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成績下滑不止,拍賣估值卻漲?悦康藥業“抵債套利”?_風聞
牛刀财经-41分钟前
作者丨枕石
出品丨牛刀商業評論
悦康藥業曾靠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坐穩”高成長席位,但2024年業績暴跌、費用爆炸、資產減值……本應是“風光不再”,卻成了司法拍賣節點股價精準配合的標的。
資產降價、資本異動、制度套利三者一體,悦康正在經歷一場與市場、法律共舞的非常規博弈。
據天眼查顯示,悦康藥業自身風險達62次。
被過度依賴的銀杏葉:業績困局已成常態
悦康藥業曾憑藉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這一“單品爆款”,在上市初期享受高增長紅利。然而,2024年財報揭示的問題已無從迴避:
- 營業收入37.81億元,同比下降9.9%;
- 淨利潤僅1.24億元,同比大降33%;
- 銷售費用仍高達5.49億元,佔營收比例近15%;
- 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近1億元,導致扣非利潤大幅縮水;
- 所得税費用同比增長近70%,疊加利息支出上漲,令盈利壓力雪上加霜。
銀杏葉製劑多年來屢遭醫保談判壓力與地方控價,一度存在“同藥雙價”的爭議。悦康也於2024年底主動調低全國中標價格至11.2元/支,以此回應監管。
但問題是:當一個公司超過六成利潤倚重單一品類,其定價體系一旦受控,盈利模型就難以為繼。
即便公司試圖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海外佈局”等方向尋求增長突破,但實際收入佔比仍低,技術管線商業化節奏緩慢。
淨資產縮水,現金流緊張,償債能力存疑
悦康藥業的財務結構也正面臨高度緊張:
- 截至2024年底,公司賬上貨幣資金約6億元,金融資產7.8億元;
- 有息債務卻高達6.9億元,其中長期借款2.6億元,短期貸款4.3億元;
- 財報顯示年度利息支出已達2240萬元;
- 公司年內仍多次公告“以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質押融資”。
這意味着,即便“看上去”資金尚可,公司仍需依賴資產質押和短期拆借維持流動性。在主營產品盈利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其償債安全墊明顯變薄。
在這樣的背景下,控股股東所持股份被凍結,成為債權人維權的關鍵。
司法執行遇上市場“踩點異動”?
2025年5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京東司法拍賣平台上線悦康藥業2650萬股股份拍賣,起拍價為13.73元,幾乎等於當日市場價13.75元。儘管拍賣頁面顯示有91人關注,最終無人出價。
然而,真正的高潮從流拍第二天開始。
5月28日—6月23日,悦康股價單邊上揚,累計漲幅超過50%。期間成交量迅猛放大,市場開始注意到股價與司法信息披露之間的高度同步:
- 4月27日一拍公告後,股價30日內跌去近20%;
- 5月28日一拍流拍次日,股價快速反彈;
- 6月13日,實控人小幅增持4.74萬股,併發布“不影響控制權”公告;
- 公開信息顯示,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計劃按“市價9折”設定二拍底價—。
這類“踩點式行情”引發市場聯想——是否有資金在關鍵節點前介入,從而引導預期、干預價格、影響司法定價機制?
如果法院最終以“高位九折”作為二拍基準,那不僅背離了“拍賣流拍→降價→再拍”的傳統路徑,也可能造成後續流拍情況下以物抵債的高估清算,債權人實際收回資產價值嚴重縮水。
程序拖延半年未裁,“估值遷移”博弈
2023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裁定悦康實控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雖提出撤裁請求,但經北京市高院終審駁回,裁決正式生效。
然而2024年底,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又受理債務人重複提交的“不予執行”申請,並至今未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裁決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法院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特殊情形最多延長至三個月。而悦康案件目前已超過六個月未裁,債權人權益陷入“程序凍結”。
一位法律從業者直言:“不予執行的理由與早前駁回理由重合,仍被法院受理並長期未決,這在實務中極其罕見,幾近變相中止執行。”
悦康藥業控股股東雖暫未在市場直接大筆減持,但從制度層面分析,這一過程可能形成一種“制度內估值遷移”的場景:
假設路徑如下:
債權人執行 → 首拍流拍 → 股價上漲 → 二拍定價抬高 → 再次流拍 → 轉為以物抵債 → 抵債按高位估值執行 → 控股股東部分債務“以高估值資產兑付” → 實際償付壓力下降
這是一個典型的“間接收益”閉環:不通過交易獲利,而通過影響市場預期和制度定價邏輯,實現對債務壓力的轉移和價值的“變現”。
拍賣流不流拍不重要,關鍵是它在什麼時候被定價、以什麼方式轉為清償資產。
在這個模型中,債權人處於相對被動的一方:
如果股價因信息博弈而被短期抬高,而法院又以高位九折作為評估基礎,債權人在流拍後面臨“高估值抵債”;
假設市場價格為11元,而法院起拍價設為18元,即便九折抵賬,也意味着資產價值“虛高”,清償效率下降;
在悦康藥業標的接近5億元的規模中,這種“差價清償”可能帶來高達兩億的隱性損失。
而反觀債務方,即便不通過現金變現,也可能通過這種“價值轉移”降低自身償付壓力,達到緩解資產負擔的目的。
從司法制度角度,這種結構並不違法,也未違反拍賣程序,但其合理性與公允性值得重新審視。
“以時間換空間”的是資本,付代價的卻是制度
我們必須追問:司法系統在強制執行環節,是否擁有足夠工具應對“市場干擾”?制度的設計是否已被某些策略性行為“提前解構”?
司法制度不是市場工具,而是公正機器。一旦“起拍價”可以被預期操控,一旦“程序節奏”可以被交易節奏內化,制度的約束力就不再足夠。
沒有發生交易,並不代表利益沒有轉移。悦康藥業拍賣事件展示的是一種隱藏在程序邊緣的“估值套利”過程。
從銀杏葉提取物的獨大依賴,到研發轉型遲緩;從費用高燒不退,到拍賣節點股價異動;從仲裁勝訴的難以兑現,到程序執行的“主動失靈”——悦康藥業這家曾被資本市場熱捧的企業,正在以一種更隱蔽但真實的方式,展現出其系統性的問題結構。
問題的核心在於:當企業面對財務危機時,不再首先尋找產品轉型與基本面修復,而是通過司法時間差、價格錨點變化、“拍賣-估值-抵債”的路徑,去完成一種合法形式下的價值遷移——制度的本義,就已開始被消解。
司法制度,本該是維護契約正義的最後屏障;但當它成為企業壓力轉嫁的緩衝器,甚至是高估值清償的“通道設計師”,那麼最終受損的,不僅是債權人,更是整個市場對制度本身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