專業的檢測工具。跨境與新興領域監管空白:如海狐海淘涉及數據跨境,但《個人信息保護法》配套細則尚未完全落地;AI應用的合規標準缺乏具體指引。四、企業合規建議與長效機制構建
針對此次通報,企業需從以下方面完善:
建立內部合規體系:參照《GBT 35273-2020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制定數據採集清單,確保“最小必要”原則落地。透明化告知機制:在隱私政策中明確數據使用範圍、存儲期限及跨境規則,避免使用模糊表述。技術自糾與第三方審計:定期開展代碼審計,排查自啓動、關聯權限調用等隱蔽問題,並引入第三方機構出具合規報告。
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優化:
構建分級處罰機制:根據違規情節輕重(如數據泄露量、主觀惡意程度)差異化處理,避免“一刀切”。推動技術監管工具:開發自動化監測平台,即時捕捉權限濫用、隱蔽採集等行為。完善跨境與AI治理規則:聯合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出台專項指引,明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流程及AI倫理邊界。五、總結與展望
此次通報是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落實“依法治網”的又一實踐,既彰顯了監管決心,也暴露了APP治理的複雜性與長期性。未來需通過**“法律完善+技術賦能+社會共治”**的綜合路徑,推動企業從“被動整改”轉向“主動合規”。對於用户而言,應提高隱私保護意識,善用“權限管理”“隱私開關”等工具維護自身權益。最終,只有多方協同,才能構建清朗、安全的數字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