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網絡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_風聞
网经S-33分钟前
2025年6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網絡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這一舉措直面“線上放心消費”的民生訴求,通過制度創新與監管強化,力圖破解召回難題,為消費者營造安全、可信的網絡消費環境。
出品| 網經社
作者|子尤
審稿| 雲馬
配圖| 網經社圖庫
在數字經濟與消費升級深度融合的當下,網絡銷售消費品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2024 年,我國網絡零售額達15.52 萬億元,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6.8%,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突破2.63 萬億元。然而,線上消費的快速擴張也暴露出安全治理短板 ——缺陷產品流通渠道隱蔽、召回信息傳遞不暢、跨境責任主體模糊等問題,嚴重威脅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在
此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 2025 年 6 月 12 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網絡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系統性制度設計破解線上消費安全困局,標誌着我國消費品召回監管從傳統線下模式向全渠道、全鏈條數字化治理的躍升**。
針對這些痛點,《公告》的出台具有鮮明的現實針對性。市場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王秋蘋指出,網絡交易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使 “平台經營者召回信息獲取不暢、履責困難,消費者召回信息獲取渠道有限、自主判定能力不足,跨境商品召回更是面臨境外主體配合度低、落地難的困境”。
數據顯示,2024 年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公示的 121 項召回事件中,超 40% 涉及僅在線上銷售的產品,而中國跨境電商企業因未履行召回義務面臨的處罰案例顯著增加。這表明,加強線上消費安全治理不僅是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應對國際規則挑戰、提升 “中國製造” 質量聲譽的戰略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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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售消費品安全與召回監管的公告(徵求意見稿).pdf
看點一
消費品召回邁入數字化時代
公告中“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台消費品召回信息共享模塊”的推出,標誌着我國消費品召回正式邁入數字化時代。該模塊通過API接口實現監管部門與電商平台的數據直連,使召回信息推送時效從“天”級壓縮至“小時”級。某頭部電商平台測試數據顯示,接入該模塊後,缺陷產品下架響應時間縮短83%,消費者通知覆蓋率提升67%。
網經社注丨圖為曹磊
中國商業聯合會直播電商委副會長、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商品質量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網購問題,更是位列熱點投訴之一。對於解決電商產品的質量、安全等合格問題,需要平台勇於承擔責任,也是對消費者高度負責的體現,其中,**發現問題、主動召回是對線上商品生命週期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此次,市監總局發佈公告加強線上商品召回管理給電商平台在線上商品現存的檢測、抽查、管理等監管問題加以重視,也明確體現了未來監管的態度,也給相關企業“警示”。
看點二
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特徵的消費品召回治理模式
從制度演進視角看,《公告》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上位法的細化落實。例如,《電子商務法》第 38 條明確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核義務,但此前缺乏具體召回操作指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雖確立生產者召回主體責任,但對網絡銷售場景下的責任鏈條未作明確界定。《公告》通過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制度、強化信息共享機制、明確跨境服務商責任等舉措,構建起覆蓋**“生產 — 流通 — 消費”**全環節的線上召回監管閉環,填補了既有法律框架的實踐空白。
《公告》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 “主體責任明確化、信息傳遞精準化、監管手段智能化” 的制度設計,構建起適應數字經濟特徵的消費品召回治理模式。
