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自述還原女友三亞被咬身亡過程:我要求還原事實真相,還我女朋友一個公道_風聞
熵不增-1小时前
三亞身亡女子男友自述:

6月2日凌晨零時許,我和女朋友步行回酒店途中,在距離酒店約300米處,燈光昏暗,在看不清路面的情況下,她右腳腳趾被不明生物咬傷,我們打開手機手電筒查看未發現致傷生物,她腳上有血,也看不清傷口。而且擔心是蛇或其他毒蟲咬傷,我們準備去醫院就診。而且也擔心呆在原地可能再次被咬傷。此地離酒店已近,我們商量後就先揹她去酒店,想去酒店前台找急救藥物先緊急處理一下,清洗完看一下傷口到底什麼樣,作為外地人,不瞭解當地情況,也想讓前台幫忙指引一下這種情況該找哪家醫院。在距離酒店不到100米處,因為天熱加緊張二人出汗,我揹着她老往下滑,沒有辦法我只能扶着她。
0時08分左右,我們到酒店後發現前台沒人,我女朋友提議先回房間自行清洗一下傷口。回到房間我幫她清洗傷口,我女朋友用手機在網上搜索醫院,發現離酒店最近的三亞中心醫院(海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是當地有名的三甲醫院,於是就決定抓緊去這家醫院。她通過自己的手機在網上叫了車。0時20分左右,她手機顯示網約車即將到達,我就抱她下樓。
0時29分,我們搭乘網約車離開酒店前往三亞中心醫院。前往醫院途中,她開始出現胃痛惡心,腳麻的症狀,在離醫院還有七八分鐘車程時,她説想吐,於是我抱她下車嘔吐,中間耽擱十分鐘左右。01時左右,我們就到達三亞中心醫院急診門口,她又在門口嘔吐了一會。01時05分,我抱她到達三亞中心醫院急診門口。我找急診前台説明被不明生物咬傷情況,有被蛇咬可能性,前台讓我把她帶過來檢查傷口。前台接診人員檢查並拍照發送給醫生後,告訴我們這個傷口應該是蜈蚣咬傷,不像是蛇咬傷,於是讓我們正常排號。
1時36分,急診醫生檢查傷口,詢問了當前的症狀,也問了病史,我們明確告訴他女朋友感冒已持續一週多,但是已經基本痊癒,只有嗓子啞的症狀,也吃了甘草片。接診醫生以蟲咬傷給予留院觀察,抽血化驗以及靜脈輸液治療(氯化鈉,止吐針),我女朋友出現嘔吐症狀,醫生就症狀打了止吐針;出現喉水腫,就打了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出現呼吸道感染,就打了頭孢曲松鈉,還使用了氫溴酸山加快新陳代謝並減少胃痛,以上症狀一直伴隨肢體麻木。
03時24分,她出現舌部麻木等症狀,我立即通知醫生,醫生説需要將她轉到搶救室。
03時35分,我和醫護人員將患者轉送至搶救室監護,並組織搶救室其他醫生,第二次進行抽血化驗(血氣)以及藥物治療。
04時06分,三亞中心醫院醫生告訴我這種情況他們認為不排除蛇咬的可能性,他們沒有救治經驗和能力,建議我們轉至425醫院。我同意後,他們電話聯繫救護車。04時16分,救護車到達,將我們轉送到425醫院。
04時28分,我們到達425醫院急診部,急診部醫生根據當前症狀,建議她住院治療,讓我去繳住院費。
04時35分左右,他們將我女朋友送到另一棟樓的住院部,是一個四人間的搶救室,其他三牀有患者及家屬。隨後她出現躁動、呼吸急促、血氧飽和度下降等情況,護士再一次(第三次)抽血,並聯系醫生進行救治,當時屋內只有監測儀,吸氧機和抽痰器。之後我女朋友出現心跳、呼吸驟停的情況,他們聯繫其他醫生過來協助。醫生陸續攜帶其他急救設備過來進行協助。
7:20,醫生宣佈死亡。此後醫院6.2號死亡診斷確認是神經毒蛇致死(醫院幾份報告送檢時間為7點多,送檢報告時間我女朋友已經宣告死亡,而報告結果出來已經是9點多)。
陳述報告:作為當事人,我們説的是一週前感冒,為什麼情況聲明中是“1天前有急性咽喉炎”?
