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裏多名顧客強行開榴蓮試吃,大家怎麼看?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1小时前
法治日報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某超市內,顧客強行打開榴蓮“試吃”的視頻引發熱議。記者採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強。
“在商業實踐中,‘試吃’是經營者為推廣商品、促進銷售而採取的一種營銷策略。從法律性質上看,它是一種有特定規則和目的的‘要約邀請’或‘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非消費者固有的權利。”畢強説。
畢強表示,構成法律意義上合規、合理的“試吃”行為,須具備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商家主動提供。“試吃”的發起方必須是經營者,消費者品嚐的對象是商家指定的樣品,而非貨架上待售的完整商品。二是體驗以促成交易。“試吃”的法律目的在於向潛在購買者展示商品品質,輔助其做出購買決策。消費者的品嚐行為應基於瞭解商品的善意目的,淺嘗輒止。三是遵守明示或默示的規則。經營者有權為“試吃”活動設定具體規則,即便沒有明示規則,消費者也應遵循社會公認的商業慣例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超出合理、適度的範圍。
因此,任何未經商家允許,擅自破壞商品包裝、直接取食完整商品的行為,均不屬於“試吃”範疇。
對於涉事顧客的行為是否違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畢強表示,顧客強行打開榴蓮的行為,已經超越了道德和商業規則的界限,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該行為構成民事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陳列在超市貨架上的商品,在消費者付款結賬前,其所有權歸屬於超市。顧客擅自將榴蓮剝開,致使商品原有的形態和商業價值被破壞,無法再作為完整商品進行二次銷售,直接侵害了超市的財產所有權。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關於財產損失計算的規定,超市有權要求涉事顧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直接的方式即是要求其按商品標價購買該榴蓮。
其次,該行為可能涉及行政違法乃至刑事犯罪。顧客強行打開商品並食用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意圖。根據其行為的情節輕重、造成損失的大小以及主觀惡性程度,可能觸犯相關法律:
行政責任:若其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即使價值不高,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處罰。
刑事責任:若故意毀壞的財物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涉事顧客的行為絕非簡單的“不文明”,而是對商家合法財產權的直接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