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起訴攜程機票高於航司票面價:3088元官方票攜程賣3487元_風聞
互联网手机时评-1小时前
提到訂購機票,很多網友都會想到攜程,作為中國最大的OTA平台,攜程擁有上億的用户,成為了很多人出行訂票的首選。
但是目前攜程的訂票環節,依舊存在很多問題,譬如捆綁保險、價格高於航司價格等等。
近日一名攜程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在攜程購票的遭遇,並且計劃準備起訴攜程。
該名網友稱,四月底在攜程上買了兩張從烏魯木齊經北京飛澳門的聯程票,一共是六千九百多的樣子。但後來五月意外發現,這兩張票如果當時在航司正常買,竟然只要六千。
一個偶然的機會看到一篇新聞:第三方平台超過票面價售票退一賠三…一番研究後發現,原來每張機票都有一個類似於出廠價的“票面價”,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攜程這樣的第三方平台不能超過票面價售票,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需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
隨後該名網友拿着規定再次找到客服,但這次客服的反應卻更讓她啼笑皆非…一方面,攜程這次沒有任何異議,聽到我提供的依據後就非常爽快地同意了補差價的要求;但與此同時,攜程又非常堅定的表示,這絕對不是什麼賠償,他們也不認為自己做錯了,只是為我申請了特別補貼。至於自己主張他們先前的行為(故意高價售票、欺騙我價格合理)構成欺騙消費者、要求三倍賠償,那更是石沉大海。
與攜程協商無果後,該名網友曬出了民事起訴狀,詳細描述了事件的經過。要求攜程退還差價,並賠償三倍差價款。
附民事起訴狀詳情:
事實:
4月18日,原告在被告運營的攜程平台上下單並支付購買了兩張從烏魯木齊飛北京、北京飛澳門的聯程機票,由南方航空承運,被告收取的票價為3487 元/人,共6974 元人民幣(證據一)。原告通過農業銀行信用卡完成支付(信用卡實際支付6870元,信用卡支付立減優惠 100元,攜程積分抵扣 4元)(證據四、五、六),當天完成出票(證據二)4月20日,原告通過南方航空官網查詢後,發現票面價實際為 3088 元,遠低於攜程收取的費用(證據二)。原告隨後聯繫被告運營的攜程平台詢問該問題,但攜程平台客服欺騙原告説該情況正常:表示“平台政策就是平台銷售價格可能高於官方價格:不能處理該問題”(證據三)。
4月27日,原告再次聯繫被告運營的攜程平台在電話溝通中,被告承認確實存在機票實付價低於票面價的問題。但仍然拒不提供應有的賠償。
理由:
1.被告的行為直接違反了現行《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客票辦法》)第十四條,屬於違法行為
(1)被告的航空銷售代理行為受到《客票辦法》第十四條的約束。《客票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代理企業)……等所從事的與使用和管理電子客票相關的民用航空旅客運輸業務和管理活動,被告的代理客票業務應屬於上述範疇。
(2)被告以高於票面價的價格銷售機票違反《客票辦法》第十四條4月18日,被告以 3487 元每張的價格向原告銷售票面價為3088元每張的機票,該事實得到被告的認可。根據《客票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銷售代理企業……行程單上客票價格必須與實收金額相符”。被告的上述銷售行為直接違反了《客票辦法》第十四條。
2.被告應就其違法行為向原告提供賠償。根據《客票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空運企業直銷售票處和銷售代理企業應向旅客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此處的賠償並不限於實際損失,不僅包括對差價的退回補償,還應該額外就攜程的欺騙行為、反覆扯皮浪費的時間、精力提供賠償。原告系普通消費者,此處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顯然,這種賠償具有懲罰性的特點,並不以實際金錢損失為限。
本案中,被告惡意按照遠高於票面價的標準收取機票費用,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是一種價格欺詐。而且在原告聯繫被告就票價提出質疑後,被告還無恥地繼續欺騙原告,試圖讓原告相信這種定價是合理的,這更是赤裸裸的欺騙消費者,理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
綜合考慮原告因為被告的欺詐所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被告這種欺詐行為的惡劣程度,原告認為,要求被告退還差價,並賠償三倍差價款是合理的訴求
3.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不應受到信用卡支付立減活動的影響。
如前所述,原告在支付過程中享受了 100元的信用卡支付優惠、4 元的積分抵扣優惠(證據五)。但這並非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價格減免,不影響被告實際收取的價款。攜程乎台訂單截圖中所展示的價格仍為6974 元(證據一)。因此,被告仍應按照實收款6974 元與機票票面價的差額進行退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