《公告》將網絡銷售場景下的責任主體劃分為三大類:一是平台內經營者與自建網站經營者,要求其建立缺陷信息收集核實機制,及時停止銷售缺陷產品並履行召回義務;二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需承擔信息共享、缺陷產品下架、配合監管等義務,首次明確平台在召回監管中的 “守門人” 角色;**三是跨境電商境內服務商,**受境外企業委託從事跨境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主體,被視為 “進口商或境外生產者指定的實施召回機構”,直接承擔境內召回責任。這一責任劃分徹底改變了跨境召回 “權責懸空” 的局面,例如,若某跨境電商進口的充電寶存在安全隱患,境內服務商需直接負責召回實施,避免了境外生產者 “鞭長莫及” 的問題。
《公告》對召回流程作出詳細規範:在響應時效上,經營者收到召回信息後須 “立即停止銷售”,平台則需 “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絡銷售”,避免風險擴大;**在信息公示上,**要求企業在主頁面或網站顯著位置公佈召回信息,明確告知消費者權利,防止信息隱匿導致的 “漏召回”;**在技術支撐上,引入商品條碼追溯系統,生產者需在召回計劃中提交條碼信息,監管部門可通過條碼快速鎖定缺陷產品的銷售範圍與流向,消費者則能通過掃碼即時查詢召回進展。這種 “條碼 + 數據” 的智能監管模式,使召回工作從傳統的 “事後補救” 轉向“事前預防、事中跟蹤、事後評估”**的全流程管理。
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特殊性,**《公告》創造性地將境內服務商納入召回責任主體。**這一制度設計具有雙重意義:從法律層面看,通過 “視為進口商或境外生產者指定機構” 的定性,解決了跨境召回中 “境外主體難追責、境內主體無義務” 的矛盾;從實踐層面看,境內服務商作為熟悉國內法規、具備執行能力的實體,能夠高效完成缺陷產品下架、消費者通知、退貨處理等工作。例如,某跨境電商通過境內服務商進口的兒童玩具存在安全隱患,境內服務商需立即啓動召回程序,向已購買的消費者提供退換貨服務,並配合監管部門對庫存產品進行封存銷燬。這一機制既符合國際通行的 “屬地管理” 原則,又強化了國內監管部門對跨境商品的實際控制力。
看點三
實施難點與破局路徑
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公告》構建起**“政府主導、平台協同、企業履責、公眾參與”**的立體化執行體系。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網絡銷售消費品安全與召回的常態化監管,組織實施 “電子商務平台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共治承諾”,通過簽訂承諾書、設定量化考核指標等方式,督促平台落實主體責任。例如,要求平台承諾建立缺陷信息監測系統、定期開展自查自糾、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缺陷產品溯源等。監管部門則通過大數據分析、現場檢查、消費者投訴處理等方式,對平台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與評估,對未達標者依法採取約談、公示、行政處罰等措施,形成**“承諾 — 監督 — 整改”**的閉環管理。這種共治模式借鑑了長三角、京津冀等地的區域協作經驗,如江西省通過建立跨省缺陷線索移交機制、簽署《長江中游三省產品召回工作協同推進協議書》,實現風險隱患的 “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未來有望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公告》的實施離不開技術創新的支撐。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台的 “消費品召回信息共享” 模塊,依託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召回信息的即時推送、自動匹配與全流程追溯。例如,當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因電池缺陷被召回時,系統會自動識別該產品在各大電商平台的銷售鏈接,向平台推送下架指令,並同步更新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相關信息,確保召回指令 “一竿子插到底”。此外,商品條碼追溯系統的引入,使每一件缺陷產品都擁有唯一 “數字身份證”,消費者通過掃碼即可獲取召回原因、補救措施、退換貨渠道等信息,大幅提升了公眾參與度與監督效率。
《公告》明確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違法行為 “嚴格依法依規處理”,這既包括對經營者的行政處罰,如責令召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也包括對平台的連帶責任追究,如暫停平台服務、公示違法信息等。同時,通過建立合規激勵機制,對主動履行召回義務、創新召回方式(如提供免費維修套件、遠程技術指導等)的企業給予信用加分、政策扶持等正向激勵,引導企業從 “被動合規” 轉向 “主動創優”。例如,九號公司旗下 Segway 品牌在處理 22 萬台電動滑板車召回事件時,通過提供免費維修套件和操作視頻,不僅降低了企業損失,還贏得了消費者信任,成為跨境召回的典範案例。
看點四
消費者權益從“被動維權”到“主動防禦”
公告首次明確電商平台經營者需在“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召回信息,這一要求打破了傳統召回公告“藏於官網角落”的弊端。消費者無需主動搜索,登錄平台即可看到彈窗提示或專屬召回專區,顯著提升了信息觸達率。某電商平台數據顯示,召回信息公示後,消費者主動申報缺陷產品的比例提升4倍。
更值得關注的是,公告賦予消費者“一鍵維權”通道。當消費者掃描商品條碼發現產品被召回時,可直接通過平台內置的ODR(在線糾紛解決)系統提交退換貨申請,平台需在48小時內響應。這種“召回—維權—補償”的全流程線上化,將消費者從繁瑣的維權流程中解放出來。
