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博主討論,在性侵案件中,是否應該堅持“疑罪從無”原則?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57分钟前
説下自己的觀點。
我認為不僅涉及是否“疑罪從無”原則,而是涉及到更大層面的刑事制度完善問題。
第一,女性的言辭證據是證據,男性的言辭證據,也是證據,在兩者產生衝突時,簡單的適用“疑罪從無”,或者不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我認為都有失偏頗。
第二,更加合理的方式,我認為應該引入對雙方的交叉詢問制度。
即由控辯雙方,對男女雙方逐個展開交叉詢問。
當兩人對同一件事情的表述,存在完全相反的衝突時,必然是有一方在説謊。
謊言,只有在控辯雙方進行交叉詢問時,才更容易被識破。如果只是由辦案機關單方面去詢問或溝通,由於辦案機關存在錯案責任追究壓力,以及帶有一定的職業天然立場,這種單方面的詢問或溝通,比交叉詢問更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第三,法院的審判流程,我建議應該大大前置。
對於這種言辭證據佔有絕對比例的案件,個人建議應該實行快審快判(或者也可以被稱為法院預審),即由法院進行快速介入,然後由控辯雙方當着法官的面,進行交叉詢問。
因為在言辭證據佔有絕對比例的案件中,沒有什麼太多其他證據了。你讓公檢辦案機關憋在那兒,走流程,把時間拖得很長,有什麼意義呢?
除了增加公檢機關的錯案責任壓力之外,我覺得沒有什麼其他太多意義。
還不如讓法院快速介入,讓控辯雙方當着法官的面,進行交叉詢問,看看到底誰在説謊。如果謊言被戳破,則該怎麼辦便怎麼辦。
如果經過交叉詢問和對質,發現女方的證詞存在很大漏洞,或者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説,則可以把男方當庭釋放。反之,如果發現男方的證詞存在很大問題,則可以繼續羈押,往下經辦。
另外,預審階段的法官,只負責預審,不負責後期正式審判,即到了後期正式審判階段時,可以換個法官進行審理,以避免同一個法官先入為主的判斷,影響正式審理階段的結論。
同時,對於法官的錯案責任追究,我建議根據不同階段下的不同證據,進行區分。
比如,假設到了正式審判階段,由於出現了新證據,導致案件結果和預審判斷出現不同,則不是預審法官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追究法官的責任。
第四,對於控告不實和誣告,要進行區分,並且要對誣告進行處罰。
有些屬於非故意的控告不實,比如,以為對方是性侵自己,但其實屬於誤會,這些可以不被追究責任。
但有些屬於誣告,比如,想通過控告對方性侵,來訛點錢,但其實整個過程自己是自願的,或者是事先談好的,或者對方根本沒有性侵,自己明知卻仍然故意為之,這種屬於誣告陷害罪,要進行追責。
法律不是擺設。
如果明顯的誣告陷害情形,不能被追責,則會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進行損害執政合法性。
對於一方是否存在誣告情形,結合上述的交叉詢問制度,也更容易被發現。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