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梅陽:總統加税,法院叫停——白宮“硬剛”司法的勝算幾何?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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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25.05.29**
2025年5月2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裁定特朗普政府關税政策越權,將爭議推向美國憲政核心。這場司法審查看似圍繞貿易政策合法性,實則是三權分立框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激烈博弈,更考驗着美國製度在全球化退潮期的調適能力。
CIT以憲法為依據,指出特朗普政府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為普遍加税辯護,是對 “國家緊急狀態” 的過度詮釋,突破法律邊界,違背國會授權核心要求。然而裁決公佈後,特朗普政府迅速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鑑於CAFC此前對總統裁量權的寬容態度,結果充滿變數。
此案不僅關乎關税措施存廢,更將影響未來總統貿易權力邏輯。在民粹主義與逆全球化背景下,它折射出美國製度的內在張力,其最終走向將持續叩問三權分立體制的現代適應性,值得從多維度持續關注。
2025年5月2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就多起針對特朗普政府4月2日宣佈的一攬子關税政策的訴訟作出裁決,認定總統行為超越法定權限,裁定相關關税措施暫停實施。法院明確指出,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對外貿易和關税的專屬權力,總統即便在宣稱的緊急狀態下也無權繞過國會自行對進口普遍徵税,其行政權亦不得凌駕於立法授權之上。CIT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強調:“法院無意評判總統以關税作為談判籌碼的智慧或有效性。問題在於,此類手段之所以不可行,並非因為其結果不當,而是因為聯邦法律並未賦予總統此等權力”。根據裁決,法院認定特朗普政府試圖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推行所謂“全球性關税令”“報復性關税令”及“涉販運關税令”、單方面對幾乎所有貿易伙伴加徵普遍性進口關税的行為已構成越權,屬於對IEEPA的擴大解釋與濫用。
**該裁決對行政部門具有約束力,但特朗普政府在判決公佈數分鐘內即提出上訴,案件將移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值得注意的是,CAFC曾於2021年推翻CIT對“土耳其鋼鐵加税案”的限制性裁定,認可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對特定進口產品調整關税的裁量空間。**此番再度交鋒,標誌着美國行政與司法在緊急狀態貿易權適用邊界上的博弈日益尖鋭。**一方面,白宮試圖藉由“國家經濟安全”敍事擴展對外貿易政策的行政控制權;另一方面,司法體系則在試圖重申對總統貿易權的法律框定。**而關税作為具有財政、外交與國家安全三重屬性的權力工具,其適用邊界更是成為美司法體系的爭議焦點。**該判例的走向,或將影響未來美國關税機制的授權邏輯與貿易政策的決策機制。

2018年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拍攝的土耳其駐美國大使館(圖源:新華社)

關税打到法院去?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有多大權力?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是聯邦憲法第三條框架下設立的專門法院,由國會通過《1980年海關法院法》具體授權成立,具有專門司法管轄權,處理涉及關税、進口税費、貿易救濟等對外貿易事項的民事案件。按照《美國法典》第28編§1581規定,CIT可以審理進口商、貿易利益相關方對美國政府各部門貿易行動提起的訴訟,包括質疑海關税費徵收、貿易救濟措施是否合法,以及對總統貿易行動在授權內的司法審查。法院總部設於紐約,但其裁判效力具有全國範圍,三法官合議庭可就涉及憲法或重大政策問題作出判決,並可發佈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全國性禁令。
**CIT並不隸屬於行政機構,也不受總統指揮,其判決和禁令對涉及的行政機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像聯邦地區法院判令行政機關行為違法時後者必須遵守一樣。

IEEPA不是“萬能鑰匙”:
總統加税為何被判越權?
特朗普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實施普遍關税為越權行為
CIT認為,特朗普試圖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普遍性“對等關税”缺乏法律基礎。IEEPA僅授權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應對“非同尋常和異常的對外威脅”,傳統適用對象為敵對國家或恐怖組織的資產凍結或出口限制。特朗普系首位嘗試以該法為依據普遍加税的總統,法院認定其解釋“緊急狀態”的範圍過於寬泛。尤其指出,美國自1976年以來連續49年貿易逆差,貿易逆差早已是“持續性經濟現象”,不構成IEEPA所指“異常威脅”,無法構成徵税合法依據。
且根據最高法院近年來發展出的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與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涉及重大經濟或政治影響的行政行為需有國會明確授權,且國會不能將立法權過度委託給行政部門,若IEEPA允許總統在缺乏國會清晰授權的情況下隨意徵收關税,將構成違憲的權力委託。
多方訴訟增強法院審查正當性
此次裁決建立在廣泛的社會與政治訴訟基礎之上。對等關税出台後,5家美中小企業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起訴稱,特朗普政府未經過國會授權即對其商品徵收額外關税,造成運營成本激增、供應鏈紊亂,已對其企業甚至行業構成實際損害。政治層面,2025年4月23日,來自12個州的總檢察長(包括紐約、俄勒岡、亞利桑那等州)向CIT聯合起訴聯邦政府,指控特朗普關税行為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為“未經授權的一時興起”,要求CIT認定“對等關税”違法並禁止實施。
CIT基於《美國法典》第28編§1581所賦予的司法權,確認其有權受理此類貿易爭議,並組建三人合議庭,認定原告企業確實存在潛在經濟損害,且總統未能在IEEPA框架下合理説明“非同尋常和異常的國家威脅”,因而裁定其行政行為超越法定授權邊界,構成對國會立法權的侵蝕。

