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判了5萬,被舉報人卻又主動補償140萬,這怎麼想都不符合邏輯和常識吧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52分钟前
【本文來自《“南充女子舉報前公婆資產近億”最終調查結果公佈,前公婆首次發聲》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針對這個案件,説點自己的看法:
1、調查組讓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簽字確認,然後便不予公開調查結論,我認為是不對的。
因為涉及貪腐的案件,本質上貪的是公眾的錢,不是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錢。
相反,對於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來講,一個屬於通過舉報,試圖來獲取更多婚姻財產分配權的人,一個屬於可能貪腐的受益者。或者換句話説,如果存在貪腐的話,他倆都是貪腐的潛在受益者。
調查組讓兩個可能貪腐的受益者,去簽字確認,這個邏輯不對。
從邏輯上來講,調查組是受社會公眾委託,去調查潛在的貪腐者。委託人是社會公眾,不是潛在的貪腐者。調查組應該向委託人負責,而不是向可能的潛在貪腐者負責。調查組在有結論後,應該向委託人公開結論,而不是讓被調查對象簽字後,便不向委託人公開結論。
主動公開結論,也不是通過記者採訪一下,便算是公開了。
記者,只是媒體行業從業者。
主動公開結論,應該是主動向委託人,即社會公眾,公開結論。
貪腐案件的核心是,社會公眾的錢,可能被貪了。社會公眾委託調查組,去調查這些事。社會公眾是委託方,調查組是被委託方。調查組應該向社會公眾負責,而不是向被調查的人負責。
2、調查的方向和重點,不僅應該是被調查人名下,是否有資產,還需要去調查是否存在代持情況。
時代發展到今天,我相信很多貪腐人員,不會愚蠢到把財產都放在自己名下。
由於互聯網的普及,個人名下的財產,幾乎都是公開透明的。
你銀行賬户裏有多少錢,名下有多少房產、車輛、股票、其他有價證券等,幾乎都是透明的。只要想查,都能查到。即便轉走,也有痕跡。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還把貪腐的財產,全都放在自己名下,幾乎愚蠢到不能再愚蠢。
所以,調查的重點方向,是不是應該去查跟這些人相關的人,是否存在代持情況?
比如,是否有不記名現金、古董字畫、比特幣、以太幣等,以及是否有海外資產,或者其他親戚朋友代持的資產等。
查這些東西,確實不太容易,但是如果調查方向止步於被調查人名下的財產,是不是有點浮於表面?
3、被舉報人一方面説舉報的事情完全不存在,一方面卻在被舉報後,給了舉報人140萬,這個行為不符合邏輯和常識。
夫妻兩人離婚,法院在民事案件審判中,判了5萬。
如果被舉報人一點問題沒有,身正不怕影子歪,這5萬元錢,便是法定的一個最高金額。
但現在,被舉報人在被舉報後,主動自願又給了140萬。
140萬吶……
大家試想一下,普通人工作多久,才可以掙到140萬?
即便放到北上廣,月平均工資才1萬元左右,需要工作十幾年,不吃不喝,才可以掙到140萬。
如果你一點問題沒有,在被人舉報後,願意平白無故給別人140萬嗎?法院對於你們之間的糾紛,已經判完了,你還願意多加140萬嗎?
這個明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
不能一方面説,自己一點問題沒有,舉報不真實,另一方面卻似乎瑟瑟發抖,主動給被舉報人140萬。調查組也是有意思,讓雙方籤個字,意思是説不要再鬧了,這事就此結束。
但假設貪腐成立的話,受害者是公眾哈。
你我他納的税,以及你我他通過全民所有制形式交給某些公職人員管理的財產,可能被某些人給貪腐了,結果卻連知情權都沒有。
這個説不過去。
從理論上來講,作為委託方的社會公眾,不僅有知情權,還有權利進一步監督,提供相關線索,如果有的話,讓被委託的調查組進一步調查。
最後説一句。
涉貪無小事。不管因為什麼原因涉及到的貪腐舉報,都應該給公眾完整的知情權、進一步監督舉報的權利。對於惡意舉報者來講,也應該追究誣告陷害責任。不能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