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能源招標新規再設貿易壁壘,限制中國企業_風聞
熊猫儿-33分钟前
5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淨零工業法案》下的四項次級立法和一份官方通報,對於未來部分新能源產品拍賣設立了一套互相協同的政策體系,其核心是名為《關於明確可再生能源拍賣的競標門檻與打分標準的實施條例》((EU)C(2025) 2900,下稱“條例”)的文件,它提出新能源項目招標時,引入非價格標準(non-price criteria)。
具體而言,非價格標準在韌性(針對特定第三國依賴性,尤其是中國)、網絡安全(數據本地化、運營控制)以及全面的環境可持續性方面將對中國企業的市場準入、供應鏈管理、數據治理和技術研發設置更多壁壘,提出更高要求。
其他同時發佈的文件列出了淨零技術涉及的具體產品和零部件,歐盟在部分關鍵淨零技術上的對外依存度,與非價格標準中“供應鏈韌性”相關的零部件清單,以及歐盟內申請淨零技術戰略項目的實施標準。這一套政策組合拳,其關注點已超越了單純環境可持續合規要求,延伸至由誰供應,以及在何種條件下供應的關鍵問題。
歐盟《淨零工業法案》提出了歐盟本土淨零需求至少40%應由歐盟內部製造來滿足的目標,這一系列法案作為《淨零工業法案》的關鍵配套措施,是歐盟更廣泛的“去風險化”及追求“戰略自主”政策在綠色技術領域的具體體現,核心目的之一就是給中國新能源企業直接出口歐盟設置壁壘。
非價格標準的提出,意味着歐盟將部分可再生能源項目招標從傳統的“唯價格論”轉向對“綜合價值”的多維度考量。除了項目本身的經濟性,投標方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表現、供應鏈的韌性與安全、數據主權保障、技術創新能力乃至對生物多樣性的貢獻,都將被納入評估範疇,成為決定項目中標與否的關鍵因素。
歐盟正巧妙地運用其龐大的市場影響力,在全球綠色技術領域設定新的標準。2012年,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教授佈雷弗德提出“布魯塞爾效應”,指出歐盟通過市場機制將其法律推廣至境外,導致其監管單邊全球化的過程,稱之為“布魯塞爾效應”。當前的新規,正是“布魯塞爾效應”在綠色科技領域的強化體現,其影響範圍和深度遠超以往。
相關要求將從2025年12月30日開始實施,成員國至少30%或6吉瓦(GW)的可再生能源拍賣量需適用新的規則。
對於在全球可再生能源供應鏈中扮演着舉足輕重角色的中國企業而言,歐盟此番政策調整帶來了嚴峻挑戰。中國企業憑藉其規模效應和成本優勢,在光伏、風電、電池等領域佔據了顯著的市場份額。然而,新規中的非價格標準,特別是涉及供應鏈來源地限制、數據本地化以及特定可持續性要求等條款,正為中國企業的歐洲市場之路設置了新的“隱性壁壘”。
非價格標準可分為強制性競標門檻和可選的韌性及可持續性打分標準,這些標準共同構成了一個多層次的合規框架。
強制性競標門檻的要點體現在三個部分:一是負責任的商業行為,二是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三是項目按時足額交付能力。
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核心要求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息息相關。除部分豁免外,競標者必須識別、預防、減輕和解釋其如何應對環境和社會的負面影響,具體參照CSDDD第5(1)(a-g)條。
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的通用措施要求競標者遵循歐盟《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指令》(EU) 2022/2555(NIS2指令)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裝置及相關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數據本地化以及與第三國法律管轄相關的要求是核心關注點。
具體而言,如果競標者受某一第三國(非歐洲經濟區國家)的法律管轄,且該國法律可能強制要求競標者向其政府機構披露其軟硬件產品或服務中的安全漏洞信息(尤其是在這些漏洞被公眾知曉或修復之前),或者歐盟機構或拍賣所在的成員國曾公開發布聲明,指出有來自該第三國的行為者曾對歐盟或其成員國進行過惡意網絡活動,那麼,該競標者就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網絡安全計劃”。
