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查出艾滋病,醫生要保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2分钟前
中國新聞週刊
2025年06月19日 12:30:52 來自北京
近期,婚前醫學檢查(以下簡稱“婚檢”)結果的保密問題,引發廣泛討論。
6月4日,湖北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在社交平台發文稱,實際工作中,醫生無論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檢結果,最終往往會面臨辭職或停職的處境。
這名婦產科醫生在社交平台寫道:“兩個月前一位女性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將結果告訴這名女性,女方稱不能告訴她對象。結果前段時間,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衞健委告那名首診醫生,醫生被停職待業。一年前,又有一位婚檢女性檢測出艾滋病,醫生上報疾控中心並主動告知她對象,結果雙方未結婚,女方持續投訴,醫生被停職三個月,之後辭職。”
該話題在網絡平台迅速發酵。《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目前該名醫生已刪除相關帖子。記者通過社交平台聯繫該醫生,截至發稿未獲回覆。記者採訪發現,大多數醫生出於對患者隱私權的尊重,一般不會主動將婚檢結果告知患者的另一方。

圖/圖蟲創意
“通過電話提醒對方‘注意身體’”
婚檢,是指對擬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醫學檢查,以排查可能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相關疾病。婚檢的必查項目,除了艾滋病、梅毒、乙肝、淋病等傳染病外,還包括白化病、原發性癲癇、軟骨發育不良、遺傳性視網膜色素變性等先天性遺傳疾病,以及嚴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和某些生殖系統畸形等。
婚檢涵蓋的內容較多,檢查結果一般保密,這也正是近期引發廣泛討論的原因。姜鈺卓是蘇州大學王建法學院婚檢課題組的一員。早在2020年,她所在的課題組就已開始圍繞婚檢制度展開調研。自2021年起,姜鈺卓深入參與這一方向的研究,並逐漸成為該課題的負責人。
姜鈺卓回憶,課題組調研過程中,曾採訪過蘇州本地參與婚檢工作的醫生,瞭解到他們時常面臨進退兩難的處境。比如,當婚檢中發現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梅毒時,醫生按照規定不得將這一信息透露給另一方。但出於職業倫理和道德責任,醫生又難以安心地保持沉默,擔心健康一方因此受到傷害。於是,他們往往只能採用非常委婉的方式,比如通過電話提醒對方“注意身體”或“加強健康防護”,以期引起對方的警覺。
根據國內現行法律體系,無論是民法典、醫師法,還是傳染病防治法,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都被放在了重要位置。以艾滋病為例,《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中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
自2003年起,國內取消了強制婚檢,旨在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權、減少行政干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這一制度變遷也帶來一個“法律真空”:民法典確立了更加現代、更注重個體權利的法律理念,但諸如母嬰保健法等舊法規尚未與之實現充分銜接,仍保留着一些強制婚檢時代的痕跡。
2017年修訂的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經婚檢,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此外,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石佳友看來,婚檢結果是否保密,實質上,涉及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間的衝突。從更深層來看,這是一種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問題。醫師應出具暫緩結婚醫學結論的條款,與民法典中的最新規定存在衝突,難以適用。他談道,民法典中關於婚姻撤銷的規定,是一種“事後救濟”機制。這一條款將選擇權交給當事人,強調的是患者有如實告知義務與受害者事後的維權路徑。
他進一步分析,以艾滋病患者為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感染者本人有義務告知配偶或性伴侶,否則屬於違法行為。但問題在於,法律並未賦予婚檢機構、醫院或婚檢醫生代為告知的職責。如果感染者本人選擇隱瞞,醫生若主動告知,反而可能因為侵犯隱私而面臨法律責任,甚至可能被處以警告或罰款。

圖/視覺中國
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如何平衡?
多位受訪者指出,涉及艾滋病的情境中,醫生之所以常常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根本原因在於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法律通常更傾向於保護前者。
國內一家婦幼保健院的生殖科主任醫師張程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一旦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病情隱私被泄露,患者不僅婚事可能受阻,還會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遭遇障礙。“婚檢之外,如何平衡患者隱私權、配偶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仍是一個有待完善的法律與倫理問題。”
為了解決二者間的衝突,國內一些地方已開始探索應對機制。2007年1月1日,雲南成為全國首個通過地方法規明確規定醫生可對艾滋病患者配偶進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雲南修訂的《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進一步明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及時將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侶;若本人拒絕告知,醫療衞生機構有權代為告知。
廣西也採取了類似做法,但相關規定更加細緻,且將“告知”職責賦予當地疾控部門,而非醫療機構。根據2013年7月1日廣西正式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事實告知配偶或與其有性關係者,或委託疾控機構代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託告知的,疾控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2019年該條例修訂後,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須在知曉感染結果後一個月內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賦予相關機構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權”。多位受訪者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隱私固然重要,但當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時,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就應有所讓步。從倫理和法理角度看,這種處理原則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石佳友解釋,若在婚檢中一味強調隱私保護,可能與立法本應體現的權利平衡原則相悖。從法理上講,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並非絕對權利,涉及公共利益時,可以被適度限制,在國外亦是如此。尤其在婚檢這樣的特殊場景中,告知的對象是即將成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發生隱私公開傳播的風險較低。對感染者的影響,更多是關係層面的調整,並不會引發遭受公眾歧視的嚴重後果。
至於由誰來承擔告知責任,石友林傾向於支持廣西的做法。他認為,疾控中心作為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擁有對傳染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法定職責,由其在高風險人羣中履行告知義務,具備更強的合法性與專業性。不過他也指出,目前國內多數地區尚未完善相關立法,疾控機構普遍缺乏法定依據,不願意主動承擔告知任務。
“應強化患者的告知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雖然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對於未如實告知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張程表示,無論是戀愛還是婚姻階段,男女雙方都應相互瞭解對方是否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這是對彼此健康的負責。
石佳友建議,一個重要的舉措是應強化患者自身的告知義務和相關的法律責任,建議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適時發佈司法解釋,明確在當事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卻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侶並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他表示,還可以通過公佈典型案例,明確法院的判決理由與量刑標準,為全國司法機關提供可參照的執法依據。刑法規定,對其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需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刑期從三年直至死刑不等。“通過司法解釋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強化感染者的告知義務,能夠對故意隱瞞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石佳友認為,當務之急是推動全國性法規的修訂。合理的法律設計,應在尊重感染者隱私的同時,切實保障性伴侶的知情權與健康安全。這種平衡通過法律明確各方的權利邊界,實現相互制約與保護。
不過,他也指出,若要同時系統性地修改民法典、結婚登記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現實操作難度較大。當前,更可行的路徑是推動《艾滋病防治條例》的修訂。作為行政法規,其修改流程相對簡單靈活,難度較小,有較強的現實可操作性。比如可借鑑廣西的做法,在條例中增設由疾控機構在婚檢或確立性關係時履行告知義務的條款,並嚴格限定告知範圍,僅限於配偶或同居性伴侶,避免擴大適用對象。
(文中趙霖、張程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