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兩起法院宣傳“事故”怎麼看?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54分钟前
5月27日,《江蘇法治報》旗下同名公眾號刊登了一篇標題為《為何這兩家法院的宣傳故事成了輿情事故?》的文章,由該報社副總編輯吳錦銘撰寫。
全文如下:
最近兩週,兩家法院的宣傳文章造成的輿情在網絡上不斷髮酵,最終一家法院出來道歉並更正了説法,好在有視頻佐證,也基本得到了網民的認可;另一家法院則面對洶湧輿情,不知如何應對是好。
第一個事故是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一個案例作為普法宣傳後發生的。
案情介紹:
兩位行人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後同向而行,前面的劉某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受傷倒下。該案調解結案,後者王某承擔了一定的賠償。
普法解釋:
法官在普法時解釋為什麼要讓後面行人王某承擔責任時,用了“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的説法,引來了網民的質疑:“行人需要保持安全距離”的説法聞所未聞,法官的説法沒有法律依據。
好在官方發出了事發現場視頻,視頻中可以看到,王某確實未盡注意義務,與緩慢轉身的前者發生碰撞,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事態較快得到了平息,但造成的影響不可估量。
另一個事故至今還沒消停: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公佈了一起涉及女法官幫助一名被判緩刑女子的案件,這事引起了軒然大波。
5月8日,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官方賬號發佈了一篇宣傳文章。

事件起因:
2024年9月2日,一名剛滿18歲的山東女子乘坐火車抵達汕頭。在酒店房間內,她試圖挽回提出分手的男友,但遭到拒絕。於是,該女子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劃傷了男友的頸部、面部及耳部。
經過司法鑑定,男方傷情構成了“輕傷一級”(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女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判決生效後,這名女子聲稱因“情感創傷未愈”,又出現了言語騷擾男方等極端行為,法官便化身“知心姐姐”耐心疏導。經過了法官“三次回訪、多次電話溝通”,這名女子才最終“放下執念”。

宣傳稿件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後,引來網民的大量質疑。
**質疑一:**一個該判三年以下的犯罪行為,為何只判了6個月,還是緩刑?
**質疑二:**在緩刑期間繼續出現極端行為,為何不重新收監?
**質疑三:**看不到法官對受害人的關心,為何卻以女性視角共情罪犯?
本來是用來宣傳法官傳遞司法温暖的正能量稿件,卻受到網民普遍質疑 ,很多網民在質疑這一裁判時,甚至提到了“‘法官支持女權’‘温情司法’氾濫成災”等説法。
筆者認為:
筆者對此並不贊同。本案中,裁判應該也是在量刑幅度之內。對於緩刑期間施害人的行為是否應該收監的爭議,因具體情況不明確,很難判斷(從發佈的信息來看,我個人理解是屬於可以收監的情形)。
從法官角度來講,他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來鈍化社會矛盾,做到案結事了,僅此而已。沒想到的是,本已“事了”,卻反因宣傳引發軒然大波。
兩個宣傳故事出了“事故”,原因在哪?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案例,一個説法時出現了“誤讀”,一個宣傳時出現了偏差。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筆者認為,案例宣傳首先裁判要符合法律規定,案情介紹要完整準確,説法説理要合乎常情,否則極易引起誤解引發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