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事關民營經濟命運的法律,我有7點心得_風聞
秦朔朋友圈-秦朔朋友圈官方账号-1小时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下稱“《促進法》”)已於5月20日正式施行,它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最近仔細研讀了這部9000多字的法律,有7點心得,和朋友們分享。

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
《促進法》是關於民營經濟的一部基礎性法律。我認為其重要性可以和兩次憲法修正案相提並論。即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一次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寫入憲法;以及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一次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寫入憲法。
《促進法》第一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即“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寫入法律。也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以《促進法》為標誌,中國的民營經濟制度基本定型。

這是一部具有現實緊迫性的法律。
民營經濟向何處去?《促進法》從總體上定了調。就是要促進。
一方面,民營經濟分量重、作用大。全國工商聯根據2017年的數據總結出來“56789”的説法,即在整個經濟體系中,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
2024年,中國登記註冊的民企達5650.4萬户,佔企業總量的92.3%;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民企超過42萬家,佔92%以上;在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民企達374家,佔接近75%;從2012年到2023年,入圍世界500強的民企由6家增至36家。
另一方面,民企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不少。2024年6月25日,國務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中這樣報告:
市場準入和要素獲取等方面矛盾仍較突出,民營企業進入部分重點領域的隱性壁壘猶存,一些民營企業還難以平等獲取資金、人才、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還不充分,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有待優化,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侵犯企業家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等個案仍然存在。
政策落實和服務供給還存在短板,一些政策執行中還存在“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現象,有的地方政務誠信建設有待加強,企業賬款“連環欠”問題尚需解決。
以上這些,是民企發展的外部環境問題。
國務院同時指出,部分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能力和競爭力有待提高,一些領域民營經濟創新創業創造活力還不夠高,有的民營企業發展方式粗放,管理不規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滯後。
這些,屬於民企自身的問題。
民營經濟有如此大的規模和作用,又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社會認知也經常大幅波動,所以出台一部《促進法》一錘定音,既水到渠成,也刻不容緩。
《促進法》4月30日通過,5月20日就施行,非常快,也顯示出很強的緊迫感。

這是一部政策法。
《促進法》共九章78條,第一章為“總則”,第八章為“法律責任”,第九章為“附則”。第二到第七章分別是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的內容。在這六個方面,政府都曾發過文件,出過政策,《促進法》將它們進一步系統化、制度化了。
所以,《促進法》不是突如其來的新法,而是對已有政策的一次全面法律宣示,是將散見於《民法典》《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關於民營經濟相關議程的一次集成性的立法,是通過法治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
《促進法》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平等”“公平”“同等”等表述出現的頻次非常高。
“總則”中提出,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
在第二章“公平競爭”中,從“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到政府部門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從國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到“在制定、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排污指標、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再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平等”“公平”“同等”有了全面而具體的表達。
同時也要注意,《促進法》在公平競爭方面的提法,是民企“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即民企有和其他經濟組織一樣的權利,而不意味民企一定能進入、能獲得。是要競爭的。
在第三章“投資融資促進”中提出的“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在第四章“科技創新”中提出的“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國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標準制定工作”,也都是類似意思,即保障民企的參與權,不把民企排除在競爭外,而不是給民企特惠政策。
民營經濟的本質是自主創業、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優勝劣汰。《促進法》不是對民企的優待法,而是促進公平競爭之法。


這是一部權益保護法。
《促進法》78條中,第七章“權益保護”佔了13條,僅次於第六章“服務保障”的14條。
顯然,對民營經濟的促進,離不開對民營經濟權益的保護。
“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任何”二字,是非常強烈的用法,即沒有例外,誰都不能侵犯、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人格權益。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禁止”二字,就是絕不可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不得”二字,就是不可以。這麼做是不對的。
《促進法》還為民營經濟組織運用法律武器維權提供了依據和路徑。遭遇不公待遇或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可依據第五十三條(投訴舉報)、第五十五條(多元化糾紛解決)、第六十五條(行政複議與訴訟)、第六十六條(檢察監督)等規定,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促進什麼,保護什麼,在《促進法》中體現得很鮮明。