作為普通人,我相信有經驗的醫生接診,作為當地有名的三甲醫院並且有經驗的醫生來講,為什麼在耽誤接近三個半小時的情況下,才告訴我醫院沒有救治能力,要求我轉院?
事發地點附近有不少酒店、民宿以及居民區,既然經常有蛇出沒,為什麼不在道路周邊設立相關安全警示標識,提醒遊客和居民注意安全?
本着相信醫院,相信醫生的態度,前往醫院讓接診人員鑑定傷口,醫院第一時間排除了蛇咬傷,定論為蜈蚣咬傷,足部蟲咬傷,有醫院監控錄像和病歷為證,而衞健委最新通報避重就輕,沒有提及這一問題,是在保護誰,包庇誰?
就診時明確和醫生説明説明患者感冒已持續一週多,來三亞時已基本痊癒。腳麻、嘔吐和喉嚨腫痛是被咬之後出現的症狀,從候診時我就已經租借輪椅,而醫院卻主要關注“患者自述1天前的急性咽喉炎”相關的症狀進行治療,那我們為什麼不白天去掛普通門診?我們連夜趕來急診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在三亞中心醫院第一次就診時,醫生開了兩瓶500ml,共計1000ml的生理鹽水,增快了血液循環,從而加速了毒素的吸收,導致我女朋友的死亡。從三亞中心醫院送往425醫院時,既然三亞中心醫院搶救室醫生已經説明有蛇咬的可能性,為什麼醫院提供的交接單上寫的還是第一個急診醫生診斷的“足部蟲咬傷,不明物咬傷”?
既然我女朋友情況已經危急,為什麼醫院交接只提供交接單,沒有提供其他診斷結果,導致到達425醫院之後,急診醫生又花費時間重新判斷以及抽血?
到達425醫院之後,門診樓醫院明明有ICU,為什麼急診醫生建議我們要住院治療,而實際情況是將我女朋友轉到另一棟樓的住院部後。住院部四人間搶救室中其他三牀還有病人和家屬,設備只有監測儀、吸氧機和抽痰器,其他設備是我女朋友情況十分危急的情況下,多次聯繫、催促其他醫生且部分醫生未及時回覆,此後陸續有醫生分別攜帶其他急救設備到達現場。請問這樣的搶救室到底具不具備急救的條件?採取的措施是什麼樣的急救措施?
我女朋友在到達425醫院後進行了抽血化驗等多項指標檢測,我們收到檢測單時已經是6月5號,而且顯示送檢時間:最早的是6月2號7點多,最晚的送檢時間已經是9點多,檢測結果發佈時間最早的是9點多。她7:20已經宣佈死亡,請問你們這時送檢的意義是什麼?既然4:30左右剛到住院部就進行了抽血,為什麼不立即送檢?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當時醫院檢驗室並沒有人值班?
我女朋友宣佈死亡後,425醫院給出的死亡診斷中明確寫出患者是神經毒蛇致死。家屬到達後,多次詢問主任死因是疑似蛇毒還是就是蛇毒,主任多次明確表示是蛇毒致死(以上有手機現場錄像和病歷為證)。既然已明確是蛇毒致死,為什麼衞健委還要和我們溝通進行屍檢,又需要偽造什麼死因?
三亞中心醫院急診醫生體格檢查結果為“右2腳趾處一淺表咬傷”,而衞健委最新通告中所謂的三亞中心醫院急診醫生體格檢查“右足第2足趾兩處模糊齒樣咬傷,相距約1cm”是425醫院死亡診斷中的體格檢查結果,(以上有兩個醫院報告為證),請問三亞中心醫院急診醫生是不識數,還是接診時壓根沒有仔細檢查患者傷口?三亞中心醫院嚴重誤判了咬傷原因,導致後續的救治不及時。而三亞衞健委所謂的“官方通報”卻將425醫院的體格檢查結果“換”到三亞中心醫院。三亞衞健委偷樑換柱,到底是省級專家和三亞衞健委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完成工作,還是想保護誰,包庇誰?
我要求還原事實真相,還我女朋友一個公道。官方報道避重就輕,偷樑換柱,扭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