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恥辱壁”:元朝的紅泥粉壁_風聞
来者建强-仁者见智1小时前
粉壁,指在古代經過簡單粉刷和修飾,用於書寫或繪畫的牆壁。由於具有書寫、繪畫功能,粉壁成為了古代官方信息傳播的重要媒體。粉壁被用來公佈法律,漢代就已出現。東漢中後期,類似春秋戰國時期“懸書”的扁書開始流行,詔書多“改著板上,一勞而九逸”,但粉壁並未被完全替代。
唐宋時期,粉壁的作用再度凸顯,成為連接朝廷與地方政令上情下達,教化世人的重要載體。粉壁通常分佈在州縣衙署門、治所城門、市曹、通衢、寺觀、驛鋪、津渡、邸店以至鄉村村落等人羣流動的聚集處。

有牆有壁的地方,才有“粉壁”,茫茫草原估計是沒的。然而,這絲毫不妨礙由宋入元之後出現的各種新類型粉壁。蒙元政府將對民眾的勸諭教化以及社會觀念塑造與粉壁充分結合,使粉壁成為地方社會治理的創新工具。“紅泥粉壁”因此登上歷史舞台,獨當一面,成為立在“重點管理對象”民傢俬户門前的“恥辱壁”。
元朝分佈最廣的粉壁為“排門粉壁”,即挨家挨户設立的粉壁。中統二年(1261)五月,中書省討論鈔法,宣撫楊果提出:“但令比户粉壁,嚴偽造之禁。”其中的“比户粉壁”即排門粉壁,這是蒙元政權較早的關於使用粉壁的記載。
至元十七年(1280)七月,鑑於江南社會動盪,元政府發佈詔令:“今後作歹的人,為頭兒處死,財產、人口斷沒。安主、兩鄰不首,同罪。這般排門粉壁禁治,更差知軍馬的官人調度呵,歹人不生。”
來自地中海的旅行家馬可·波羅(1254—1324)在其聞名世界的《寰宇記》(又稱《馬可·波羅遊記》)中曾對元初杭州的排門粉壁情況留下這樣一段記述:
“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書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內諸人之名於門上,牲畜之數亦開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則除其名;若有一兒生,則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數,大汗皆得知之,蠻子、契丹兩地,皆如是也。”“一切外國商賈之居留此種地域者,亦書其名及其別號、與夫人居之月日暨離去之時期,大汗由是獲知其境內來往之人數,此誠謹慎、賢明之政也。”
馬可·波羅稱杭州是“世界上最美麗華貴之天城”,當然,元朝統治採用排門粉壁來管理該城的人口情況實屬“賢明之政”。此外,針對特殊流動的職業羣體設立的,如船户,以船為家,只能用“粉板”代替粉壁。

西湖邊“馬可·波羅”模仿者
這種管理手段被明朝延用。明初重臣李東陽(1447—1516年)經過三河縣(今河北三河市)時,有詩寫道:“滿縣柴扉半不開,紛紛車馬動浮埃。連延粉壁題官户,盡屬風雲感會來。”詩中的“粉壁題官户”,就是明初使用粉壁管理的真實寫照。
元朝之前,民户私家門户的粉壁,很少用來公佈朝廷的詔敕,書寫官府對某個民户的處罰更是偶爾一見。編纂於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提到,有少許判文要“榜地頭”,就是要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張榜。
元朝對於盜賊的懲治與預防多采用粉壁之法,其中作為一種社會治理的創新辦法,特別針對犯罪者施行“紅泥粉壁”,將罪行、姓名書寫於壁上,以示警戒,直到改過之後,才能除去。據《元史-刑法志》記載:
“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又有“諸造謀以已賣田宅,誣買主佔奪脅取錢物者,計贓論罪,仍紅泥粉壁書過於門”,等等。
針對農村遊手好閒之人以及為非作歹的豪民,元朝政府也讓他們“面壁”。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元朝發佈“立社”詔令,其中,對於農村遊手好閒之人規定:
“若有不務本業,遊手好閒,不尊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從社長叮嚀教訓,如是不改,籍記姓名,候提點官到日,對社眾審問是實,於門首大字粉壁書寫‘不務本業,遊惰兇惡’等名稱。如本人知恥改過,從社長保明申官,毀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伕役,替民應當,候能自新,方許除籍。”
大德七年(1303)江浙行省發佈的另一則文件規定:奸豪滑吏把持官府者,置立板榜,所在官司懸掛,仍大字書寫粉壁,再犯,斷罪移徙,以懲後來。
上述二條所説的粉壁是專門為懲治特定人户設立的,立於犯過錯之人的門首,以紅泥裝飾而成,取其醒目的特點,使犯過錯之人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引以為恥,達到懲戒和改過的目的。

大德四年(1300)十一月,官府嚴禁販賣私鹽,對於犯罪者的懲治手段之一,將其姓名大字書寫在門首粉壁上,並由官府定期巡察:
“今後犯鹽經斷賊徒,各於門首粉壁,大字書寫‘犯鹽經斷賊徒’六字,官為籍記姓名,責令巡尉、捕盜等官,每月一次點名撫治,務要改過,別求生理。出入往回,須使鄰佑得知,三日之外不歸者,即報捕盜官究問。三年不犯,鄰佑保舉,方許除籍。”
大德九年(1305)二月即制訂《斷賊徒例粉壁》的條例,從國法條例的明文規定,將盜賊之罪行遍行出榜粉壁曉諭。
與“外揚家醜”的紅泥粉壁相得映彰的,還有“充警跡人”制度。據《元語言詞典》,“警跡人”即實行監外管制的罪犯。官府在這種人的家門口立一面紅泥粉牆,其上開具姓名、犯罪事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個月需面見官府接受督查,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通過昭示盜賊犯人之劣跡,以彰其過,達到“自警亦警人”的目的,也有些類似於現代的社區矯正制度。
“警跡人”制度並非元朝獨有。歷代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和維持必要的社會秩序,都在實行類似“警跡人”的制度,只不過形式、方法、名稱各不相同而已。現代社會,“警跡人”制度從未消失,只是名稱已改為“重點對象管理”,有專職部門負責實施。而粉壁也經由改頭換面,以不同的新面目一再重現。
在元朝,“警跡人”還是被社會監督的對象,然而明代對於“警跡”的解釋又翻出了一些新意,據《明律集解附例》所云:警是巡警之意,跡如蹤跡之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蹤跡盜賊之徒,蓋以盜捕盜之法也。由此可見,明朝“警跡人”似乎可以“戴罪立功”,充當主動監視的耳目,起的是以盜制盜的作用,不可小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