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結果保密緻男方患HIV?一篇未經證實的帖子為什麼引發共鳴_風聞
做一个记录者-记录时代,做一点微小的工作49分钟前
來源 | 四環青年
撰文 | 半塘可樂
原標題為《婚檢結果保密緻男方患HIV?醫生左右不是人》
近日,湖北某醫院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由於婚檢結果涉及患者隱私,無論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醫生都被坑慘了,可如何是好。
這位醫生舉了2個情況完全不同、結果卻都是醫生被停職的例子,揭示了醫生的困境。婚檢時有兩位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的女孩子,其中一位女孩不讓醫生和疾控中心告訴她的結婚對象,導致男方得了艾滋病,在被投訴後,涉事醫生被停職待業;第二個女孩,醫生告訴了她對象實情,兩人沒結婚,女孩投訴醫生後,醫生被停職三個月後辭職。

這個帖子的真實性有待證實,但引發了醫生羣體的共鳴。評論區,不少醫生感嘆,不告知,良心上過意不去;如果患者本人極力反對,甚至用語言威脅的情況下,醫生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管是否告知患者配偶或性伴侶,醫生都可能被投訴,為了避免事情鬧大,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就把接診醫生推出來敷衍了事。
事實上,造成醫生困境的根本原因,是目前的法律法規普遍沒有賦予醫生告知感染者伴侶的權利;在感染者隱私權和伴侶健康權面前,法律更保護前者。
比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艾滋病防治條例》同樣規定,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這些法律條文都是為了保護患者的隱私權,讓他們能正常生活,避免被人歧視。但令人無奈的是,現實中它們卻成了一些HIV患者向結婚對象或者發生性關係的人隱瞞的“盾牌”。
雖然《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這種事後的救濟,無法阻止伴侶感染艾滋病。《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義務將感染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包括配偶或性伴侶。如果不告知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條例並沒有詳細説明。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3月雲南最新修訂的《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衞生機構有權告知。”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時,這些規定獲得了網友點贊,很多人建議全國推行。
患者的隱私權當然要保護,但是保護患者配偶或者性伴侶的知情權、人身健康權同樣重要。按照常理,在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面對伴侶可能染上嚴重傳染病、身心可能遭受巨大損害時,知情權需要受到優先的保護。與其讓醫生揹負沉重的道德責任,努力去做患者的思想工作,在違規的邊緣試探,不如賦予醫療機構主動告知伴侶的權利,同時用法律手段倒逼患者如實向另一半披露感染情況。
只要在相關條例上做出調整,醫生就不用兩頭為難,絞盡腦汁地設計一些小巧思,來暗示處於高危風險之中的伴侶,即便這些巧思能發揮作用,醫生還是有可能要承擔責任。關於知情權和隱私權的爭論持續了很多年,在無辜者的健康面前,哪個更為優先,並不難判斷,是時候有個統一結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