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和為貴”到“和合共生”—“東方之花”經驗的國際化轉化_風聞
地主家的无田户-昨天 23:26

昨天,國際調解院(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在東方大國的香港正式成立,然而也就在昨天,乃至今天一天,網上傳出許多很不靠譜的聲音,什麼國際調解院是東方大國“人民調解”的翻版呀,東方大國在重組國際秩序呀,東方大國把國際法院打趴在地上等等等等的言論。那麼,這些言論到底符不符合東方大國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的初衷和真實現狀呢?户主今天晚上就聊聊這個話題。
也就在昨天,來自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近60個國家以及聯合國等約20個國際組織的高級別代表共同出席了簽署儀式,標誌着國際爭端解決領域迎來了一個劃時代的創新機制——國際調解院的誕生。這個組織的誕生,不僅是對現有國際爭端解決體系的重要補充,更是東方大國在全球治理領域提供的一項新型公共產品,體現了“以和為貴”的東方智慧與現代國際法治原則的深度融合。
為什麼要這麼説呢?因為國際調解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衍生出來的,雖為獨立機構,但其調解程序還是要遵循了《聯合國憲章》第六章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規定的,始終遵循“當事方自願”、“保密性”、“中立公正”三大原則,是一個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國際法院等具有協作關係的法律組織。雖然國際調解院是由東方大國倡議成立的全球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而且這一倡議源於東方大國對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深度參與,以及推動“一帶一路”倡議下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創新的需求。[1s]根據《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其核心職能是通過調解處理國家間爭端、國家與他國投資者間爭議及國際商事糾紛,旨在填補國際調解領域的機制空白,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新路徑,而絕不是什麼所謂的東方大國“人民調解”機制的翻版,更不是東方大國把國際法院打趴在地上的滑稽話語。
那麼,户主為什麼又要説它是東方大國在全球治理領域提供的一項新型公共產品呢?這裏還有許多姻緣。一是2022年東方大國外交官成功推動埃及、埃塞俄比亞、蘇丹三國就復興大壩問題達成階段性共識,期間首次提出建立專門國際調解機制的構想。二是2023年在東方大國主持下,沙特阿拉伯與伊朗達成《北京協議》並恢復外交關係,開創了中東“和解潮”,達成了沙伊的世紀和解。三是2024年東方大國促成了巴勒斯坦14個政治派別在北京達成和解協議,巴勒斯坦內部和解了,再次彰顯中國作為中立調解方的獨特優勢。[1.5s]説到調解,這可是咱們東方大國的一大優勢啊,其歷史可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那是東方大國的太祖那一代人創造的,經過數十年發展,東方大國目前已形成覆蓋城鄉社區、行業領域的完整體系。截至2024年,東方大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69.8萬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4.9萬個,年均調解糾紛超過900萬件。這是極具鮮明的東方大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許多國家把東方大國的這個調解制度讚譽為“東方之花”,也紛紛派人來東方大國學習、借鑑,但它們就是學不會,也學不了,更調不了。原因是什麼呢?一句話:文化不同、理念有差異。
當然,户主還要強調,東方大國的人民調解是以“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為目標,與儒家“無訟”思想一脈相承;國際調解院則致力於“維護國際公平正義、促進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前者針對國內民事糾紛,後者處理國際爭端。但是,國際調解院強調的“和合共生”與人民調解的“以和為貴”均源自中華傳統文化對和諧秩序的追求。這種文化內核體現在兩者均以協商而非對抗,為爭端解決的優先路徑,注重通過互諒互讓實現共贏,兩者在核心理念上存在深刻共鳴。同時將“以和為貴”、“和合文化”的東方哲學制度化為全球規範,共同對抗零和博弈思維,強調的是“關係修復”優於“勝負判定”,這是一般人看不出來的,原因也是那句話:文化理念不同!