從更深層次看,**公告構建了“召回+保險”的創新機制。**鼓勵電商平台與保險公司合作,為高風險品類推出召回責任險,當企業無力承擔召回費用時,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這種市場化手段既減輕了企業負擔,又保障了消費者權益,已在部分母嬰用品、電動車品類試點推廣。
跨境電商領域長期存在“監管真空”,境內服務商往往以“代理”身份規避責任。公告首次明確境內服務商需承擔“進口商或境外生產者代理人”責任,要求其建立跨境商品質量檔案,記錄進口批次、檢驗報告等關鍵信息。這意味着,某款進口化妝品若因成分超標被召回,境內服務商需主動通知消費者、協助退貨,並承擔可能的行政處罰。
為解決跨境召回執行難問題,公告要求電商平台建立**“海外倉召回協同機制”。當境外商品已進入保税倉但未清關時,平台可鎖定庫存並阻止發貨;已流入消費者手中的商品,則通過跨境物流逆向系統召回。某跨境電商平台試點數據顯示,該機制使跨境召回完成率從不足20%提升至75%**。
**這種制度設計也倒逼跨境電商行業升級。**某平台已要求所有海外賣家提供產品責任險證明,並建立“海外質檢倉”,對高風險品類實施入境前抽檢。儘管增加了運營成本,但換來了消費者信任度的顯著提升。
看點五
網絡消費安全治理的里程碑
《公告》的實施將對消費市場、企業經營、產業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其價值不僅體現在安全風險防控,更在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創新。
短期內,《公告》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建立缺陷信息收集機制、及時響應召回指令、承擔跨境召回責任等,可能增加企業的人力、物力投入。例如,跨境電商境內服務商需增設召回管理崗位,定期與境外生產者溝通協調,這對中小微企業而言可能是一項挑戰。但從長期看,合規經營將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那些主動提升產品質量、完善召回體系的企業,將在消費者信任、品牌聲譽、市場份額等方面獲得回報;而漠視安全風險的企業則面臨淘汰壓力,正如美國 CPSC 監管強化後,部分中國跨境賣家因未履行召回義務而 “銷聲匿跡” 或 “名存實亡”。這種 “優勝劣汰” 機制將推動整個行業從低價競爭轉向質量競爭,促進產業升級。
**《公告》標誌着平台經濟監管從 “流量導向” 向 “安全導向” 的轉型。平台不再僅是交易撮合者,更是消費安全的守護者。通過承擔信息共享、缺陷產品下架、配合監管等義務,平台將深度參與消費安全治理,其角色從 “被動合規” 轉向 “主動共治”。**例如,大型電商平台可依託自身技術優勢,開發缺陷產品智能監測系統,通過圖像識別、語義分析等技術自動篩查高風險商品,提前阻斷缺陷產品上線銷售。這種 “平台自治 + 政府監管” 的協同模式,將大幅提升治理效能,為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提供 “中國方案”。
**《公告》對跨境電商境內服務商責任的明確,是我國在國際消費安全治理領域的重要突破。**長期以來,跨境商品召回受制於 “境外主體管轄難、境內主體權責不清” 的困境,而《公告》通過 “屬地化” 責任劃分,使國內監管部門能夠直接對跨境商品實施召回,這與國際通行的 “進口國監管” 原則高度契合。未來,隨着我國跨境電商規模的持續擴大,這一制度設計有望成為國際規則的 “試驗田”,推動建立更公平、更高效的全球消費安全治理體系。
《公告》的發佈是我國網絡消費安全治理的里程碑,但制度落地仍需解決三大關鍵問題:**一是技術標準的統一化,**需進一步完善商品條碼、型號、批次等信息的標準化建設,確保不同平台、不同企業的數據互通與兼容;二是跨境協作的常態化,需加強與歐美、東南亞等主要貿易伙伴的監管合作,建立跨境召回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機制,避免 “一國召回、多國流通” 的漏洞;**三是公眾參與的機制化,**需通過消費者教育、舉報獎勵等方式,鼓勵公眾主動提供缺陷產品線索,形成 “人人蔘與、共建共享” 的社會共治格局。
長期以來,針對問題商品召回舉措主要集中於線下,此外,海外線上線下零售商如亞馬遜、蘋果、三星、宜家都有過召回的經歷。當下,線上消費已成趨勢,加強線上商品召回也體現了與國際接軌。曹磊進一步表示,但相較於線下,由於線上商家數量大、分佈廣,商家和貨物零散分佈,這也導致監管和召回難度加大。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三隻松鼠、鮮花電商FlowerPlus、京東等平台或品牌也曾因商品問題實施召回,但整體而言,線上商品召回行為少之又少。因此,曹磊建議平台完善並構建一套風險檢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誠信管理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網經社數字零售台獲悉,據不完全統計,此前曾涉及問題商品召回的有:三隻羊網絡、阿里國際站、三隻松鼠、名創優品等。
展望未來,隨着數字技術與監管規則的深度融合,我國網絡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將向智能化、精準化、全球化方向邁進。通過構建 “政府 — 平台 — 企業 — 公眾” 協同共治的生態系統,我們有理由相信,線上消費將從 “便捷消費” 升級為 “放心消費”,為高質量發展與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堅實保障。這不僅是對《公告》精神的貫徹落實,更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生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