2025年4月19日,人們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白宮門前針對特朗普“對等關税”進行抗議(圖源:新華社)

法院裁決有沒有用?會不會變?
法律層面,裁決具有立即生效效力
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581條及《1980年海關法院法》,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作為憲法第三條設立的聯邦法院,其三法官合議庭作出的裁決對行政機關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裁決一經發布即為正式生效判決。裁決生效後,特朗普政府不得再指令海關執行新關税措施,原行政令在法律上陷入凍結狀態,直至上訴結果出爐。
司法部質疑起訴企業資格,
意圖削弱裁決基礎
針對CIT的裁決,美國司法部發函回應,質疑五家中小企業作為原告的“起訴資格”,主張其並未實際繳納新關税,僅基於“未來將受損”的推測發起訴訟,難以構成聯邦訴訟所要求的“實際且具體損害”。此外,司法部強調,IEEPA賦予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廣泛權力,是否構成“異常與非同尋常的威脅”屬政治判斷,應歸屬行政與國會範疇,不屬於司法審查範疇,主張CIT將此類問題歸為“政治問題不可審理”,不應干預。該表態雖不會改變裁決結果,但可見司法部以期從可審範圍和原告資格的程序上推翻CIT裁決。
白宮迅速上訴並
重申“對等關税”必要性
裁決公佈不久,特朗普政府即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提交上訴通知,啓動上訴程序。同時,特朗普政府公開發聲稱,美國長期貿易逆差摧毀本國製造業、衝擊工人家庭、削弱國防工業,明確表示貿易逆差已構成國家經濟安全威脅,符合IEEPA授權啓動緊急經濟措施的條件。特朗普指出,其加徵“對等關税”正是對其他國家長期施加不對稱貿易壁壘的對價回應,政策目標在於恢復公平競爭與工業基礎,並稱總統本應擁有在國家經濟面臨系統性衝擊時採取緊急關税的裁量權。白宮強調,該政策並非徵税目的本身,而是恢復對等貿易談判地位與公平市場規則,實為國家利益下的必要策略。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存在
推翻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裁決的先例
從司法實踐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歷來對總統在貿易領域的行政裁量權保持相對寬容,且與CIT在總統關税權界定上存在明確分歧與先例,最具代表性的是2018年土耳其鋼鐵進口商Transpacific Steel LLC對特朗普加徵鋼鐵税的訴訟案。
2018年3月,特朗普政府依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對全球鋼鐵進口徵收25%關税,隨後在2018年8月發佈第9772號總統公告,將土耳其鋼鐵關税單方面提高至50%。對此,CIT曾裁定,特朗普對土耳其“加碼”關税的行為違反了232條款中總統90天決定期限的強制要求,屬於越權調整,且也違反了土耳其鋼材進口商享有的平等保護權利。判決指出特朗普一旦錯過時限,即無權單獨追加關税。但在2021年,該案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後,CAFC作出逆轉裁定,認為總統對土耳其鋼鐵税作出的後續調整“在既定政策框架內”,並未越權,允許總統在同一政策目標下“動態微調”關税措施。
先例説明,CAFC傾向於認定總統在“國家安全”或“經濟安全”名義下施加的關税措施屬於政策範疇,法院不宜過度介入總統緊急授權行為。由此推斷,特朗普政府此次在CAFC上訴中獲得部分或全部逆轉裁決的概率不可低估,特別是在上訴焦點落在IEEPA“緊急狀態判斷”是否屬司法審查範圍這一爭議點上。

特朗普宣佈國家緊急狀態 全面徵收關税(圖源:央視新聞)

結語:行政越界,還是司法干預?
貿易政策或將成為憲政議題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裁決具有明確法律效力,在現階段對特朗普政府的“對等關税”政策實施可形成短時間的阻斷。但鑑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具有推翻前述國際貿易法院裁決的權力,並曾在2018年相關案例中支持總統提升關税的行為,該裁決是否最終生效仍存在變數。在特朗普政府上訴成功的可能性不低的前提下,相關利益方仍需做好政策重啓準備。
且綜合來看,**此次“對等關税案”實質上已從一個貿易政策爭議,上升為關税決策權的憲政分工問題。**一方面,總統主張其在經濟安全領域擁有高度裁量,另一方面,法院則試圖重申關税作為國會“立法核心職能”不可被行政越界侵佔。本案最終走向,將直接影響總統未來是否仍可動用IEEPA、232、301等授權工具任意調整關税政策,也關係到美國三權分立機制在全球化與逆全球化衝擊下的自我調適能力。
本文作者
**李妍:**香港中文大學(深圳)前海國際事務研究院學生助理。
**梅陽:**香港中文大學(深圳)前海國際事務研究院助理院長、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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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許梓烽
審核 | 王希聖
終審|馮簫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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