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宋代寺院、僧人經營的高利貸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50分钟前
澎湃新聞
2025年07月27日 11:50:32 來自上海
在中國古代,有錢人放貸取息,乃是常有之事。佛教傳入中國時,中國封建社會已經相當發達,高利貸資本已然發展起來。為了適應中國的社會環境,寺院、僧人放債取息也在所難免。事實上,佛教經典和戒律是允許寺院、僧人經營高利貸資本的,《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鈔》規定由此看來,就連法力無邊的佛祖都允許其徒子徒孫放債生息。當然,由於寺院財產的特殊性,即名義上屬於僧人共同所有,所以佛教經典又對寺院、僧人的高利貸活動做了很多具體的補充規定:也就是説,用三寶財物放貸取息都是可以的,只是所取之息歸屬不同、用途不一而已。
正因為如此,宋代寺院、僧人在佛祖許可的幌子下大放高利貸,殘酷榨取借貸人。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寺院、僧人的高利貸活動也是在商業資本充分發展的前提條件下得到發展的。通常情況下,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各國,高利貸資本的發展與商業資本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同時也與貨幣資本密切相關;如果商業資本和貨幣資本沒有發展起來,高利貸資本就不可能得到發展。儘管寺院、僧人有其特殊的一面,但寺院經營的高利貸業本質上與世俗高利貸業並無差別。
陸游在《老學庵筆記》中曾經猛烈抨擊宋代寺院經營高利貸的行為:在他看來,南朝梁朝時期,寺院、僧人設立質庫放貸取息,乃是最為卑鄙齷齪之事,自古便是如此,應該設法嚴加禁止。事實上,這僅僅是陸游一廂情願而已,根本不可能實現。由此可見,宋代寺院、僧人經營高利貸的現象非常普遍,因其經營手段至為惡劣,招致了世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的強烈不滿和譴責。
儘管很多人希望政府出面干涉寺院、僧人經營的高利貸資本,但因高利貸有大利可圖,而且在當時是一種正常的行為,並沒有違背當時的國家法律,所以不可能加以根除。在這種背景下,宋代稍有條件的寺院都會運作高利貸資本,如本覺禪院並不算很大規模的寺院,僅有房屋八十間,但在修建寺院以後,其一,從現存資料中可以看出,佛教寺院通常以錢作為高利貸的資本,也就是説,永寧寺下屬羅漢院將寺院童行的本錢集中起來從事高利貸業,並以高利貸所得利息購買度牒。另外也表明,江南西路饒州(今江西鄱陽縣)地區各個縣裏的寺院幾乎都經營長生庫,看來寺院高利貸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又如福州乾元寺,此寺的高利貸本錢很顯然是募集而來的,大體上是600貫。雖然不是很多,但長期放貸下去,獲利還是十分豐厚的。南宋時期,黃度擔任建康府知府時,興建養濟院兩所,挑選幹練的僧人主持日常工作,以救濟流離失所或貧困無依靠之人又如承節郎薛純一不僅施田千餘畝給能仁寺,而且由此可見,寺院以錢作為資本收取利息是比較常見的事情。
其二,寺院也有以糧食作為取息資本的。如前所述,寺院佔有大量田地,尤其是一些規模較大的寺院,土地收入除了滿足僧人的生活需求之外,每年都會剩餘很多糧食。相反,很多農户每年土地收入遠遠不足以維持家人生計,尤其是在青黃不接的時節,借糧餬口乃迫不得已。如果寺院將餘糧儲藏起來,由於當時的儲藏技術、手段並不先進,糧食容易腐爛,也會變成陳糧,既不便出賣,也不便食用。另外,寺院還需要不少人力、物力等保管糧食,看守糧倉。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寺院便將餘糧借貸給貧窮的百姓,收取一定的利息,如僧允禧,又如劉昌詩記錄了慶元府佛教寺院的實際情況:很明顯,天童寺和阿育王寺都是用收穫的糧食作為取息資本的,且設有不少倉庫以從事借貸業務。
再如南宋乾道五年(1169),道淵擔任溧陽縣報恩寺住持,為了延續寺院的香火,剃度童行為僧,他命弟子慧如很明顯是將田產收入積累起來用於剃度僧侶,而且當地寺院大多設有類似的機構。就所見資料來看,南宋時期以糧取息的利率為20%,如景定年間,正真院寺院將糧食借貸給佃農後,在社倉規定的利息之上多收二分作為利息。
其三,寺院還以金帛等物品作為借貸資本,如阿育王山妙智禪師,可見金帛之類的東西也成為寺院生息的重要財產。《夷堅志》記載永寧寺羅漢院長生庫在寺院長生庫中有金釵之類的物品,可以肯定,金銀、布帛等財物也是寺院高利貸資本之一。
