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幾分鐘會記作教學事故,這是各大專院校的通行管理辦法,但問題不在這_風聞
guan_16415702892207-45分钟前
【本文來自《老師遲到1分鐘被認定教學事故,合理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教師提前到課堂做準備,這是基本的職業要求。遲到早退幾分鐘就會記作教學事故,這一般也是各大專院校的通行管理辦法。大原則上本就沒有什麼課討論的。但是,問題其實不是出現在這些基本規則上,而是細節、執行和責權利的公平上,在學校管理者和學生教師之間的不平等上,在行政管理部門只把服務師生放在紙面上和口頭上,內心還是把自己當成“官”。
如果我沒猜錯的話,這類關於教學事故的相關規定上,一般都會包含什麼情況按什麼級別的教學事故處理的條款,例如遲到or早退1-3分鐘記為一般教學事故,5-10分鐘記為重大教學事故,10分鐘及以上****類教學事故……類似這樣的條款。同時可能還會規定了,如果教師需要調換人員必須在上課前幾天提出申請並走什麼流程。但通常都不會對教學事故的認定標準給出詳細的規定。更不會對可能造成教學事故,但又不是教師本人主觀責任的情況進行開列。在認定和執行層面,通常就是作為行政管理的教務部門直接拍板認定。甚至他們都不會去現場,只是在監控室即時看到就可以認定了。
舉個例子,教師去上班路上,由於駕駛車輛發生被動的交通事故(被別人撞了,自己沒有任何責任),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現意外情況,又不可能短時間找到代課教師,因此造成遲到,是否可以免除教學事故認定認定。就我個人瞭解,幾乎不會有哪個學校在自己的教學事故認定和管理辦法中,對此類情況做出界定。甚至有的學校還會給出“教師乘坐學校班車以外的交通工具造成的遲到都不會免責”的處罰尺度。
簡單説,就是這類所謂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對罰的條目寫得精準詳細,對豁免或者可能存在的例外情況根本不提或者一筆帶過。也就是責權利根本不平等。執行層面還可能存在各種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至於有的網友説的只對教師的遲到早退給出嚴格要求,對學生則管得很鬆。那都是表象。本質是,在學校的領導和行政管理部門眼裏,最容易拿捏的就是教師,普通教師在學校中的地位是排在最後面的。通常人們認為弱勢的學生都排在教師前面(因為學校知道學生以及背後的家長和他們較真,他們根本惹不起)。即便要管理學生,也是通過給教師設置層層規定,層層加碼壓着教師去實施。再舉個例子,規定教學效果的好壞和學生的成績掛鈎,學生的成績必須正態分佈,不正態分佈(例如沒有不及格的)就是考核有問題。同時教師的教學評價主要由學生評分和教務部門聽課決定。至於教師面對的學生是什麼樣的水平,課程的性質和難度如何,會不會存在很好的班級就是能全班考高分,或者很差的班級降低考核難度都過不去多少人。會不會對於一些專業就是有那些“N大天書”的課程存在。這些,行政管理部門根本不關心。他們關心的就是文檔是否齊全、數據是否好看,統計數字便於整理,將來應付檢查方便。甚至能不能通過這些數據和所謂的管理機制創新搞幾個項目給領導和自己。
再例如,學生畢業論文的查重,根本不去區分學科之間的差別,學生層次的區別,全部一刀切。至於社科類的專業(如法學)學生為了降重把論文改的面目全非,或者一次次自費查重,這些問題看見了也不會去主動協調解決。反正出了問題,第一責任人是指導教師。只要能避開學生論文學術不端帶來的風險,學生和老師要付出多少代價,根本不在他們考慮範圍內。總之,行政管理部門就是把一切難題推給一線的教師,自己只要發號施令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