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砸記者設備事件,Deepseek這樣告訴我,大夥怎麼看?_風聞
与方方同龄-47分钟前
7月15日,長沙出了個爆款視頻,內容是一個小電線電纜企業主,怒砸記者拍攝器材,出於好奇,我問了一下Deepseek,它這樣告訴我:
1.問:中國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記者有權糾集多人,私闖民宅、辦公樓、工廠討説法?如果沒有,他們的行為夠成什麼性質的違法犯罪?
**Deepseek這樣告訴我:**在中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賦予記者或其他人員“糾集多人,私闖民宅、辦公樓、工廠討説法”的權力。相反,此類行為可能涉及多項違法犯罪,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一、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
《憲法》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即記者無權以採訪為由強行進入私人場所。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若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並擾亂秩序,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若擾亂單位(如工廠、辦公樓)秩序,可處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拘留。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記者採訪應出示證件,不得借採訪名義從事與職責無關的活動,更不得違法介入糾紛或煽動衝突。
二、涉事行為的違法性質
若強行闖入民宅/私人場所: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若糾集多人擾亂單位秩序: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條款。
若存在威脅、辱罵、毀壞財物等行為:可能疊加故意毀壞財物罪、侮辱罪等罪名。
三、例外情形
唯一合法進入私人場所的情形是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如公安持搜查令、法院強制執行等),但:記者無執法權,無權強行進入;即使有輿論監督需求,也需通過合法途徑(如聯繫相關部門介入)。
四、維權建議
若遭遇此類行為,可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報警(110),明確要求警方制止非法侵入行為;
保存證據(錄像、錄音、證人信息等),用於追究法律責任;
向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舉報(如記者濫用職權,可投訴至國家新聞出版署或地方局)。
總結
記者的採訪權不高於公民的住宅權、財產權,任何以“輿論監督”為名強行闖入私密空間的行為均屬違法,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涉事人員需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2.問:媒體傳播違法犯罪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Deepseek這樣告訴我:**在中國,媒體傳播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構成多種犯罪,具體取決於傳播的內容、目的和後果。以下是相關法律分析:
1.傳播違法犯罪信息本身
《刑法》第295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媒體以教學、示範等方式向公眾傳授具體犯罪方法(如製作毒品、詐騙技巧等),即使未直接參與犯罪,也可能構成此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120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傳播暴力恐怖、極端主義思想或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煽動或教唆犯罪
《刑法》第29條(教唆罪):
通過媒體公開煽動他人實施特定犯罪(如顛覆國家政權、暴力抗法等),可能構成教唆罪,按被教唆之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第103條、105條(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若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可能構成更嚴重的罪名。
3.傳播違法內容
《刑法》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書刊、影片等,情節嚴重的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牟利則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處罰,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刑法》第291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等並在媒體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處3-7年有期徒刑。
4.網絡傳播的特殊規定
《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媒體平台未盡審核義務,允許違法信息傳播的,可能被責令整改、罰款,甚至吊銷許可;直接責任人可能被追究刑責。
《刑法》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媒體發佈違法犯罪信息(如詐騙、製毒等),即使未實際實施,也可能構成此罪。
5.其他關聯責任
幫助犯責任:明知他人利用媒體實施犯罪(如誹謗、詐騙)仍提供技術支持或傳播協助的,可能構成共犯。
單位犯罪:若媒體機構集體決策傳播違法內容,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均可能被處罰。
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因素
主觀故意:是否明知或應知內容違法。
社會危害性:如引發羣體事件、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等。
傳播範圍:點擊量、轉發量等影響量刑。
3.問:在中國,發生故意犯罪行為,導致的因為反擊這種故意犯罪而發生的犯法,公安和法官一般怎麼處置?
**Deepseek這樣告訴我:**在中國,對於因反擊故意犯罪行為而導致的犯罪,公安和司法機關的處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關於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的界定。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正當防衞(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條件:防衞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結果:如果被認定為正當防衞,則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撤銷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
特殊情形(無限防衞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防衞過當(可能減輕或免除處罰)
如果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則構成防衞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
處置原則: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但需結合具體情節(如侵害的緊迫性、防衞人的主觀意圖等)綜合判斷。
法院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尤其在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
3.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因素
公安和法官通常會重點審查以下情節: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防衞行為必須針對現實的、正在發生的侵害,而非事後報復。
防衞必要性:是否必須採取相應手段制止侵害(如對方持刀攻擊,防衞人用工具反擊可能被認可)。
雙方手段對比:防衞工具、強度是否與侵害行為相當。
主觀意圖:防衞人是否以制止侵害為目的,而非故意傷害或殺人。
4.常見處理流程
公安機關:初步調查後,若認為屬於正當防衞,可能不立案;若存疑則移送檢察院。
檢察院:審查是否符合正當防衞條件,決定是否起訴。
法院:最終認定性質,判決無罪(正當防衞)或酌情量刑(防衞過當)。
注意事項
證據關鍵性:防衞人需儘可能保留證據(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以證明侵害行為和防衞的適時性。
避免“事後防衞”:若侵害已結束仍實施反擊,可能被認定為故意犯罪。
中國司法近年來強調“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對正當防衞的認定趨於寬鬆(參考“崑山反殺案”等典型案例),但具體案件仍需結合事實和證據綜合判斷。建議涉此類情況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幫助。
結語
不論視頻中的“電線電纜廠”有沒有產品質量問題,貌似大白天組團闖入“電線電纜廠”所謂的“討説法”是違法行為。為什麼會這樣子?
個人認為,樸素的平民看法是,只有皇帝,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視頻中的記者顯然把“無冕之王”的頭銜“皇帝”化了,披着“輿論監督”的皇帝外衣,以為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看看他們組團私闖小規模電纜生產場地,看看他們“義正詞嚴”指責私人企業主,都是在發“皇威”。可惜,包括中國在內,人類文明的發展路徑,皇帝於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教派,都只有一個。中國有19萬多新聞記者,相當於有19萬多“無冕之王”,如果大部分都過一把“皇帝”癮,把自己的言行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個國家這個社會會是什麼樣子?
可以肯定,即使有人會對他們喊一聲“我皇萬萬歲”,其他的老百姓,只會搖頭,因為,這麼多“皇帝”,中國第一條村規民約答案是“不成體統,不得民心。(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