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多賠償“掛牀”400多天、私自放生引發污染……最高法“點名”這些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49分钟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2025-06/0314:00今年是民法典頒佈五週年,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多批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
因車禍住院801天
434天“掛空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住院時間直接關聯到賠償金額的認定。但有人卻通過虛構或延長住院時長的方式,違規索要高額賠償,湖北荊州公安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因車禍住院,共計801天,為此索賠60多萬元,法院審理卻發現其中有434天原告是在掛牀住院,也就是她有434天並沒有任何治療行為,那對於原告的賠償金額,法院該如何判決呢?
2021年5月,湖北荊州的李某駕駛小型越野車,與停在路邊的摩托車及坐在車上的喻某發生碰撞,造成喻某受傷、車輛受損。

荊州市公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鬥湖堤中隊民警 寧思敏:當時喻某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在路邊等人,車上有她的小孩,她雙腿張開、腳撐地,李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從其身旁經過時,壓到喻某的右腿,造成喻某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專業機構鑑定,喻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喻某受傷後先後四次住院治療,共住院801天。在治療初期,李某墊付了住院費11萬元,用於喻某的治療。

這本是一起責任清晰的交通事故和賠償,然而喻某出院後,卻將李某及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並提出各項賠償60多萬元。

庭審中,被告李某及其保險公司對喻某的傷情均無異議,但對其住院時間產生很大爭議。根據原告喻某提供的材料顯示,事故發生後,喻某分別於2021年5 月9日、2022年3月14日、2023年7月24日、2024年4月12日四次入院治療,共住院801天。

被告訴訟代理人 曾永紅:整個週期過程中,住院的時間有800多天,但是最後通過她提供的案件材料顯示,原告的傷情鑑定為傷殘十級。原告的治療週期太長,不符合她的傷情等級對應的治療週期。
保險公司代理律師 張強:經過我們調查,她存在“掛牀”的行為,她擴大了自己的醫療費用的這個部分,主張了過多的護理費、營養費和誤工費。
調查病程記錄
發現存在“掛牀住院”行為

對於喻某是否存在過度醫療和“掛牀住院”的行為,被告律師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到醫院調取了喻某住院的長期醫囑、臨時醫囑、體温單、CT檢查報告單、用藥記錄等病程記錄。調查顯示,喻某存在“掛牀住院”的行為。

被告訴訟代理人 曾永紅:通過調取原告的住院病例,發現她的體温監測單當中,很多時間沒有體温監測的記錄,還有就是她的臨時醫囑沒有用藥的記錄,在醫院住院期間需要住院的話,醫院肯定是會用藥的,這是一個常識。但是她在住院期間沒有用藥,我們覺得她在這些期間是“掛牀”的。
法院:“掛牀住院”產生費用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喻某雖主張住院801天,但根據住院病歷長期醫囑及體温單顯示,她在其中434天無任何治療和用藥記錄,也無體温記錄,屬於“掛牀住院”,因此法院對相應部分損失賠償主張不予支持,旗幟鮮明地向這種不誠信的行為説不。
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公安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袁敏:本院對原告的整個病程資料進行了詳細的查閲,在查閲病程資料的過程中,發現醫院醫生多次記載:“原告病情恢復尚可,可以辦理出院。”但是原告仍未辦理出院。醫院的客觀診斷對本案的處理提供了核心的關鍵證據,特別是對“掛牀”時長的認定提供了很關鍵的證據。

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李某賠償喻某40餘萬元。

公安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袁敏:本案中喻某的住院時長801天當中,有434天是不合理的。由此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等相應的損失是受不到法律保護的。最終本院在核實其費用時,將該部分費用的接近20萬元的費用依法予以扣減。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住院時間是認定被侵權人損失及賠償的重要依據。近年來,被侵權人為獲得更多賠償而“掛牀住院”的現象不在少數。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誠信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守的裁判準則。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受害人在已經治癒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下,通過 “掛牀住院”或者“虛假住院”的方式,延長住院治療的時間,以期獲得更高額的賠償。這種行為不僅擠佔了有限的醫療資源,而且違背了民法典的誠信原則。對於此類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旗幟鮮明地予以否定性評價,在此也提醒社會公眾,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或者因其他情況受到人身損害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情況,依法行使權利。
為祈福
私自“放生”外來物種
在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為祈福,私自放生大量外來鮎魚,造成了生態資源等損失,為此,檢察機關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放生者被要求承擔生態環境損失費用。
2020年12月,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9萬多元的鮎魚,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來到江蘇省常州市的錢資湖放生,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羣眾阻止並報警後,徐某偷偷轉至常州長蕩湖繼續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鮎魚。由於這些鮎魚屬於熱帶魚類,不耐低温,隨後大量死亡。