這是一部對政府部門有要求的法律。
《促進法》,促的是民營經濟。
誰來促進?是能影響民營經濟命運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促進法》中提到的這些行為主體包括:國家、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等。
他們該如何促進民營經濟?在“服務保障”這一章有全面要求。
**親清政商關係和科學決策機制的要求。**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在工作交往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清正廉潔。”“國家機關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相關解釋,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策,應當注重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在實施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的要求。**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經營主體的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標準、條件和申請程序等,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登記機關應當為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提供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服務,降低市場進入和退出成本。”
**規範行政執法與創新監管方式****的要求。**例如:“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外,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
**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要求。**例如:“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懲戒措施,移除或者終止失信信息公示,並在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協同修復。”“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商事調解、仲裁等相關機構和法律諮詢專家,參與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糾紛的化解,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
《促進法》能不能真正有效果?主要看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工作人員的表現和作為。


這是一部對民營經濟組織有要求的法律。
除了在“總則”中有兩條總要求(第五條和第六條),在第五章“規範經營”等章節中,對深化合規體系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聚焦主業與創新驅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民營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衞生、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網絡和數據安全、財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通過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做優主業、做強實業,提升核心競爭力。”
“國家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
“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營造誠信廉潔、守法合規的文化氛圍。”
“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海外投資經營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
如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則要依法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騙取表彰榮譽、優惠政策等的,應當撤銷榮譽、取消政策待遇。
《促進法》還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這裏的大型企業也包括大型民企。
今年6月1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開始施行,規定“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大型企業嚴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將被限制投資審批”。
可見,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要求已經延伸到供應鏈等利益相關者。民企不僅要考慮自己如何做大做強,也要以自省自警的態度考慮如何利他。大型民企要做表率。

這部法律的效果,不在條文,而在落實。
如前所述,《促進法》並不是一部新法,不會像2010年刑法修正案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那樣,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促進法》中的很多規定,本就是政策一直要求的。
既然政策一直有要求,為什麼過去在實踐中經常打折扣?關鍵是落實不夠。政策指明瞭應該做什麼,但無法保證各級政府部門一定會這樣做。這是一種“軟約束”。
所以,切不可以為《促進法》是靈丹妙藥,一施行民企就會煥然一新。
《促進法》更像是衝鋒號,進軍令,只是序幕。各級各地各部門,如何主動、積極、創造性地抓落實,把《促進法》的導向和精神細化為具體措施,落地見實效,這才是真正的戰役。
因此各級各地各部門,都要從自身的職責定位出發,學好《促進法》,制定自己的行動綱要、關鍵指標、實施細則、推進機制、考核評估等等。特別是要抓住民企的痛點、難點,實現一些標誌性的突破。
比如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會同市場監管局、應急局,向公眾發佈了《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對於消防、工商、質量技監、食品安全等領域的34項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這就是突破。
現實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商家着急開門營業,在營業執照許可的日期前一天就開張了;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佈視頻時,沒有標明是廣告;一個小物件遮擋了應急通道,等等。如果對這些輕微違法行為都予以處罰,會給剛起步的企業帶來很大經濟負擔,還會影響其徵信。如果不處罰,監管部門又有“行政不作為”的擔心。這就要從根本上做一些突破。
很多部門嘴上講“兩個毫不動搖”,實際上對民營經濟還是心存各種顧慮,做不到真正一碗水端平。這當然需要更深層次的思想解放,形成共識,不可能立即解決,但就眼前而言,《促進法》已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工具和工作抓手,完全應該用好,用足,用活,不應該瞻前顧後,甚至在實際上搞無為而治。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有一個前提,就是法治真正被信仰、被踐行。
民營經濟促進法,這部事關民企命運的法律,落實比施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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