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説武大圖書館案的判決書經得起考驗?_風聞
纵想-22分钟前
法律博主@樊百樂:
1. 打官司有時就是打證據。這份判決書裏直接援引了大量的證據(很多還來自於那個原告女生),而且是錄音、視頻,本案不存在我們經常理解的“性騷擾案件大部分都是言辭證據、難以證實”或者“語言的理解可能被斷章取義”等近乎哲學的抽象議題。
2. “那個男生打了兩小時飛機?”很多網友在討論時,會説癢了撓撓就行,對着一個女生擼了兩個小時,還有什麼狡辯?
3.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五段視頻,每段在十幾秒至一兩分鐘之間,時間跨度一小時,而不是整整撓了一小時(更不是兩小時)。而且,其中第二段視頻,法院無法看清被告手部動作,所以真正納入證據的是四段撓襠視頻。
4. 當然,如果真的擼了一小時甚至兩小時,在打飛機界也是一種不太常規的方式。
5. “那他為什麼自認?”
其實這是個非常好的問題。在讀到判決書之前,我最大的好奇也是:被告人的自認行為,往往在訴訟中有很重要的(不利於他本人的)證據效力;如果是這樣,楊女士不服判決,網友認為肖仍然有很大嫌疑,也是人之常情。這也是我去找判決書讀一下的最主要原因。
6. 但這個自己簽署自認書的過程,有幸被楊女士的錄音完整記錄下來了(據説仍然不是完整版,但信息已經足夠多了)。判決書原封不動,用文字稿呈現了出來。
7. 請看大屏幕——
8. 當天20時10分許,被告肖明瑫準備離開時,原告楊景媛攔住被告肖明瑫,要求被告肖明瑫手寫道歉信。原告楊景媛提交了當時的錄音,根據錄音及道歉信的內容,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楊景媛要求被告肖明瑫:“寫道歉、快點,我誰誰誰在圖書館做了什麼事情,不認錯是不是,這是公共場合,你不會不知道吧?你現在要求我不要大聲。”
被告肖明瑫回答:“我請求你,哀求你,祈求你。”
原告楊景媛問:“你剛才這樣的時候你覺得我是願意的嗎?”
被告肖明瑫回答:“我真的對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剛才跟我説,我一定幫你馬上刪了。我保證,就是我錯了。”
被告肖明瑫遂在信紙上寫:“肖明瑫
外院,涉外法律。”
被告肖明瑫詢問:“所以就是説我寫你原諒我可以不?”
原告楊景媛回覆:“寫了兩行就要我諒解啊,那你先寫。”
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願私下解決。我肖明瑫在圖書館二層拍了姐姐,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侵犯了姐姐的隱私權。”
原告楊景媛看到後説:“不用寫文縐縐的什麼隱私權啊,具體做了什麼事情都寫好,不止一次,你今天下午,都是成年人,你當我是傻子是不是?”
被告肖明瑫説:“我下午沒有,我下午真的沒有。”
原告楊景媛説:“下午從6:00我就開始看了……具體時間細節,需要我給你回憶嗎?”
被告肖明瑫説:“不需要。”
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下午出現好幾次這樣的情況。我愧對姐姐,是我的錯誤,誠懇地向她道歉。”
原告楊景媛看完後説:“隱私權?不知道的還以為你看我東西了呢,是看我東西的問題嗎?”
被告肖明瑫説:“姐姐,咱們能不能換一個人少點的地方?”
原告楊景媛回覆:“沒關係,你就在這裏寫,我聲音已經夠小的了……我坐這可以,我聲音小點,你坐這給我寫清楚。”
被告肖明瑫説:“我説一句話,我是這樣,因為我我有點語無邏輯,你你擔待一點啊,我就是大一的……我從大一開始就努力的想保研什麼的,我的績點也一直在全年級比較高,萬一他們要處分我,其他什麼條件我都願意接受。”
原告楊景媛説:“你先寫,寫完再説!”
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拍了姐姐的身體部位,是我的一時衝動,傷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諒。”
被告肖明瑫詢問:“這樣可以嗎?如果不行我再加一點。”
原告楊景媛回答:“你可沒拍我呢,你拍了什麼?照片拍了嗎?手機打開,相冊打開!”