其四,寺院以其他財物充作高利貸資本,慈明禪師由此可見,油、麥之類的物品也可以作為寺院高利貸的取息資本。有的寺院甚至將耕牛出租給百姓,從中收取利息或租金,這就是所謂的長生牛,日野開三郎對宋代佛教寺院的長生牛現象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證。如南宋紹興元年(1131),有人將一頭被違禁殺傷未死的牛牽到紹興府圓通寺,作為寺院的長生牛,又如廣德軍,儘管此處為祠廟出租牛給農民的事例,但也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寺院長生牛的一些實際情況。
其五,寺院高利貸資本除了正常的借貸業務之外,有不少還兼營典當業務,從中漁利。也就是説,寺院的長生庫等機構尚具有當鋪的功用。寺院經營當鋪似乎由來已久,且所當物品種類不一,可知此商人是以名畫作為當品,從寺院當鋪中換了錢。由此可見,寺院高利貸資本經營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並不限於借貸錢物。
關於宋代寺院高利貸的利率,就所見資料而言,似乎並沒有明確的記載。佛教經典規定出貸財物的利率是很高的,規定借貸三寶財物的利率高達十倍,而且是對病人。這充分暴露了寺院高利貸的殘酷性和掠奪性,但估計這只是針對極其特殊的情況規定的,絕大部分寺院高利貸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利率。如湘山報恩光孝禪寺地處山間,宋理宗嘉熙年間,住持僧從這一事例看來,為了滿足寺院的日常生活需要,寺院以400貫作本錢放高利貸,每月取息12貫,月利率為3%,這一利率並不算低,估計這與當時通行的高利貸利率相差無幾。就宋代民間高利貸利率而言,袁採説:可知宋代高利貸月利率通常在3%-5%,借貸雙方都能接受。前引報恩光孝禪寺所收利息正是當時常見的利率水平,估計各地利率的高低存在很大差別,寺院長生庫利息也大體如此。
在宋代,通常情況下,寺院高利貸的利率估計與世俗高利貸持平,有些寺院可能比世俗高利貸利息還要稍微高一些。寺院高利貸經營者往往藉助鬼神的威力來恫嚇債務人,比如欠寺院債務如不償還,債務人來世將變牛變馬之類,甚至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等等。儘管這些都是無稽之談,寺院卻能借此獲取較高的利率,但估計不會比世俗高利貸利率高得太多,若是利息過高,恐怕難以經營。而且,寺院高利貸的利率同樣會受到世俗平均利率的制約,黃震曾經做過如下記載這是一個汪姓地方官處理民間訴訟的簡單記錄,僧人起訴百姓欠寺院長生庫的利息,受理此案後,此地方官詳細審查了寺院長生庫的所有記錄,終於發現了問題所在。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借寺院高利貸的人相當多,寺院為此專門有文書加以記錄,亦可知其管理有方。另一方面表明,這一寺院的高利貸利率高於世俗社會的利率。《宋會要輯稿》中有一段關於寺院高利貸的記載,宋寧宗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有官員向朝廷提出了管理寺院、道觀長生庫的相關建議,茲引全文如下:
臣僚言:臣聞有丁則有役,有田則有賦。有物力則有和買,今有物力雖高而和買不及者,寺觀之長生庫是矣。臣詢其故,始因緇流創為度增之名,立庫規利,相繼進納,固亦不同。今則不然,鳩集富豪,合力同則,名曰鬥紐者,在在皆是。嘗以其則例言之,結十人以為局,高下資本,自五十萬以至十萬。大約以十年為期,每歲之窮,輪流出局。通所得之利,不啻倍蓰,而本則仍在。初進納度牒之實,徒遂因緣射利之謀耳。乞行下諸州縣,應寺觀長生庫並令與人户一例推排,均敷和買,則託名僧局門,紐財本以罔市利者,亦將無所逃矣。
這一資料表明,其一,寺觀高利貸資本經營者利用其免除和買的特權,他們千方百計地勾結世俗高利貸者,壟斷經營,從中漁利,進而也大大增強了自身高利貸資本的實力。其二,寺觀長生庫名義上是通過籌措出家人出家的費用而興辦起來的,因而宋代鬻賣度牒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至少可以通過售賣政府控制的度僧道牒解決部分國家財政收入,一定程度上緩解國家愈益嚴重的財政危機。其三,寺院高利貸利息很高,“不啻倍徙”,即利率高於100%。其四,在此之前,寺院長生庫所得不負擔官府的和買,此後,長生庫資本也必須負擔國家的相關賦税,從而表明宋朝政府對寺院、道觀的控制日益加強,其所確立的法規、制度逐漸完善、健全,尤其是在經濟方面的措施。
應該説,宋朝對寺院長生庫的管理相當規範和嚴格,如《宋寶藏巖長明燈碑》中的記載來看,寺院募集施捨設置長生庫取息,購買油料來點燃各殿堂的長明燈,設有專門的庫子管理,庫子每月將往來的借貸文書交給方丈、知事僧過目,並由他們簽字畫押,可見寺院長生庫的管理是多級體制的。
