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逃税亂象《涉税信息報送規定》落地 互聯網平台迎合規挑戰_風聞
网经S-1小时前
6月20日,《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規定》(簡稱《規定》)公佈並施行,旨在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税收環境,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出品 | 網經社
作者 | 無痕
審稿 | 雲馬
配圖 | 網經社圖庫
新規落地:互聯網平台經濟税收治理邁入新階段
6月23日,為了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税收環境,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網經社數字零售台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税有關的信息。從國際上看,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涉税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
為進一步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報送信息,《規定》對互聯網平台內經營者涉税信息的報送義務、內容和時限要求、減輕報送負擔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並明確了平台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強調應當對其報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同時,《規定》特別明確,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税的從業人員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規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不需要報送。
根據《規定》,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在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税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企賦未來科技聯合創始人陳平安表示,該規定的實施,**標誌着電商行業規範運營,公平競爭,可持續發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該規定旨在通過強化涉税信息管理,推動平台經濟領域税收徵管提質增效,為市場主體營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
陳平安進而表示,《規定》針對未履行報送義務、違規泄露信息等不同違法情形,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條款,確保規定落實到位。此次《規定》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行為,**推動平台經濟在規範中實現高質量發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曦表示,《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規定》從行政法規的高度,對互聯網經營者涉税信息報送進行了宏觀規定,後續國家税務部門會出台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對具體報送細節進行細化和規定。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表示,《規定》出台將有效遏制平台內經營者偷逃税的亂象,將有效打擊各類偷逃税行為,並能在線即時對各類應税行為進行監管,維護平台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進一步促進互聯網經濟的繁榮。
詹朝霞律師補充道,《規定》為維護平台經濟健康有序良好地運作,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有着重大的積極意義,但該規定有可能加重平台的運營負擔,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平台運營者應該着重學習該規定,做好税務合規,避免因不知道不懂不理解而被處以行政處罰。
對象區分:涉税信息報送對象實現差異化管理
本規定的最大亮點是對報送對象進行了區分,將“在互聯網平台內從事配送(如美團外賣、餓了麼、達達等平台上的外賣騎手)、運輸(如貨拉拉、運滿滿、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等平台上的司機)、家政(如58到家、輕喜到家等平台上的家政保潔人員)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税的”這類報送信息進行了除外,這類人員是目前互聯網靈活就業人員的一大核心人羣。人員數量巨大,數據量龐雜,掙的是辛苦錢,將其排除從側面反映國家對此類人羣的特殊關注。
詹朝霞律師表示,長時間以來,因平台經濟發展迅猛且更新迭代快,種類非常繁多,税收問題始終困擾着税務機構,此次報送主體不僅涵蓋境內常見的京東、淘寶、等超大型平台;還包括小紅書、抖音以及眾多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還包括在我國境內運營的海外各類互聯網平台;以及各類網點店主、MCN機構、網絡主播、服務機構。
詹朝霞律師進而表示,所報送的涉税信息包括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以及收入信息,例如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佣金收入、打賞收入、廣告收入、銷售分成收入、信息服務收入及各類收入,且將規範全部涉税信息的數據口徑和標準,為進一步通過大數據實施税收徵管做好準備。
詹朝霞律師同時建議,各地税收主管機關在落實《規定》時,應兼顧平台運營的各類挑戰和成本,採取更人性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幫助平台企業穩定有序地執行《規定》,切忌以罰代管。
直播領域偷逃税亂象頻發 需要更多“頂層設計”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壯大,在擴內需、穩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着平台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平台企業也存在“內卷式”惡性競爭、偷税漏税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平台經營者的利益,也干擾了市場機制的合理運行。
尤其在直播領域,偷逃税案件不斷爆出,涉及明星網紅、帶貨主播等。據網經社不完全統計,2024年12月,網絡主播程虎涉嫌偷税被罰沒199萬元,“柏公子”偷税749萬元被罰沒1330萬元,主播餘洋等三人偷逃税被罰3026萬;2024年3月,網紅主播小馬哥夫婦偷税被罰317萬;2023年,帶貨主播王純善涉嫌偷逃税款360萬;賈亞亞、加嬋嬋涉嫌偷逃税被處罰;2022年,帶貨主播平榮偷逃税被追繳並罰6200萬元,直播帶貨主播範思峯偷逃税被罰649.5萬;更早以前,薇婭、雪梨、林珊珊也曾因偷逃税被罰。
中國商業聯合會直播電商工作委員會副會長、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自2021年《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推出後,直播税務合規“常態化”監管奠定了基礎。税務部門不斷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税費服務和税收監管,通過大數據分析、信息共享等手段,嚴厲查處網絡主播偷逃税等違法行為,因此近幾年關於直播帶貨的“強監管風暴”已然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