被告肖明瑫回答:“沒有,這個確實沒有。”
原告楊景媛説:“你沒拍我呀,你為什麼要寫拍我呢?”
被告肖明瑫説:“對,我重寫一點好了。”
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以上刪除,我在圖書館二層自習區,對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讓姐姐感到噁心,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是我的過錯,傷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諒我,下次決不再犯。”
9. 看完之後,你願意討論他心裏有鬼也行,討論他巨嬰也行,討論他糊塗也行。但從證據法角度來説,這段證據有兩個重點:第一,這是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個很大的問號,説人話就是“這段證言有很大的脅迫嫌疑”;第二,很難證明當事人當時知道自己到底被指控了什麼行為(“那你還籤?這是正常人能幹得出的事兒嗎?”不算常見,但也不算太罕見,就事論事説,證據效力很成問題)
10. 順便説一下,這種受迫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更常見於女性被害的涉及性行為的案件中,最常見的就是關於性同意的場景(“那你當時為什麼説可以?”甚至更惡毒的“那你當時為什麼沒有拒絕他?”)我一直認為,這樣的情境下的證言是應該非常審慎地、用其它證據交叉印證的,而不是一刀切地“誰讓你這麼説了呢?活該!”
11. “他為什麼三個月之後才説自己有皮炎?”
事情發生在七月,肖某也當場寫了自認:對姐姐做了噁心的事。十月份某天上午十點,原告楊女士發了公眾號,講了這件事的來龍去脈;當天晚上九點,被告肖某報案,認為自己被誹謗。公安問為什麼別人説你衝她打飛機,肖某説我看了公眾號文章才知道她是在指控我這件事,我有皮炎。
12. 至少,一個説得通(但也存在其它可能性)的解釋是:肖某稀裏糊塗簽完,一直不知道被指控了什麼,但第一時間知道後,也做出了澄清。這是個勝負手的板上釘釘的證據嗎?不算,但也至少沒有反向證據。在天平上,算不算加分見仁見智,但沒有減分。
13. “他憑什麼説自己有皮炎?”
很多網友號稱,他是臨時出現的皮炎,臨時去買的藥。這都是以訛傳訛。判決書援引了過去三年以來的多次問診記錄、買藥記錄、微信囑咐用藥記錄。病歷造假了嗎?我也不知道。但我相信法院有能力查明。
14. 我也是第一次遇見,在一個涉及性話題的微博討論中,有這麼多次提到“皮炎”但確實就真的是指皮炎的。
15. “這份判決主要是因為我國不承認隔空性騷擾才判肖某勝訴的。”
不是的,朋友,刑法意義上的隔空猥褻兒童是最近的重點打擊對象,民法意義上也不是説“不接觸就不算性騷擾”,不然暴露狂怎麼算呢?這個判決的基礎非常簡單,不是在跟你討論“隔空性騷擾不算性騷擾”,而是沒有證據證明肖某進行了任何形式的性騷擾。
16. “所以就一定説明他沒有打飛機嗎?”
好了,我們終於進入哲學思辨了。從哲學上來説,確實不能百分之百證明他沒幹這事兒。而且,即便法院判了,也存在誤判的可能性。所以,無論是原告,還是網友,都百分之百有權去相信自己相信的事情。
17. 但在心裏想、在私下裏吐槽是一碼事,大張旗鼓號稱要繼續讓肖某社死,就是另一件事了。因為,在判決已經做出(且有大量證據支持)之後,仍然去搞他,這是妥妥的侵犯名譽權(誹謗、侮辱兩種形式都占上了)。你當然可以説,“沒有證據證明並不代表他一定沒有做過”,但當你去舉報、網暴一個人的時候,你需要的證明責任可能就不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並不代表他一定沒有做過”這麼低的了。
18. 這是一條普世原則,不針對任何一個羣體。因為現實中,被造黃謠且受害更大的,往往是女生。有一個算一個,這些都是人渣。
19. 最後説一句,發現疑似性騷擾,當事人(尤其是女生)有權去舉報、去勇敢抓現行,不然這類行為太難取證了。所以,我也一直認為,楊某哪怕敗訴了,她之前的行為是人之常情,不能因為敗訴而被找後賬;但是,法律終究是個利益平衡機制,法院已經花了大量的精力,給足了原告救濟,做出判決後,如果還以明顯侵權的方式“維權”,這也太説不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