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認罪認罰,就可以輕判,要是你不認罪,就讓你把牢底坐穿?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小时前
《以法之名》的這個片段,火了。我這兩天不止一次,刷到這個視頻片段。
其中講的是認罪認罰。
台詞是,如果你認罪認罰,就可以輕判,如果你要是不認罪,就讓你把牢底坐穿……這段台詞,也算是現實主義魔幻的部分映射。
我在沒有接觸刑事案件之前,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有很多濾鏡。
因為早期接觸的大多數是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流程中,雙方要舉證、質證,以及進行辯論,法官一般以客觀證據為主,很少僅憑一方的説辭進行定案,除非另一方當庭認可。
雙方律師在法庭上,也可以盡情發言,除非確實太囉嗦,重複,講不到點上,把法官搞到受不了了,否則一般不會隨便打斷髮言。
書記員也都會把庭審發言,基本都記下來,尤其現在有了語音轉換軟件後,有些能夠直接對語音同步轉化,效率賊高。
在沒有接觸刑事案件之前,我以為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會更加嚴謹。
因為後者涉及到對人身自由和生命權的處置,理應更加嚴謹。且從法律角度來講,對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也更高。民商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是,高度蓋然性。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
簡單來講,高度蓋然性是指,當兩個證據發生衝突時,只要其中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另外一個證據的證明力,便可以採納證明力更高的證據。排除合理懷疑是指,不能僅以證明力大小來判斷,而是需要進一步排除掉不符合常理、有根據的合理懷疑,如果有疑點,疑罪從無。
但後來發現,理論是理論吶。
像這個視頻片段中講到的認罪認罰制度,便是實操中的一個痛點。
警方在辦案時,如果客觀證據不是完全充分,便會要求嫌犯認罪認罰。審訊的重點,在很多時候是要求嫌犯認罪認罰。如果同意認罪認罰,則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如果不同意認罪認罰,便不同意辦理取保候審。
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條件又相對較差。
甚至,有些看守所的條件,還不如監獄。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這個場景。
英美法系雖然也有辯訴交易制度,但是英美法系下的警察和檢察官,沒有直接決定剝奪嫌犯人身自由的權力。如果想要對嫌犯進行長期羈押,需要取得法官的審批。如果嫌犯想要獲得保釋(即類似我們的取保候審),也是跟法官申請。
雖然檢察官可以跟嫌犯進行辯訴交易,但是檢察官手裏沒有直接剝奪嫌犯人身自由的權力。檢察官不能以是否剝奪對方人身自由為籌碼,來跟對方進行辯訴交易的博弈。
這個權力,在法官手裏。
且人家的法院系統,完全獨立於檢察系統。
國內則不是這樣。拘留、逮捕、長期羈押、取保候審這些權力,都在警察和檢察官手裏。當警察和檢察官手裏有這些權力後,再去跟嫌犯進行認罪認罰博弈的話,嫌犯則會相當弱勢。
或者換句話説,有時沒法博弈。
加上檢察院在整個刑事審判流程中,相當強勢,甚至有些時候比法院還強勢。前兩天大家應該看到一個案例報道,即有個案子法院判了無罪,但是檢察院接連三級抗訴,最後將案子從北京移送到天津,改判成有罪。
也就是説,當檢察院和法院對某一件事的看法不一致時,檢察院更加強勢。
疊加了這種因素後,嫌犯更加沒法博弈。
這種權限設置的好處是,如果對方確實犯了罪,可以高效從快打擊。但如果對方存在冤枉情節,則不一定能有效糾錯。
本質上不是靠流程設置上的多方博弈和糾錯機制,來實現辦案流程的科學、合理,而是看你遇到的檢察官,專業能力是否過硬,內心是否堅守法律專業底線,以及所在的檢察院,是否受到當地政府的不當影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