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誰應該為爛尾樓房貸買單?宏觀層面有沒有新解法?_風聞
吃瓜群众40447-1小时前
經濟學家,清華大學中國經濟思想與實踐研究院院長@李稻葵:
買到爛尾樓,除了等待保交樓,還有沒有其他的辦法?最近連雲港和珠海的兩家法院給了一個解法,退房退款,業主不用還房貸。這兩個案例都是開發商資金斷裂了,項目停工,商房嚴重預期成了爛尾樓,買房人因此把項目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法庭怎麼判的呢?誰違約誰擔責?因為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那在買房人既沒有拿到房,實際上也沒有佔用貸款的前提下,還要人家繼續還房貸,明顯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這樣子的條約無效,對買房的人沒有約束力。
所以法院一錘子定音,首先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與銀行的房貸合同都解除。其次,買房人的購房款已經償還的借款本息應該都退還。最後,還沒有清償的房貸本息應該由開發商來負責,銀行通過合法途徑主動為買房人辦理停貸,首先在法律上保障了買房人的權益。
我們都知道,對於不少家庭來説,房產幾乎是最重要的資產,如果不幸買到了爛尾樓,就是家庭財富災難性的損失。
過去這兩年,全國有大量的爛尾樓,對應了很大一部分的購房羣體。當然,政府也一直在積極採取措施穩樓市、保交樓,全國各地也在積極地推進現房銷售,希望從根本上解決期房銷售可能爛尾的問題。
但是對於已經存在的爛尾樓項目,我呼籲我們是否可以向連雲港和珠海學習,給予不幸買到爛尾樓的這些老百姓更多的選擇,對於政府已經推動的保交樓的項目,如果進展順利,那可以繼續等待交樓。
對於已經明確是爛尾樓的項目,而且遲遲無法復工建設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府和法院應該支持購房人的合理訴求,通過法律審理判決的方式,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先把購房人解放出來,將開發商、貸款銀行、購房人三者的糾紛簡化為開發商和銀行之間的訴訟的糾紛。畢竟一個房產項目,地方政府拿到了賣地的收入,銀行也拿到了借貸的收益。
同時,地方政府本身對於房企就有監管的責任,銀行對於建房的專項資金也有監管的責任,不能項目爛尾了,資金被挪用了,就跟我無關了,讓揹負了房貸的卻得不到房子的這些購房人獨吞苦果。
這個問題不解決的話,爛尾樓的石頭一直會壓在無數家庭的身上。大家對未來很難有樂觀積極的預期,很多想買房的新人可能也不敢去買房子了。
所以怎麼解決這個死結?它是關乎樓市企穩回暖的大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政府一定要更加重視,要想辦法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
那麼從宏觀經濟上講,不是從法院法理上講,這個問題實際上有一個解法。那就是國家我們算了一下,拿出4萬億發行特別國債,由地方政府逐步去還,兩年的時間,把市場上大概40% ~ 50%的沒有賣掉的這些存貨的房子給他一次性買回來,開發商拿了資金之後就可以解決或者緩解爛尾樓的問題啦。
那麼這些買了爛尾樓的,我們的很多的老百姓就可以儘快地住進自己的房子,那麼整個銀行也獲得了他的房屋貸款,這盤棋就走活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買回來以後,用它來解決外來工在本地安家的這個難題,可以把外來工進一步的本地化、市民化,那這樣子也推動我們的經濟的上升,這新的4萬億我們認為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這個方案我們已經公佈了,這是我們清華大學中國經濟思想與實踐研究院的一個政策建議,請大家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