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開除學籍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並不合法,但我從未表達過這是“法治的勝利”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法律博主-今天我更博学了么?1小时前
【本文來自《周法觀126:女大學生被曝私密視頻,開除學籍確實有問題》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側峯
- 先説您的例子,運用於“組織行為”領域,充分認知到登山的自然風險,會導致人們的“避險心理”走向“轉嫁風險(責任)”而不是約束提升自己的行為(如謹慎、充分準備、團隊合作、擔當盡責)。這已經是大量存在的現實了,比如各種“第三者責任險”。
這就是人性在羣體中的效應。
回到主題,您的思路的問題不在於一定會導致您或者我或者其他某個個體道德敗壞,而是在社會實踐中導致“道德虛無化”。
具體到本次事件,學籍不應被視為“行政權力”,學校也不是“行政主體”,校規更應被視為類似於一種合同約定,類似於企業的勞動合同。它當然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法,但其性質屬於學校與學生的約定,學校是有其自主權的,並且雙方都有“違約的自由”、只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違約後果。
大連工業大學,寧願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校規被裁定違法、處置過程程序不合法),也要開除此女,這是基於“道德風險”或者“道德要求”的考量,社會輿論應予同情和支持!這並不違背“法治精神”,而是法律與道德平衡的體現,或可推動修改法律規定不合理、不適應時代的部分。
反之,如果輿論如您所建議的“一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將“避免法律風險”作為第一考量。那麼,大連工業大學就看很可能對此女從輕處罰、甚至不作為,其後果是什麼?如果教育界(各類學校)均效仿之,後果是什麼?所以我説,會導致“依法做人成為社會主流”的危害。
當事人基於私利可以抓住法律機會起訴大連工業大學,假設法院裁定校方違法,並要求其承擔違法的後果(比如僅就校規及處分不當之處道歉、修改校規及處分決定、賠償此女損失等等),但法律人絕不能將此視為“法治的勝利”,而應視為“法治的遺憾”,從而推動完善法律。公眾輿論更應該大力支持、同情並理解大連工業大學,羣眾更應該對當事人予以充分、持續的批判與揭露——這就叫“道德的歸道德”。
否則,道德一定會被社會性的“虛無化”,這與你我的個人修養與意願無關。
對於您的回覆,我有以下疑問及回覆:
1.為何“充分認知到登山的自然風險”會導致登山者從避險心理轉向轉嫁責任?就像我從小就被父母教育,不要用濕手拔插頭,因為可能會觸電。當我意識到觸電的安全風險後,為什麼我的行為不是把手擦乾淨再拔插頭,而是讓別人來拔插頭?難道我意識不到這種安全風險反而更有利於我的安全麼?退一萬步説,即便會有人意識到風險後就是會傾向於轉嫁責任,對於這類人而言,出問題的究竟是他的品性,還是我告知他風險的行為?我們應該因為這種品行惡劣的人的存在,而不去讓更多的普通人充分意識到風險麼?
2.您認為“校規更應被視為類似於一種合同約定,類似於企業的勞動合同”,這當然不符合既有的法律規定,因為既有規定下,學校是行政主體,學籍管理是行政行為,但我理解這是一種立法建議,表達了你對未來法律應該如何規定的態度。對於該態度,我是支持的,但這也同樣表明,你認為學校的學籍管理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正如您所言“它當然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法”,“並且雙方都有‘違約的自由’、只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違約後果”。既然你也同意雙方只要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有“違約的自由”,那麼在此種情況下的學生,豈不是更應該先從法律出發認識、分析自己的行為及對應的法律後果(即違約後果),從而理性地判斷自己是否要“違約”?總不能一方面説當事人有違約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説當事人不應該充分認識違約的法律風險吧。
3.大連工業大學作出該公告的初衷是什麼,無從確證,往好了説,可以是您理解的“寧願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與“‘道德要求’的考量”,往不好了説,也可以是單純法治工作不專業不成熟,理解錯了法律規定。在這個問題上,除非有作出決定的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外人都無從判斷。即便是前者,即為了道德考量寧願承擔法律風險,我認為這甚至更能表明我們需要先認識清楚法律風險——當我基於道德考量去做某事時,如果沒有提前認識到此舉的法律風險,我該如何提前做好準備,應對挑戰,從而把事情更好地做成功?
4.當我建議從法律角度出發考慮問題時,我有沒有建議“不要從道德角度考慮問題”?應該沒有吧。如果你之前覺得我有,那我澄清一下:並沒有。法律分析是法律分析,道德評價是道德評價,這是我一以貫之的觀點。我既沒有説過不違法的行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為(相反,我多次明確表示過不違法的人完全可以是道德敗壞的人),也沒有説過法律評價結束後就不用進行道德評價了(相反,我多次明確表示本案當事人李某某是渣女)。那麼,既然我的建議只是將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區分開,要先進行法律評價(當然,你如果説要先進行道德評價,那我也不反對,我只堅持要將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區分開),那麼為什麼我的這種建議會導致人們放棄道德評價?
5.當你提到如果本案高校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當事人比開除學籍更輕的處分,且“如果教育界(各類學校)均效仿之”會帶來不好的後果,即讓高校學生的道德感更加薄弱。這就代表着,你認為道德教育與道德觀的建設,依賴於法律責任的承擔——法律責任輕了,相當於道德教育弱了;法律責任夠強,道德教育效果才夠強;沒有法律責任,就意味着道德上被認為是沒問題的。您看,這是我在用法律評價替代道德評價嗎?是您默認人們就是會用法律評價替代道德評價,甚至您自己也會不經意地用法律評價支持道德評價(處分得夠重,道德教育效果才夠好),那這和我的觀點有什麼關係呢?我又沒有在建議用法律評價替代道德評價,我只是建議要將兩者區分開來,且要充分認識法律風險。更何況,如果人們真的會因為法律責任的承擔輕重而影響道德評價,那不是更應該充分認識法律風險,理解自身行為面臨的法律責任大小,從而支持該行為的道德判斷嗎?
6.我認為本案開除學籍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並不合法,但我從未表達過這是**“法治的勝利”,相反,我非常同意這是“法治的遺憾”**,並且認為未來應該推動校規及相關法律修訂完善,以更好地應對類似情況。請您不要將我腦補成某類寧人討厭的所謂法律人,我不是那種人,也不希望被認為是那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