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勞東燕為大連工業大學被開除女生的發聲_風聞
阿樊-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1小时前
首先 我們要明確,學籍管理是行政行為,學校跟學生之間不是普通民事合同。學校處分不是最終處分,學生可以申辯,學校也給了學生申辯的機會。
第二 關於泄露女學生信息的問題,公告送達不寫你名字,怎麼叫公告送達呢?很多媒體和律師在引用支持的這個規章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其中第55條就寫了,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顯然,這位李同學自事件發生之後就沒有去過學校,直接聯繫不上,郵寄也收不到,那麼只能用學校網站公告,程序完全合法。
第三 學校網曝學生了嗎?學校只是根據上述規定發在自己網站上,沒有主動傳播網,報的正是你們這些質疑學校,發出來和轉載的這些媒體。
第四開除學籍是否過重?這是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的問題。
李同學這個事兒記過或者警告,我認為也完全可以。我相信學校也是這麼想的。上過大學的我想大家都知道,從你的輔導員、班主任、系領導、學院領導、學校領導,哪一級願意開除自己的學生呢?哪一級不想挽回一下自己的學生呢?學校肯定是想教育你,挽回你的。
但是李同學,你沒給學校機會吧,既不出面,也不認錯,拒絕配合學校挽回輿情,説直白點,自己溜了,任由學校倒黴,加重處分,我覺得很合理。
第五最重要的校規是否違反了上位法。很多媒體跟律師帶節奏就在這個上位法上,其實他們根本沒有搞明白在開除學籍這個問題上,所謂的上位法到底是什麼意思。
校規明確規定,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影響國格或教育,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他們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開除學籍的八款中,沒有和外國人不正當交往就可以開除學籍。所以大連工業大學校規違反了上位法,私設權利。
首先要説,這個管理規定算不了校規的上位法,如果我們用這個管理規定,學校可以説是根據第52條第六款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因為這個事影響了學校的名譽,學校的畢業生找工作,學校的招生、學校的教學絕對會受到嚴重影響。
所以按照這個規定,校規並不違法。如果不用這個管理規定,校規的上位法也可以是教育法。教育法第29條第四款,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什麼意思?學校有權管理學籍,有權處分你,學校也不是冤大頭,是受合法保護的。
我們不能只質疑學校的權利,也要考慮學生的義務,也要考慮學校的權利。學生受教育絕對不只是受知識教育,還有道德教育。你有受教育的義務,也有受道德教育的義務。
在引發了重大輿論的情況下,學生不只是代表自己,每個人都是社會的產物,你身上就是自帶標籤,説小了,你在外代表學校形象,説大了,你代表00後女生形象,你代表中國女性形象。
綜上,有校規在先,學校名譽受損是事實,學校教學秩序受損也是現實,學校有管理學籍和獎勵處分的權利,學生不配合調查,從未道歉,學校經過合法程序討論決定加重處分,經過合法程序進行公告,何錯之有?
很多律師和所謂的法學教授壞就壞在這兒,你可以説學校的做法有待商榷,但你一上來就質疑學校是否有權,這是純裝壞,而且學校是不是開除學生,人家根本不需要,也沒有必要跟你商榷。這些律師和所謂的法學教授真要再好好學學職業道德倫理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