此計劃的核心要求是:所有與本次拍賣項目相關的業務數據、運營數據和敏感信息,都必須存儲在歐洲經濟區(EEA)境內,並且不得傳輸到EEA以外的任何地區。
鑑於中國的網絡安全法律體系,這對中國企業而言是一個關鍵合規點。企業可能需要在EEA內部署數據中心、重組數據流,並確保由EEA實體進行運營控制。
可選打分標準主要包括韌性和環境可持續要求,拍賣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將哪些要求納入評估。但如果投標方背景滿足特定條件時,這類要求會強制觸發,必須對其評估或做出限制。
韌性部分,條例的目標是減少對單一第三國在淨零技術和組件供應方面的依賴,提升歐盟本土製造能力,確保歐盟能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此次同時發佈的《最終產品與關鍵組件清單》C(2025)9033號文件,規定了哪些淨零技術產品及關鍵組件在特定條件下會觸發強制評估“供應鏈韌性”這一非價格標準。
歐盟的要求是,在淨零技術、零部件中,某第三國產品的市佔率超過50%,或者連續兩年年均增長10%以上且份額達到40%,就會由於“韌性”面臨風險而觸發強制評估條件,相關機構需要對“供應鏈韌性”打分。
歐盟同時還發布了一份官方的《淨零技術歐盟供應份額通報》(C(2025)9034),基於2023年數據分析了25種淨零產品和零部件的對外依存度情況,並列出了歐盟認為具有高依賴風險的淨零技術產品和零部件,其中七類產品對中國依存度較高,此外,電網技術中的陸上和海上變電站技術對包括中國在內多個國家的對外依存度也超過50%。

2023年歐盟部分淨零產品、零部件中國產品市佔率來源:淨零技術歐盟供應份額通報(C(2025)9034)觸發強制評估後,相應國家,尤其是中國的產品在打分中會面臨一系列限制措施。條例的第七章規定了韌性貢獻的要求,其中提出如光伏技術的最終產品不得在觸發國組裝,且至少四個主要組件(包括逆變器、電池等)需避開觸發國來源;陸上風電的最終產品不得來自觸發國,且最多允許三個觸發國組件,其中不得包含傳統系統。
組件級補充規則進一步規定,若單個主要組件(如光伏電池、風電齒輪箱)在歐盟的供應量超過50%來自單一第三國,或滿足連續兩年增長條件,則該組件在投標項目中的使用比例上限為50%。但在極端依賴情況下(如某組件85%以上來自單一國家),成員國可放寬限制至85%。
此外,條例第七條第三款(Art. 7(3))包括了針對中國的特殊條款要求,為了避免依賴中國的供應鏈,即使未觸發上述閾值,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和電解槽三類技術仍需限制中國供應鏈。至少75%的最終產品必須滿足“非中國產”要求,且主要組件需符合特定上限(如陸上風電最多三個中國組件),這是對中國製造商最直接的挑戰。
這一系列規則,將嚴重影響中國企業在關鍵綠色技術領域的供應鏈戰略和市場準入。這表明歐盟不僅在應對當前的供應鏈脆弱性,還在主動塑造未來的市場結構,以預先阻止在戰略性行業對中國產生新的依賴。
這意味着,在某些公共程序中,採購方在選擇技術或供應商時,除價格外,還必須考慮供應鏈韌性,即不應僅簡單地選擇最便宜的選項。清單中的產品當過度依賴單一供應來源時,必須在公共採購、可再生能源拍賣和其他形式的公共干預中應用此項標準。
在可持續性貢獻標準方面,該標準通過多維度的非價格指標確保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環境效益、技術創新和系統整合能力,具體涵蓋三個核心領域:
一是環境可持續性方面,要求項目全生命週期內減少環境影響。具體在碳足跡、循環經濟、生物多樣性、能效、水污染等方面提出評估要求,評估方法和限制與相應領域歐盟相應的立法和標準一致。
二是技術創新層面區分純創新拍賣與常規拍賣。前者要求項目技術成熟度達標且承諾知識共享,例如通過開放研究成果或非獨佔許可推動行業進步;後者可選擇性納入創新要求,鼓勵提升發電效率、材料利用率等關鍵性能指標。
三是能源系統整合部分需評估項目對電力系統的時空適配能力。時間靈活性要求結合儲能或需求響應技術平抑可再生能源波動;區位規劃需優化電網節點選址以緩解擁堵;跨能源載體整合則通過電解制氫、電熱轉換等技術促進多能互補,加速非電領域脱碳。
上述標準需通過定量評分或定性分析透明評估,投標方須提交第三方驗證報告及履約擔保。違規行為將面臨罰款、取消資格等分級處罰,確保競標過程公平性與項目可持續目標的實質落實。
這些標準對供應商提出了大量新的數據收集和運營管理要求。非歐盟企業必須遵循歐盟的方法學,並可能需要在研發和可持續實踐方面進行大量投資。“生物多樣性淨積極貢獻”和“超越當前技術水平的創新”尤其具有挑戰性。

關鍵可持續性標準及其核心要求摘要 來源:據(EU)C(2025) 2900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