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斷腿還連着肉!烏克蘭等6國宣佈退出“禁止地雷條約”,要大量使用地雷了?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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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俄烏戰爭打了三年多了,澤連斯基突然在6月29日簽署總統令,宣佈烏克蘭將退出《渥太華公約》,也就是《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公約》。

根據流程,烏克蘭退出該條約仍然需要議會(拉達)通過表決,並正式向聯合國提交通知函,程序完成後方可生效。
而就在此前兩天,波羅的海三國立陶宛、拉脱維亞和愛沙尼亞也分別向聯合國提交退出《渥太華禁雷公約》的文件,按照公約規定,三個國家將在6個月後正式退出。另據報道,芬蘭和波蘭也已啓動退出這一公約的程序。

這個條約到底是幹什麼的?烏克蘭和波羅的海國家最近為何要集體退約呢?

地雷作為一種廉價高效、便於製作的武器,自誕生以來便是戰場利器,通過使用地雷,一方能夠以極低的成本殺傷另一方,或者封鎖一片區域,阻擋另一方的行軍路線。
不過,地雷在戰爭結束之後,對平民的危害同樣不可小覷,在作戰過程中,為了達到最佳的作戰效果,地雷往往被埋藏得很隱秘,且埋藏數量巨大。

地雷埋設容易,但是排雷難度極大,並且隨着長年累月,地雷的位置已經偏移,很多地雷經過腐朽後,變得非常易爆,對戰後平民的危害極大。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隔三差五的看到有幾十年前戰爭遺留的地雷炸死炸傷平民的新聞報道。據統計,2023年全世界因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造成5757人死亡,其中平民4335人,兒童1498人。

▲今年3月俄羅斯戰地女記者安娜·普羅科菲耶娃就是在庫爾斯克踩中地雷被炸死
正因為地雷的持久威脅性,在1980年日內瓦會議關於《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附屬《特定常規武器公約》規定:禁止使用地雷、遙控地雷或誘殺裝置,以免造成平民死傷、對士兵造成過度傷害或不必要的痛苦;禁止使用及轉讓無法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禁止在設有圍欄、監視和標記的區域之外使用非自毀和非自失能地雷。
截止2020年,這項國際公約已經有106個締約國,其中包括中美俄和烏克蘭。
1997年國際地雷大會通過了《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隨後121個國家在加拿大的渥太華簽署了這一公約,因此該公約又稱《渥太華禁雷公約》。
目前已有143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126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的宗旨是立即、全面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規定:
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發展、生產、獲取、保留或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唯一例外是各國可為排雷培訓目的,保留或轉讓少量殺傷人員地雷;現存的所有殺傷人員地雷將在公約生效後的四年內予以銷燬,現有雷區在10年內清掃乾淨;
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誘使任何人從事公約禁止締約國從事的任何活動;各締約國應將本國執行公約的措施、庫存和境內佈雷的詳細情況及銷燬計劃等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年度報告;如締約國之間就履約問題產生疑問,可提出澄清要求,甚至可要求赴該國進行“實情調查”。

▲圖中所有帶顏色的區域,都是已經簽署《渥太華禁雷公約》的國家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俄羅斯、中國、印度、巴基斯坦、朝鮮、韓國等國家沒有簽署這個條約,只履行了部分條件。

1980年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主要針對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使用、轉讓及技術標準進行限制,允許在特定條件下使用非遙布殺傷人員地雷,比如標界區內佈設且採取防護措施,但對遙布地雷和誘殺裝置實施嚴格禁止。
針對地雷採用的技術,《特定常規武器公約》要求地雷必須配備自毀或自失能裝置,並規定1997年後生產的殺傷人員地雷需具備可探測性,也就是説你埋的地雷必須能被普通探雷器檢測到。

▲烏軍曾在頓巴斯市區拋灑大量“蝴蝶雷”,這種微型地雷通常只能炸掉半個腳掌,外殼是塑料的,為了規避《特定常規武器公約》,裏面加入了可以探測的金屬配件,並且會在拋灑4小時之後逐漸自毀,只不過因為各種原因,自毀率只有85%。
《渥太華禁雷公約》則全面禁止所有殺傷人員地雷的生產、儲存、轉讓和使用反步兵地雷,並要求在4年內全部銷燬。但不包括反坦克地雷、闊劍地雷、詭雷以及其他靜態爆炸物。主要原因是,反步兵地雷大部分只會炸斷士兵的小腿,目的太過殘忍。
《渥太華禁雷公約》則對地雷的可探測性進一步強調,要求所有地雷必須含有識別材料,並禁止使用防排裝置,還要求銷燬庫存地雷時,必須徹底清除其爆炸性部件。
但《渥太華禁雷公約》則設定嚴格的時間框架:締約國需在公約生效後4年內銷燬庫存地雷,10年內清除雷區內的地雷,且禁止以安全需求為由延長時限,僅允許因技術或資金問題申請延期,在這一點上,《渥太華禁雷公約》堪稱嚴苛。
從國際合作與核查機制上看,《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比較側重技術合作與信息共享,要求締約國向聯合國提交掃雷數據,但未建立強制核查機制。
而《渥太華禁雷公約》則設立了履約支助小組和自願基金,用來推動技術援助與受害者康復,並通過締約國會議審查執行情況,允許對違約行為進行調查。
此外,這兩個條約的適用範圍也不一樣,《特定常規武器公約》適用於武裝衝突期間的軍事行動,允許為保護軍事目標佈設地雷,但需遵守標記和警告義務。

▲中國在1981年加入了《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並1998年批准經以上修正的第二議定書
而《渥太華禁雷公約》在和平時期就禁止持有地雷,且不承認任何軍事必要性例外,要求全面消除反人員地雷威脅。
烏克蘭這邊是在1993年繼承蘇聯簽字地位後,批准了《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後來又在2005年批准了《渥太華禁雷公約》,那麼為啥到現在又緊跟着波羅的海三國鬧着要退出呢?

根據審查機構報道,在俄烏戰爭期間,烏克蘭使用了大量地雷阻攔俄軍進攻,因此烏克蘭成為第一個違反《渥太華禁雷公約》的締約國,在戰爭中,俄羅斯也使用了條約禁止的反步兵地雷,但是俄羅斯不是締約國。所以,《渥太華禁雷公約》對於烏克蘭來説,早就是一篇廢紙了。
俄羅斯不是締約國,所以可以隨便使用各種地雷,而烏克蘭是締約國,所以在使用地雷時就屬於違反國際公約,要被國際組織譴責和道德綁架,怎麼想都不划算。
當前,俄軍已經再度佔領盧甘斯克州,這讓烏軍一線防禦陣地面臨巨大壓力。為了阻擋俄軍推進,烏軍打算在一線戰場實施大規模佈雷。
並且在2024年11月,美國批准向烏克蘭轉讓反步兵地雷,這項政策在拜登執政時曾經反對,但是特朗普則支持向烏克蘭提供地雷。

而波羅的海三國和芬蘭退出《渥太華禁雷公約》,則是在俄烏戰爭爆發後,感覺受到俄羅斯的威脅,決定重新使用地雷,期初愛沙尼亞國防部反對這項決定,但最終還是妥協。比起人道來,這些國家更願意用廉價的地雷讓自己安全一些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