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游的羊羣:日裔美國人集中營事件始末 1.概況_風聞
真凡-敬畏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45分钟前
寫在前面的話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上持續時間最長、涉及國家最多、死亡人數最為慘重的全球性戰爭之一。戰爭所造成的平民傷亡與制度性暴行,給世界各地留下了深重創傷,也促使後人不斷反思戰爭的代價與人性的底線。
相比之下,美洲大陸幾乎未遭戰火直接侵襲,表面上顯得相對平靜。然而,就在這片遠離主戰場的土地上,美國政府卻實施了一次罕見的、針對單一少數族裔的大規模拘禁行動。這一事件雖然不如戰場上的屠殺那般血腥,卻因嚴重背離憲法所承諾的基本人權與法治原則,成為美國曆史上的一段陰影。被迫承受這一命運的羣體,正是日裔美國人。
在亞洲和太平洋戰場,日本軍國主義政權將軍人與國民捆綁於侵略的戰車之上,為“東亞共榮”的戰爭圖景而驅使。而遠在北美的日裔移民及其子孫,卻如羊羣一般地無辜成為美國國家安全焦慮與種族偏見交織下的犧牲品。他們的遭遇,深刻映照出戰時所謂“民主國家”內部制度的脆弱與價值的悖論。
如今,太平洋對峙的歷史硝煙早已散去,但國家安全的焦慮從未真正遠離美國政治的核心。在新的地緣政治格局下,如何對待國內少數族裔,如何在國家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做出更為審慎的平衡,依然是擺在美國面前的重要課題。
回望這段歷史,也許能幫助今天生活在美國這片土地上的人們,更清醒地認知美國,也認知人類自身的侷限與可能。而對於其他地區的讀者而言,瞭解這段歷史,不僅有助於理解美國的過去,也有助於洞察其當下政治與社會的深層結構,從中批判性地獲得一些值得借鑑的經驗和值得迴避的教訓。
1. 概況
(圖1:加州海沃德,茂千田(Mochida)一家正在等待撤離日裔美國人的大巴。兒童身上佩戴的身份標籤用於在撤離的各個階段幫助家庭成員保持團聚。茂千田原本在在伊甸鎮區經營一個育苗場和五座温室,佔地兩英畝,主要種植金魚草和香豌豆。 Dorothea Lange攝。美國國家檔案館藏,公有領域。來源:Wikimedia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強制遷移並監禁了約12萬日裔人士,關押在由戰爭安置局管理的十座集中營中,這些集中營主要位於美國西部內陸。被監禁者中約三分之二是美國公民。這些行動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於1942年2月19日頒佈的第9066號行政命令發起,該命令發佈於1941年12月美日戰爭爆發後。當時約有12.7萬日裔美國人居住在美國本土,其中約11.2萬人居住在西海岸。約有8萬人是“二代”(Nisei,即在美國出生並擁有美國國籍的日裔)和“三代”(Sansei,即Nisei的子女)。其餘的是在日本出生的“一代”(Issei,即第一代)移民,他們沒有資格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譯註1:彼時美國國內法規定,非本國出生者只允許自由白人和黑人以及獲得歸化國籍。一代日裔美國人被依據排除在可歸化人羣之外。)
在夏威夷,超過15萬日裔美國人佔該地區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只有1200至1800人被監禁。
(譯註2:彼時夏威夷於1898年被美國吞併為海外領地,軍政經濟大局全為美國掌控,但尚未成為美國一州,直到二戰後1959年才正式成為具有美國國內法地位的洲。)
拘留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對日裔美國人構成安全風險的擔憂。監禁規模與日裔美國人人口規模之比遠遠超過了針對數百萬德裔和意裔美國人採取的類似措施,這些德裔和意裔美國人中有隻有數千人被拘留,其中大多數是非美國公民。
(譯註3:德意日同為軸心國,是珍珠港事件後美國宣戰對象國。)
根據9066號行政命令,整個美國西海岸被劃定為軍事禁區,所有居住在那裏的日裔美國人都被帶到集合中心,然後被送往加利福尼亞州、亞利桑那州、懷俄明州、科羅拉多州、猶他州、愛達荷州和阿肯色州的集中營。加拿大也對日裔人士採取了類似的行動。被拘留者被禁止攜帶超過其隨行能力的物品進入集中營,許多人被迫出售部分或全部財產,包括房屋和企業。集中營周圍佈滿鐵絲網,並有武裝警衞巡邏,被拘留者通常住在擁擠不堪、傢俱簡陋的營房裏。
(圖2:曼扎納戰爭安置中心,作者不詳。美國國家檔案館藏,公有領域。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在1944年“是松訴美國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維持了驅逐令的合憲性。法院將其判決限制在驅逐令的有效性範圍內,避免了未經正當程序監禁美國公民的問題。但同一天,法院又在“遠藤案”(Ex parte Endo)中裁定,忠誠的美國公民不得被拘留,並由此開始釋放他們。
(譯註4: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為美國權利法案一部分,該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除非給予公正補償,私有財產不得為公共用途而被徵用。彼時的是松案解決的是驅逐令本身的程序合法性問題,判定驅逐行動在程序上並不違法。最高法院出於政治和安全考慮的是松案判決被長期批評。與之相反,其對遠藤案的判決則被經常引用為對個人自由和正當程序的法律與道德性堅持而獲得公眾認可。)
日裔美國人最初被禁止服兵役,但到1943年,他們被允許參軍,戰爭期間共有2萬人服役。超過4000名學生獲准離開集中營去上大學。集中營醫院記錄了5981名新生兒和1862名在監禁期間死亡的病例。1944年12月17日,驅逐令被撤銷,十個集中營中的九個在1945年底前被關閉。
20世紀70年代,在日裔美國公民聯盟和救濟組織日益增長的壓力下,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總統任命了戰時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員會(CWRIC),調查拘留是否合理。1983年,該委員會發布的《被剝奪的個人正義》(Personal Justice Denied)。報告聲稱,幾乎沒有發現日裔美國人不忠的證據,並得出結論,拘留是種族主義的產物。報告建議政府向被拘留者支付賠償。 1988年,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en)總統簽署了《公民自由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正式道歉並授權向每位法案通過時仍在世的前被拘留者支付2萬美元(相當於2024年的5.3萬美元)。該法案承認,政府的行為是基於“種族偏見、戰爭恐慌和政治領導的失敗”。到1992年,美國政府最終向82219名被監禁的日裔美國人支付了超過16億美元(相當於2024年的42.5億美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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