再如祖潮擔任湘山報恩禪寺住持後,在寺院已有長生庫的基礎上,此寺也是每月結算,由管庫僧人呈報,並由當地地方官簽字後生效。儘管這只是具體事例,但估計宋代寺觀的長生庫大多是以這種模式管理的。雖然寺院長生庫的管理機制很健全,但終究還是存在弊端,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管庫僧人、寺院上層人物等侵吞長生庫錢財,或暗中挪用長生庫錢物,甚至盜竊長生庫錢財,等等,從而導致寺院長生庫逐漸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倒閉。可見寺院高利貸資本的管理存在不少人為的漏洞。
不僅寺觀設置長生庫等機構經營高利貸業務,很多富裕的僧侶也利用手中的錢財放債取息,尤其是一些寺院的上層人物,顯得更為嚴重和惡劣。和州烏江縣升中寺可知這是寺院住持僧與普通僧侶私人之間存在種種債務關係。又如景德鎮管轄下的回香院,有一老婦借了寺院僧侶的債而被迫入寺服役以抵還債務,此婦哀求僧侶放她回家,其言辭之哀,令人觸目驚心。上述兩例充分説明,無論誰欠了寺院或僧侶的債務,當其無力償還時,都免不了受到債權人的奴役。僧侶放債的事例在宋代還有許多,甚至連慈明楊太后在其窮困潦倒之時也向真州長蘆寺僧侶借債。當時楊太后一家居住在寺院附近,儘管此僧借錢給楊氏大有政治投機之嫌,但借貸事實卻是無疑的。宋高宗建炎年間,金軍佔領了廣大北方地區,女真人儘管能征善戰,但治理民事並不在行,姑且不管此僧如何含冤而死,僧人與富民之間的債務關係是存在的,而且債務額相當高。小數額的借貸亦屢見不鮮,孔目吏範荀為其子娶妻,諸如此類的例子尚有不少,此不一一列舉。
從上面的敍述中可以看出,宋代寺院高利貸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高利貸資本的構成中不僅有錢,還有金帛、糧食、油麥之類的財物。甚至可以説,宋代寺觀的高利貸資本是多種多樣的,也可以説,凡是能發揮本金作用的東西,寺觀、僧道都加以充分利用。這説明宋代商品經濟雖然較之前代已有很大發展,但貨幣關係尚未取得絕對的支配地位,物與物的交換和借貸仍然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及市場,因而高利貸資本中包括了大量其他種類的物品。
其二,佛教寺院、道教道觀高利貸資本的來源十分複雜而多元。其中大部分並不是商業資本轉化過來的,就所見資料而言,寺觀高利貸資本主要來自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捐施和寺觀的田產收入。鹹淳《臨安志》記載了崇福院的收入情況:也就是説,寺觀的田產收入同樣是寺觀高利貸資本的最重要來源之一,這進而決定了寺觀高利貸資本的多樣化,也是寺觀高利貸資本與世俗高利貸資本的重大差異之處。同時還應該看到,寺觀利用民間善男信女的施捨來殘酷榨取一些貧民下户,足見宋代寺觀高利貸資本儘管披着宗教外衣,但本質上與世俗高利貸資本是完全相同的。
其三,寺觀長生庫等高利貸資本多寡程度不一。一些經濟力量強大的寺觀所經營高利貸資本相當雄厚。正是因為如此,才會有盜賊垂涎寺觀的長生庫。陸九淵的記載形象地説明了這個問題:若不是寺觀長生庫存有大量錢物,恐也不會招致一夥盜賊的洗劫。
其四,寺觀高利貸利率相當高,甚至遠遠比世俗高利貸要高。如在饒州,由此可見,該庵僧人所經營高利貸利率甚高,甚至據説因此惹怒了神靈而遭到報應,當地居民深受其害,因而也渴望這些僧侶遭到天譴。
其五,寺觀高利貸所得大多用於度僧道、修繕廟宇等宗教活動,或者是滿足寺觀僧道們的生活需要,這一點與世俗高利貸資本大多轉向投資土地有所不同,也是寺觀高利貸與世俗高利貸資本的顯著區別之一。由於宋朝政府禁止寺觀購買百姓所有的田產,所以寺觀即便通過高利貸掙來錢財,也不能隨意購置田產。當然,也有少數寺觀地主將錢投資於土地,張守真在宋太宗時期但無論如何,在宋代不許寺觀買賣百姓田地法令的限制下,寺觀買賣田產是有所顧忌的。也就是説,寺觀的田地買賣受到了政府的很大限制,從而寺觀要想將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轉化為土地所有權很明顯也就受到了同樣的限制。
學者:宋代寺院、僧人經營的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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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7日 11:50:32 來自上海

(本文摘自遊彪著《宋代社會的切:10世紀末至13世紀末的宗室、僧道、士兵》,後浪|天津古籍出版社,2025年6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佈,原文註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