從另一個側面講,如果咱們跳到地球的高空俯視藍星就會發現,雖然國際調解院在制度設計上未直接移植東方大國人民調解的具體模式,但户主可以明顯地感受,國際調解院從東方大國的人民調解實踐戰例中吸收了許多實踐經驗:一是在調解與法律的融合上,人民調解注重“情、理、法”結合,國際調解院則強調“法律原則與文化差異的平衡”,如國際調解院在選拔調解員標準時,都要求具備跨文化溝通能力,並熟悉不同法系的法律,如大陸法系、普通法系、伊斯蘭法系等等,這與東方大國人民調解中調解員需要兼顧地方習俗與法律規範的要求具有相似性。二是在執行保障機制上,東方大國人民調解通過司法確認制度確保協議執行力,國際調解院則建立調解結果登記備案制度,允許締約國直接執行經備案的調解協議,這種“柔性約束+剛性保障”的設計思路與人民調解的實踐邏輯一脈相承。三是在基層參與與專業調解的結合上,人民調解依賴基層組織和社區力量,國際調解院則注重吸納專業法律人才,如香港在推動國際調解院建設時,強調將本地“超級調解人”經驗與國際法律規則相結合,這可視為人民調解“專業調解+羣眾路線”模式的國際化延伸。
講到這裏,也許就會有人問,既然是東方大國主導的,為什麼不把國家調解院設立在東方大國的上海或者深圳呢?户主認為,在目前發展狀況看,相比之下香港作為國際調解院總部選址競爭力要素要更高一些:一是香港有普通法體系的基礎,作為全球唯一實行中英雙語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其判例法與歐美高度兼容,判決更易獲西方國家認可。香港法治指數全球排名長期穩居前20位。二是香港有司法獨立的保障,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外籍法官佔比約30%,增強國際公信力。三是香港有較好的仲裁調解生態,香港已有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享有“領事館級”治外法權)、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機構聚集,形成法律集羣效應。四是香港有國家主權背書,有中立的國際地位,相較於內地區位,香港更易被西方國家接受為中立地,尤其選址舊灣仔警署(殖民時期建築改造),象徵從殖民司法向東方調解的嬗變,特別需要説明的是,香港還有超級聯繫人功能,它背靠內地14億人口市場,面向全球,在涉及東方大國企業的國際糾紛中具備“理解內地邏輯,運用國際規則”的雙重能力。五是香港有經濟地理和人才的綜合要素,因為香港的區位資源稟賦具有全球競爭力:第一,從金融基礎設施上看,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能提供爭端解決所需的資金凍結、跨境擔保等服務,調解首日即可申請資產保全。第二,從時區與語言優勢上看,香港位於倫敦與紐約之間時區,便於全球協作,普通話、英語、粵語三語環境可大大降低溝通成本。第三,從法律人才儲備上看,香港擁有近1000家律師事務所,有50多個國家的律師在香港執業,轄制內還有香港大學、城市大學法學院QS排名全球前50,能為國際調解院調解員的培訓提供雄厚的學術支持。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可變性。有些人對東方大國主導成立國際調解院並不看好,户主反倒覺得可以理解,事實擺在眼前,東方大國崛起勢不可擋,大漂亮和歐洲等一幫損貨想要恢復霸主地位,又必須遏制住東方大國發展的勢頭,該用的招數都用了,如今牌面上他們已經沒有籌碼了。
從規律上看,任何一樁新鮮事物的出現,這世界從不缺冷嘲熱諷者,這次也一樣,都在陰陽怪氣説我們製造新國際秩序。户主就一句話:你們能,難道我就不能?!東方大國有一句至理名言:王侯將相,寧有種乎?不是嗎?
説白了,國際調解院的成立,是東方大國從全球治理參與者向規則供給者躍遷的關鍵一步,等於變相宣告着單級霸權時代的終結,因為這是一場靜悄悄的規則革命,或許正是世界百年變局的真正之起點。户主在拭目以待,全體東方大國的人民和全藍星的人都在等待拭目以待,都在靜待這個不符合時代發展的秩序徹底顛覆, 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