長蕩湖水產管理委員會管理處副主任 徐俊華:檢查時發現水面有漂浮着大量的革鬍子鮎的屍體,因為漁政部門都知道革鬍子鮎屬於外來物種,所以我們及時把這個情況向上進行了彙報。
革鬍子鮎屬外來物種
具有很強入侵能力

漁政監督大隊立即組織人員打撈,歷時10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鮎魚20208斤。經鑑定,死亡鮎魚為革鬍子鮎,屬於外來物種,原產於非洲尼羅河流域,食性雜,生長速度特別快,是本土鮎魚生長速度的5到6倍、繁殖能力很強,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離水爬行,具有很強的入侵能力。

南京警察學院副教授 劉昌景:一旦它形成入侵之後,一方面對本土的鮎魚形成很強的競爭性,會佔領本土鮎魚的生存環境,擠壓本土鮎魚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它對水生生態系統裏面底棲的水生生物消耗量很大,會造成整個水生生態系統的紊亂。
提起公益訴訟
要求被告賠償58000元

案發後,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徐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嚴重危害長蕩湖水生態系統安全,對徐某、劉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徐某、劉某連帶承擔漁業資源直接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共計58000元。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程曉燕:徐某向長蕩湖一次性投放25000斤外來物種革鬍子鮎的行為,她違反了國家關於增殖放流以及投放外來物種的國家規定。其次她的行為現實中也造成了長蕩湖的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生物安全的風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她提起了訴訟,訴請追究她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以及懲罰性賠償責任。
何為外來物種
投放會帶來哪些危害
這是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從行為性質、生態破壞後果等幾方面認定了被告的法律責任,也引導公眾不要盲目放生,要警惕外來物種帶來的生物安全風險。那麼什麼是外來物種?投放外來物種還有哪些危害呢?
南京警察學院副教授 劉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天然分佈的,由自然擴散或者是人為引進的都叫外來物種。外來物種一旦形成了生物入侵,變成了外來入侵物種,會產生很多危害。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損害農林牧漁的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

專家介紹,外來物種入侵有很多危害,包括損害人類健康、造成惡性種間競爭、繁殖干擾和基因污染等,還會在動植物間傳播疾病,產生動植物疫情,造成棲息地環境改變,甚至導致本土物種滅絕。而且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存在滯後性,對這些危害的監測、防範和治理都面臨很大的困難和挑戰。

專家評估,本案中未打撈上岸的4792斤革鬍子鮎若存活,將會成為優勢物種,捕食各種魚苗和底棲水生動物,嚴重損害長蕩湖生物多樣性。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 陳迎:專家認為存活下來的非洲鮎魚它帶來的危害要比死亡的非洲鮎魚帶來的危害更大,因為死亡了之後它只是污染,一旦存活下來,它就帶來了生物安全的風險。所以在評估的時候就把它分成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涉及污染的,還有一個部分就是涉及生物安全帶來的危害方面的。
投放外來物種
被告被判賠5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髮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徐某、劉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8000元。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 陳迎:一個方面是針對污染,因為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她應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的相應的費用。還有一個是生物安全的風險,也有相應的損害賠償,除了這個之外,我們還有一個部分是針對懲罰性賠償的,她在錢資湖投放的時候,執法人員已經阻止了,但是在阻止了之後,她跑到另外一個地方繼續放,像這樣的情況符合懲罰性賠償的相應的要求。

判決中明確將5000元懲罰性賠償金委託當地管委會,用於生物安全風險防範科普、法治宣傳。
切勿盲目“放生”
共同維護生態環境
不少人認為放生是一種善舉,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其實盲目隨意的放生不僅會傷害到生物本身、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甚至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來物種不能隨意放生,那麼其他生物,特別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生物就可以被放生了嗎?
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並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我國生物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均明確禁止擅自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因此,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投放外來物種,將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外來物種不能隨意放生,那麼其他生物,特別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生物就可以放生了嗎?據瞭解,對於放生,我國法律有着嚴格的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規定: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

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